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加強權力監督,提高政府自身建設水平(1 / 2)

楊小軍 張魯萍

作者簡介

楊小軍,現任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警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城管執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家社科基金重大課題首席專家,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新聞節目中心特約評論員,《檢察日報》學術指導委員會委員,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等。

張魯萍,女,1987年生,江蘇鎮江人,法學博士。現為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專業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研究方向為行政法。

核心觀點

通過強化行政問責,加強責任政府建設行政問責,是對政府官員的公權力行使或不行使行為及造成的不良後果依法追究責任的製度。

行政監察是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部分,是推進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力量。

政府信息公開是提高行政透明度,建設陽光政府,從源頭上遏製和預防腐敗,全麵和深入地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任何權力都具有擴張性,而行政權又是公共權力體係中最為活躍也是最易擴張且最具侵害性的一種權力,對政府權力的有效監督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自2004年《綱要》實施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除了自覺接受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法院監督外,國家更是通過發揮審計、監察等專門監督的作用,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加強了對政府權力的監督,提升了政府自身建設的水平。

(一)通過強化行政問責,加強責任政府建設行政問責,是對政府官員的公權力行使或不行使行為及造成的不良後果依法追究責任的製度。該製度通過責任約束,使政府官員的行為處於監督之下,有助於增強政府官員的責任意識,是建設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保障。近年來,在製度層麵,我國行政問責法製建設快速發展,從中央到地方,先後製定了一係列行政問責方麵的法律和政策文件,如《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尤為可喜的是,許多省市十分重視行政問責立法工作,相繼頒布、實施了一大批關於行政問責的地方性規章,有效保障了行政問責活動的順利開展。如長沙市率先於2003年7月15日頒布了《長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問責製暫行辦法》,重慶市於2004年5月13日頒布了《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海南省於2005年1月30日頒布了《海南省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安徽省於2007年6月16日頒布了《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廣東省於2008年9月1日頒布了《廣東省各級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這些地方規章明確規定了行政問責的原則、範圍、方式、程序、救濟等關鍵問題,豐富和發展了我國的行政問責法律製度,促進我國行政問責製的實踐不斷向縱深推進,實現了問責方式由“上級問責”向“製度問責”轉變,問責對象從違法違紀官員向不作為的公務員深化,問責範圍從安全生產領域向其他領域推進。而在實踐層麵,一些重大事件也推動著行政問責的發展,繼2003年非典事故行政問責之後,問責日益發展為我國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2008年被一些媒體稱為“問責年”,山西臨汾潰壩事故、三鹿“毒奶粉”事件、河南登封礦難、深圳“9·20”火災等事件後,一批相關的政府工作人員被追究責任。如果說2003年非典疫情的爆發成為觸發問責正式發展我國為官政治邏輯的導火索事件,那麼2011年發生的“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則構成我國問責發展進程中的另一標誌性事件,因為無論是問責的廣度、深度、程序、方式乃至整個問責的過程,都逐漸向法治化轉變,其所具有的“標本式”意義無疑值得我們重視。總體而言,我國行政問責經曆了由權力問責到製度問責、由事故問責到行為問責、由同體監督問責到異體問責,由“運動式”問責到規範化問責的發展曆程。行政問責成為行政權力行使的一種構成性因素和一種內在的監督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