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治政府建設存在的幾個問題(1 / 3)

任敬陶

作者簡介

任敬陶,山東省菏澤市政府法製辦公室副主任,法學碩士,山東省法學會、山東省行政法學研究會、山東省政府法製學會理事。

核心觀點

在許多領域,還存在法律“空白”,存在著無法可依的問題。許多地方和部門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沒有按照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行使職權,履行職務,開展工作。

政府機構改革與法治政府建設還不適應不配套,監督製度和機製還存在缺陷和不足,政府機構工作人員隊伍還沒有達到法治政府要求。

各級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麵對法治政府建設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找準病結,對症下藥,製定措施,切實改正,才能爭取早日完成建設法治政府的宏偉目標。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到2020年實現“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麵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但是,在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還存在許多難點。從現在起到2020年,還有6年的時間,這些難點和問題如果不解決,屆時實現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就會非常困難。

一、法律法規體係還不夠健全完善

我國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在構建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方麵取得了很大成績。據統計,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有242部,行政法規有900多部,地方性法規有3000多部,規章有30000多部,規範性文件不計其數。雖然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但在許多領域,還存在法律“空白”,存在著無法可依的問題。特別是在一些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之間,還存在著法律、法規相互“打架”,下位法超越上位法、規範性文件違法製定等現象。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一部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一部非基本法律。兩部法律的製定機關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屬於同一個等級,《行政處罰法》的法律效力高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條第一款規定的簡易程序是:“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處罰法》第33條規定的簡易程序是:“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200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這就是說,兩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明顯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簡易程序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能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再如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製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製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與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燃氣經營企業設立和許可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X建燃熱字【2011】18號)文件中,卻擅自增加規定“明確所建立燃氣經營企業預審和登記程序”,否則,“不予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不予注冊登記”。同時還規定:“設區市、縣(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儲罐總容積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裝液化石油經營企業、CNG加氣母站、LNG生產儲備及LNG加氣站等經營企業,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由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批發證。”這既屬於明顯違法設置行政許可前置條件的行為,又是非法上收行政許可權,擅自剝奪下級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權的行為,但是作為下級的市、縣住建部門和工商部門還必須遵守省主管部門的文件。再就是一些地方黨委、政府部門隨意製定規範性文件,任意增加企業和群眾負擔,違法設定行政審批、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強製事項,擅自製定各種違反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的地方政策、規定,等等。這些現象在許多地方普通存在,既損害了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也影響和阻礙了法治政府的建設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