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治政府建設存在的幾個問題(3 / 3)

四、監督製度和機製還存在缺陷和不足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會員監督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對“一府兩院”進行監督,“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對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提出詢問和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對撤職案進行審議和決定”等,雖然起到了很大的監督成效,但這種監督作用在實際工作中,卻存在著從上到下、逐級減小的趨勢。特別是直到現在還沒製定一些相配套的法規文件,如地方人大常委會如何進一步加強對地方政府、法院、檢察院的監督,如何加強政府和部門內部層級行政監督等,許多方麵還沒有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致使一些方麵的監督僅僅是流於形式,沒有發揮真正的監督作用。再就是許多監督機構、監督機製還不健全、不配套,如各級人大還沒有成立專門的監督委員會,各級政府、部門上下級之間和內部還沒有專門的監督機構,有的即使明確了監督機構,也因法律依據不具體、監督措施不明確、懲處力度不夠強,造成了監督無力。還有對一些新聞媒體監督、人民群眾監督,還缺少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指導、規範、保障,也使這些監督存在效果不理想的現象。由於缺少相關的監督法律法規和專門監督機構,許多基層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出現不依法行政、不按法辦事、甚至違法辦事的行為,無法及時得到製止、糾正、改正,無法追究違法責任人相應的責任。這種局麵如果不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到2020年把各級政府都建設成為法治政府的目標就很難實現。

五、政府機構工作人員隊伍還沒有達到法治政府要求

建設法治政府,必須要有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但是,目前許多地方政府和部門在招錄工作人員時,往往存在重學曆,輕能力;重對口專業,輕法律素質;重考試分數,輕真才實學的現象。致使一些部門招錄的工作人員,缺少基本的法治素質,進入工作狀態慢,甚至很長時間不適應、不勝任所在工作崗位。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地方的工作人員,受幾千年來中國“人治”傳統思想束縛,想問題、幹工作、處理事情仍然靠主觀、憑經驗、按習慣辦事,不想、不會、不能依法行政、按法辦事,從而給法治政府建設帶來了很大阻力。過去一些地方在幹部提拔任用時,由於過分強調“唯票選人”的片麵選人用人標準,一些不幹事、攪和事、老好人的庸才,一些不懂法、不守法、甚至敢於違法的“能人”,被選拔到領導崗位。不但挫傷了廣大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產生了不按法辦事就是“有本事”、就能提拔重用的錯誤導向,而且這部分被選拔上來的領導幹部,一些人貪汙腐敗成了罪犯,給黨和政府造成了很大的難以挽回的負麵影響,也造成了廣大群眾對一些地方的政府和部門不信任。如果各級政府和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建設成為一支想依法辦事、會依法辦事、能依法辦事的法治工作隊伍,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就很難實現。但是,要把目前這麼一支龐大的政府工作隊伍,全部打造成熟悉法律、掌握法律、依法行政、按法辦事的法治工作隊伍,困難是巨大的。這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需要強化法律的灌輸,需要在實際工作中真正從上到下普遍實行依法行政。

以上問題的存在,將直接影響各級建設法治政府的步伐,影響各級如期建成法治政府的任務目標。因此,各級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嚴格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堅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麵對法治政府建設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找準病結,對症下藥,製定措施,切實改正,才能爭取早日完成建設法治政府的宏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