從當前我國社會的實際情況來看,在運用法治手段強化社會管理方麵,應當特別重視針對社會管理領域中的重點人群、重點活動、重點區域以及重點行業,建立起以法律手段為主體、多種手段協調與配合的管理和控製體係,並運用法律形式把有效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加以製度化和程序化;要根據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糾紛頻發、各類社會矛盾疊加的實際情況,把防範、抑製、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作為執法和司法工作的戰略重點,科學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解決社會糾紛的調解格局和調解體係,充分發揮調解這一“東方之花”在社會矛盾糾紛解決中的獨特優勢。運用法治手段推動社會管理創新,本質上是執行法律的社會管理職能,體現法律的社會管理作用。因此,通過法治手段推動社會管理創新,主要應把握兩個方麵的要求:一方麵,社會管理的創新應當在法律的軌道上進行,社會管理的新手段、新方法不能超越法律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麵,社會管理的創新期待著法律本身的創新,應當根據社會管理的現實需要,不斷提供新的法律規則和新的法律手段,創造新的法律環境。因而,應當把社會管理創新與法律改革、法律創新恰當地結合在一起,既要強調通過法律創新社會管理,同時,也要以社會管理創新為動力和契機,完善社會管理的法律體係和法律機製。
促進社會事業的持續發展
近年來,我國社會事業的發展日益受到各方麵的重視和關注。加快社會事業的持續發展,對於縮小社會階層及社會成員之間的發展差距,緩解各種社會矛盾,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都具有重要影響。因此,運用法治手段促進我國社會事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也是法治社會建設在現階段的重要任務。
運用法治手段促進我國社會事業的持續發展,包含了多個方麵的內容。第一,要通過教育法律體係的完善,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要優化現行的教育結構,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推動職業教育的發展,提高高等教育質量。通過規範教育收費,保障經濟困難家庭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二,要建立健全就業保障法律體係,促進就業。通過激勵性法律措施,推動就業規模的擴大、支持自主創業。依法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製度環境。依法規範和協調勞動關係,依法維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第三,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憲法第六條規定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進一步健全按照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的貢獻參與分配的法律製度,處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間的關係,既要體現公平,又要兼顧效率;要通過法律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第四,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係,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運用法律促成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的製度化。完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麵的法律製度。建立、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監管製度、社會救助製度、優撫安置製度、殘疾人保障製度、廉租保障性住房等製度,全麵提高這些領域的法治化水平。第五,要建立健全衛生醫療保障法律體係,全麵提高全社會的健康水平。通過法律手段的推動,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體係、醫療服務體係、醫療保障體係、藥品供應保障體係,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體係。要在《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框架下,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要通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提高食品監管的法治化水準,確保食品安全。
社會事業涉及到多個方麵的社會領域,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社會事業的發展與完善,既要求進一步加快社會領域的立法,也要求切實加強社會領域的執法和司法,尤其是要盡快實現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方麵社會保險的法律化,加快公共衛生保障、文化教育、保障性住房等領域的立法,建立和完善社會困難群體的救助製度,形成全麵覆蓋各項社會事業的法律構架及其法治化的運行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