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治理念還沒有普遍樹立
許多地方和部門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沒有按照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行使職權,履行職務,開展工作。對依法治國基本國策,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表現在安排工作、檢查指導、協調問題,特別是處理矛盾糾紛時,往往還是憑主觀、靠經驗、拍腦袋作決策、作決斷,沒有真正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去想問題、辦事情。例如,前些年各地為了發展經濟,追求GDP增長,到處外出招商引資,其中吸引外地企業客商最重要的一項優惠條件,就是減免地方政府稅收。對法律規定企業應依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和地方財政所得部分,一些地方政府隨意違法減免,有的承諾“二年免除三年減半”,有的“三年免除三年減半”,有的“五年免除五年減半”等。造成了大批的企業“名正言順”的不履行法律規定應繳納稅費的義務,偷逃、不繳稅費。許多企業大都以此要挾地方政府,享受優惠政策到期後,如果不再讓它繼續享受減免政策,它們立馬另遷他地,去其他地方繼續享受優惠減免待遇。我國法律規定,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法律可以減免稅費外,其他任何部門、任何法規文件,沒有法律授權,都無權減免稅費。否則,都是違法行為。而直到現在,許多地方還在采取這種違法的“優惠政策”招商引資,既造成了大量依法應征收的稅費不能征收,白白流失,又助長了許多企業偷稅漏稅,不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應繳納稅費的義務,把法律規定當成了一紙空文。一些企業不以違法為恥,反以違法為榮,違法經營,損國損民。這種現象如不徹底糾正,法治政府就很難真正建成。再如從去年開始,新一屆黨中央和國務院把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作為第一件大事進行安排部署,並取得了顯著成效,先後分七批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632項。而一些省、市、縣級政府領導,也紛紛在各種會議上提出“要將本級政府行政審批事項再削減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作目標。這種緊跟中央的部署,本意是好的,但卻缺少了法治思維,經不起依法分析、推敲。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省級以下各級政府,除省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有效期一年)外,其他各級地方政府都無權設定行政許可事項。而現行有效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99%以上的都是法律、法規設定的,省級以下各級地方政府是無權取消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那麼,一些地方政府領導提出“要將本級政府行政審批事項再削減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作目標,不但是錯誤的,根本無法實現的,也是違法的。還有許多政府工作人員,法律知識水平低、依法行政觀念差、遇事不講法、辦事不懂法、處理不依法、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仍很普遍。再加上目前廣大群眾,受文化水平較低的影響,受法律宣傳不到位不普遍的影響,受根深蒂固的傳統思維方式和做法的影響,遇到問題不會依法辦事,不想依法辦事,不知道按法辦事和靠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等。如果整個社會的法治理念沒有普遍樹立起來,要建成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法治國家是非常困難的。
三、政府機構改革與法治政府建設還不適應不配套
建設法治政府,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法治政府由誰建?怎麼建?從依法治國總的要求來看,建設法治政府,必須要堅持黨的領導,依靠各級黨委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從具體實施看,還是要靠政府自身的改革、自身的完善來實現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但從目前的現實情況看,真正靠政府自身把自己建成法治政府難度很大。我們以鄉鎮一級政府為例,當前鄉鎮一級黨委、政府的工作任務、工作職責、工作目標都是一致的,很難區分鄉鎮黨委應做什麼工作,鄉鎮政府應做什麼工作,即使明確了各自的職責、任務,而在實際工作中,鄉鎮黨委書記是一把手,鄉鎮長是二把手,鄉鎮任何事情都是鄉鎮書記說了算,就連鄉鎮財務報銷簽字,都是鄉鎮書記“一支筆”簽字算數,鄉鎮長根本沒有簽字權。這也是許多鄉鎮發生貪汙腐敗案件,主要犯罪行為人絕大多數都是鄉鎮書記的原因。鄉鎮政府無獨立的決策權、執行權,又怎能把鄉鎮一級政府建設成為法治政府呢?再就是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實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要區分明確;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職能、權限要區分明確。但直到現在,在一些地方,政府還在替企業征地、建廠,進行“築巢引鳳”;還在為企業貸款提供銀行貸款擔保,承擔企業債務;搞城市房地產開發,政府還在與開發商“合穿一條褲子”,想方設法侵害群眾的合法權益,有的地方釀成人命大案仍置之不理、聽之任之,這也是導致一些地方發生群體性事件的根本原因。再就是近兩年中央大力推進簡政放權、開展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取消、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審批事項,市、縣級政府積極響應,采取措施貫徹落實,切實精簡審批事項、審批環節,努力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審批服務質量,取得了較好成效。但在實際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申請人普遍反映一些省級行政審批部門仍然死死抱住審批權不肯精簡、下放,作為市、縣行政審批部門,一些審批事項必須報省審批部門批準,但個別省直部門卻存在著“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已經成了中央推進簡政放權、進行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中梗阻”、攔路虎。再就是各級政府機構改革相對滯後,存在著機構冗腫、人浮於事、明簡暗不簡的現象。一方麵是人滿為患,事少人多,另一方麵又增人增編,年年招錄新進工作人員。如有的市、縣部門五六個科室共同辦理一個行政審批事項,互相設卡、推諉、扯皮,造成了行政審批效率低下,群眾和企業普遍反映辦理行政審批難。在機構設置上,一些地方的部門機構設置重複,像黨委有黨史委,政府有史誌辦,雙方共同還有檔案局、檔案館。一些群團組織設置過多,整日無所事事。還有一些協會、學會、研究會、中介組織,利用行政色彩,一邊讓財政保障供養,一邊千方百計亂收費謀取私利,等等。如果各級政府機構改革不到位、不徹底、不科學,就無法做到與法治政府建設相適應、相配套、相銜接,那麼建設法治政府也就會成為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