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人民陪審員製度與民眾的司法參與(3 / 3)

突破困局之路

在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中,“非職業法官”始終在與時俱進,社會在發揮其作用、賦予其新的功能的同時,也在努力克服其局限性和弊端。而與其相關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則始終是法學、比較法學、社會學乃至政治學的經典研究課題。人民陪審員製度作為一個特定的中國問題,不僅僅是一個價值和形式選擇的問題,更需要對其社會因素、文化因素、環境因素和體製因素加以細致地關注,清醒地認識其中存在的高度不確定性和製度創新的契機。這是一個值得法學研究者為之付出學術努力的領域,更是需要決策者、司法機關和社會公眾通過實踐不斷求解的課題。需要強調的是,在法律製度移植或建構中,合理的風險評估和成本控製是成功的關鍵。當代世界各國在非職業法官製度的改革和建構中,無不重視對其使用範圍和成本效益加以控製。然而,我國司法曆來注重追求效率,人民陪審員製度的運作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形式主義的效率及評價指標的左右,這種“管理”和推動方式容易誘發一些法院運動式盲目擴張的欲望,導致該製度偏離預定目標。

實踐證明,過猶不及,任何製度如果超越客觀條件和社會承受力追求快速數量和規模擴張,都不可避免地會導向低質或異化的結果。因此,人民陪審員製度的實行應充分借鑒以往的教訓,既不可能期待其立竿見影地解決司法腐敗或公眾的不信任問題,也不能依靠它一蹴而就地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正當性,尤其是決不應僅以數量和規模作為評價其成功與否的唯一標準。在承認司法民主和公眾參與司法的正當性與價值的前提下,正視現實和客觀條件,采取少量和典型示範的方式循序漸進地加以推進,才是合理的選擇。具體而言,首先應以一些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個案(特別是刑事案件,如李昌奎案)為突破口,組成由多名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大合議庭進行審理,並給予人民陪審員獨立表達意見的權利和保障機製,以此切實落實民眾的實質性參與,形成示範效應。同時,可以繼續堅持現有的其他合理嚐試和經驗,逐步引起公眾對人民陪審員製度的關注和認同,疏通並規範普通民眾參與司法活動的通道,進而使其成為常規性製度和溝通司法與社會的橋梁,最終孕育培養起司法民主的文化。由此,人民陪審員製度的功能和價值才會較好地實現。毫無疑問,這將是一個相當長的曆史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