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背景下,各地各級法院在運行中的不同理解和解釋以及功利動機使得人民陪審員製度的不確定性和創新空間被進一步釋放。鑒於此,在人民陪審員製度實行多年之後,確有必要通過其運行的實踐和效果加以檢驗,審視其預期目標和價值是否實現,發現其存在的問題並加以改進。從近年來各種經驗材料中可以看到,一方麵,我國社會和法律界內部對人民陪審員製度不乏善意、樂觀的態度和改革的努力。立法者、司法機關和一些研究者都認為這一製度充滿了“生機”,實踐中也可見經過精心扶持、試點和創新而形成的成功個案或“模式”,統計數據甚至顯示出巨大的成就: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11年人民陪審員總數達到8.3萬人,全年參審案件111.6萬件,占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46.5%。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12年人民陪審員數量達到8.5萬人,參審案件148.7萬件,比2007年分別上升52.7%和294.5%。在此基礎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幹意見》中提出:兩年內實現人民陪審員數量翻一番的“倍增計劃”。依法拓展人民陪審員陪審案件的範圍,明確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加強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工作,提高人民陪審員的能力水平,強化人民陪審員的責任意識,保障人民陪審員充分行使陪審權利。然而另一方麵,各地反饋的實證資料表明,在統計數字呈現出“繁榮興盛”的背後,人民陪審員製度的運行確實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和困境,實踐中甚至已開始遠離製度設計的初衷,顯示出製度異化的跡象。
例如,普通民眾誌願性的廣泛參與,演變為專職化和依靠司法資源支撐的法院雇員;其主要功能從參審轉變為法院輔助功能(書記員、特邀調解員、助理法官等);實現司法民主和公正方麵的功能,讓位於減輕法院壓力(包括在組成合議庭和調解方麵人力或能力的不足)的功利的作用;人大代表、技術專家、律師和法學家、高學曆的社會精英以及各種社會團體的代表等成為人民陪審員的主體,為數不多的人民陪審員每人年均參與陪審約17次;70%的人民陪審員用於普通民事案件,但在一些社會公眾廣為關注的敏感案件中卻很少看到人民陪審員的身影。即使在少數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刑事案件中,其作用也似乎並不盡如人意。例如2012年法院在審理“故宮盜竊案”中有兩位人民陪審員參與,但該案判決同樣招致了部分律師和法學家的異議;而河南法官因“眼花”做出的錯判中,兩名陪審員的眼睛似乎也並不明亮,他們固然不會受到“責任追究”,但其參與顯然並未提升或保證司法的正當性和公正性。不僅敏感的媒體和律師完全無視陪審員作用的存在,從社會公眾的角度而言,似乎也很難感受到人民陪審員製度與自身參與司法的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係,普遍對人民陪審員存在懷疑、漠視和觀望態度。因此,該製度的存在並沒有有效減少或遏製公眾對於司法無序參與的需求、方式和程度。這說明,就整體而言,人民陪審員製度尚未真正發揮其預期的功能和價值,需要進一步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