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信息傳播是技術基礎
提升自傳播力。應當強化法治政府建設的公開性,建設“透明政府”。在大眾傳播發達的當代,法治政府建設信息的公開可以在大眾傳媒包括報紙、雜誌、廣播電視、出版物、互聯網等載體上公開,還可以在政府行為發生的特定場所公開。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政府行為的法律依據、政府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對行為相對人利益的影響、行為相對人的權利、相對人不服從政府行為的法律後果等。
增進他傳播力。應當完善各種製度。首先,應明確傳播執行主體是公務員和法律職業精英人。受過良好法律教育或法律訓練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即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學者、企業法律顧問等法律職業精英人,應當承擔起自己的職業責任和社會責任。其次,應完善傳播內容,改變實踐中主要傳播基本知識的傾向,對具有一定法律素養的公眾更應強化法治政府建設的理性和價值觀的傳播,以糾正公眾可能存在的認知偏差。再次,應恰當運用傳播載體與傳播方式,比如大眾傳播媒介以及執法的公開性,都是傳播的重要載體和方式。還應充分運用大眾化的方式進行法治宣傳教育,比如湖南省常德市“利用廣場、墟場、屋場、操場、劇場開展‘法治文藝進五場’演出,體現群眾性、分散性、廣泛性,寓教於樂,讓群眾在輕鬆欣賞文藝節目的同時,受到深刻的法治教育”。最後還應提升傳播的表達水平,努力做到通俗易懂。
(三)培育主體意識是核心機製
對法治政府建設的肯定性評價是法治政府建設公眾認同的核心環節。法治政府建設的公眾認同的實現要充分培育公眾的主體意識,尤其是對自身利益的意識和自身不斷提高包括概括能力、看問題能力在內的素質。
一是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通過自身素質的提升強化對法治政府建設的認知和理解,這是肯定性評價的起點。二是公眾積極參加行政立法活動、行政執法活動、公共行政決策活動等法治政府的法治行為實踐,通過實踐體驗法治政府建設對自身利益的深切關懷,增強對法治政府建設的情感認可。三是積極思考,在行為決策中將法治政府建設與其他因素進行比較,確立法治政府建設在自身行為決策中的主導性地位和核心地位,形成真實服從的合作態度。
(四)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製度是保障機製
公眾參與是公眾直接參與政府的法治行為活動中,包括參與政府的立法、執法、監督全過程,也是政府權力行使前、行使中和行使後的全程參與。公眾參與不僅促進公眾理解、認可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而且公眾得到被尊重的心理滿足,從而願意采取平和的協商方式實現與政府的合作而非對抗。因此,應當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政府法治行為的製度,包括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原則、公眾參與組織、參與模式、參與程序、公眾參與評價製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