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世權
作者簡介
饒世權,男,漢族,1969年5月生。西南交通大學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1992年本科畢業於西南師範大學(現西南大學),1995年研究生畢業於吉林大學。之後到西南交通大學工作,其間於1996年9月至1997年7月到西南政法大學進修。主講法律基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傳播倫理與法規、廣告倫理與法規、創業與商法、經濟法等課程。主要研究方向: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包括法製教育),科技創新,民商經濟法等。
核心觀點
通過公眾參與製定反映了公眾利益訴求的良法,才能吸引公眾的注意,也才能推動公眾對法律和依法行政的政府行為做出肯定性評價,產生對法治政府建設的信任。
完善信息傳播是技術基礎。
法治政府建設的公眾認同的實現要充分培育公眾的主體意識,尤其是對自身利益的意識和自身不斷提高包括概括能力、看問題能力在內的素質。
公眾參與不僅促進公眾理解、認可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而且公眾得到被尊重的心理滿足,從而願意采取平和的協商方式實現與政府的合作而非對抗。
什麼是“法治政府建設公眾認同”
學界認為,“有限政府”、“服務政府”、“陽光政府”、“誠信政府”、“效能政府”、“責任政府”、“參與式政府”、“廉潔政府”、“精幹政府”、“親民政府”和“人民滿意的政府”等諸如此類的表達,都是“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在這些表述中,“人民滿意的政府”、“親民政府”等非常鮮明地傳遞出法治政府應當是公眾認同的政府。因此,在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政府法治行為建設(法治行為即行政體製改革、科學民主決策、完善立法、規範行政執法、化解社會矛盾、行政監督、提高行政能力等,此處是為表述方便,將其統稱為“法治行為”)及其公眾認同兩個方麵。政府法治行為建設是政府如何做、做什麼才是法治政府應當做的。而法治政府建設的公眾認同則是指公眾對法治政府建設和自身利益、需求的一致性做出肯定性評價,即公眾理解法治政府建設是對自身利益的確認和保護,從而認可法治政府建設,並采取自願合作的態度。如果說政府法治行為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客觀目標的話,那麼,法治政府建設的公眾認同就是打造法治政府形象,是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觀目標。如果缺失公眾認同,那麼,政府的法治行為不能得到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眾的認同而可能被公眾公開抵抗或虛假服從,也就達不到社會治理的良好效果。而且“公眾的認同、支持和激勵是法治政府建設不可或缺的動力”,將對行政機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產生無形的、巨大的推動力(楊偉東:“公眾的認同、激勵與法治政府建設的動力”,《行政管理改革》2011年第7期)。因此,在重視客觀目標建設的同時,必須注意主觀目標建設,隻有主、客觀目標統一,才是完美的法治政府建設。
法治政府建設公眾認同的實現對策
(一)製定體現公眾利益訴求的良法是價值基礎
良法應當是反映公眾利益訴求、保障公眾人權的法律。這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價值基礎,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法律依據。為此,應當通過“建立和加強立法的公眾參與,實現立法中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尤其是建立權力所有者與行使者的利益對抗與合作機製,可以有效地約束權力行使者的利益訴求,抵製部門利益”,防止惡法的產生;並且“公眾參與立法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形成公眾與國家、社會的利益博弈,通過博弈與妥協形成公平、合理的權利與義務機製,從而在法律中體現各個利益主體的利益和為了公共利益而合理地犧牲各個主體的某些利益,合理地分配公眾、國家、社會的權利與義務,實現法律價值的中立性,並且以分配和確認不同利益主體的權利為依歸,合理地分配守法成本,製定良好的法律”,而通過正當程序使公眾心理也會感受到法律法規的公平性。通過公眾參與製定反映了公眾利益訴求的良法,才能吸引公眾的注意,也才能推動公眾對法律和依法行政的政府行為做出肯定性評價,產生對法治政府建設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