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規定解決糾紛的渠道很多,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仲裁、民間仲裁、訴訟、複議、信訪,至少有8種途徑。但是從糾紛解決的實際選擇看,法定的救濟渠道並不是很暢通,老百姓選擇信訪不信法,通過信訪要求黨委政府解決糾紛。而信訪本質上是人治的方式,雖然在特定的案件上能夠滿足個別人的利益訴求,但往往會以破壞法治為代價。比如法院的終審判決已經生效,但當事人不服,到政法委、國務院甚至中央去上訪,希望得到領導的批示。抓住了政府維穩的軟肋,通過鬧訪、纏訪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使得本來已經解決了的法律糾紛和矛盾,陷入了新一輪糾紛的循環之中。於是,很多糾紛並沒有走法律渠道,沒有通過申訴或者上訴解決,而是通過非法定的渠道得以解決,這就造成了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現象。當然,我們不排除有的法院存在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司法黑暗等問題,但是,在糾紛解決問題上,還是要引導人們理性維權,通過法定救濟渠道化解矛盾,而不能用行政方式取代法治方式。
維持社會的和諧穩定,解決糾紛,必須依靠法定的救濟渠道,包括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首先,要讓司法成為人民信賴的糾紛解決渠道。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時候,應該降低訴訟門檻,擴大受案範圍,降低訴訟成本,增強司法的公信力透明度和說理性。當司法透明度不斷提高,受案範圍擴大,訴訟成本下降,效率提高,特別是執行效率提高之後,老百姓才能信賴司法,司法才能樹立權威和尊嚴,司法才有公信力。其次,要加強後續的監督保障,否則的話,政府違法沒人管,法院該受理的案件不受理,大量的案件被推至法院門外,老百姓自然就會找別的出路了。所以,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過程中,要暢通法定救濟渠道,采用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製化解社會矛盾。這樣才能夠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也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
當前影響和阻礙法治中國建設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呢?我認為至少有以下方麵:一是公權力不受規範,一把手濫權、法外用權,以言代法壓法廢法的現象仍然十分嚴重,特別是地方黨政負責人超越憲法法律行使公權力而不受監督製約的問題始終未能解決。二是權力行使不透明,暗箱操作、利益交換、特權腐敗現象嚴重。三是權力行使的方式依然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靠人治建立起來的權力運行體係十分牢固,難以突破。領導的批示、指示、會議紀要仍然發揮著比法律還要重要的作用,辦公會、協調會等依然是行使權力的主要形式。四是多數法律法規仍然得不到有效實施,在具體實踐中淪為“一紙空文”。說到底,從現實看,我們還遠遠沒有把權力關進法律製度的籠子裏,這是當前法治中國建設的要害之所在。
如何推進行政法治、建設法治中國,黨的十八大報告和十八屆四中全會給出了路線圖。我認為推進行政法治的關鍵有三:
一是高層領導的政治決斷和信心。任何權力規範和約束都應該也隻能自上而下進行。政治家要有倡導和推行法治的決心和信念,運用足夠的政治智慧,能夠厲行法治、自我限權、帶頭守法,那麼,法治中國建設就有希望。
二是重點規範約束公權力,將其納入法治軌道。特別要通過立法和製度建設對地方黨政一把手的權力加以更加嚴格的硬約束。由於決策權是權力的最重要形式,理應受到最嚴格的製約,應當盡快製定《重大決策程序條例》,科學合理界定各級政府和黨委的決策權,健全完善決策機製和程序製度。通過統一的程序規則約束公權力的行使,細化已有的程序規範使之更加嚴密,保證行政程序規則的普遍約束力,防止決策機關規避程序法濫用決策權,確保每項權力都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將行政決策機關自由裁量的餘地縮限為最小。同時,應當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的範圍,將領導批示、指示及一切行使權力的表現形式納入信息公開的範圍,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黨務、政務、司法、公共事務的信息公開,通過公開約束規範公權力。要麵對公民社會逐漸成長、社會力量不斷壯大的客觀事實,充分利用公眾的監督熱情和現代新興媒體的便利,實現對公權力行使的全時空監督,防止權力濫用和失控。
三是普遍提高公務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法治觀念。在經濟社會急劇轉型發展的今天,推進行政法治還是要靠不斷完善的製度和具備良好素質的公務人員。應當盡早確立以法治為重要指標體係的政績考核評價體係,即“法治GDP”。地方黨政領導能不能得到重用提拔,關鍵要看他是不是有法律意識,是不是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要改革現行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製度,重視提拔使用法治觀念強、法律素養好的優秀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