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愉
作者簡介
範愉,女,1987年獲人大法律係法學碩士學位,1988年至1990年7月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官培訓中心工作,1990年8月至1995年12月在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法學研究課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1996年2月回國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教。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比較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法社會學、比較法學、糾紛解決,以及比較司法製度和比較民事訴訟法等。
核心觀點
就整體而言,人民陪審員製度尚未真正發揮其預期的功能和價值,需要進一步改進。
人民陪審員製度的實行應充分借鑒以往的教訓,在承認司法民主和公眾參與司法的正當性與價值的前提下,正視現實和客觀條件,采取少量和典型示範的方式循序漸進地加以推進,才是合理的選擇。
問題的緣起:司法公信力與司法民主
在中國,如何提高司法的權威與公信力的問題,已成為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的關鍵。毫無疑問,司法的作用和地位在不斷提高,但當下的司法活動中卻顯示出一種深刻的矛盾:一方麵,民眾缺少有序參與司法的機會和渠道,司法也缺少合理的公共正當性評價機製,司法的社會公信力難以提高;另一方麵,民眾對司法的監督則混亂無序,各種非正常方式,包括網絡民意、涉訴信訪、媒體、公共輿論等往往借監督之名頻繁地介入司法活動,甚至使司法程序的正常運行及司法權威受到極大的幹擾,並成為司法獨立的障礙。毋庸置疑,這種情況緣於多種複雜的社會原因,但其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是公眾對司法的正當性認同較低。在中國當代司法製度建構和改革中,除了決策層外,起決定作用的主要是司法機關和法學精英,而普通社會公眾實際上並未參與這一過程。在司法的職業化、製度化、規範化程度不斷提高的同時,司法民主的價值一直未獲得社會和法律界的肯定。其結果是,司法與社會和民意的溝通始終不暢,公眾對司法製度和司法改革的評價不高。如果說在司法改革初期,除當事人外,普通民眾對司法尚處在被動觀望狀態的話,那麼,近年來社會公眾對於司法審判的關注與日俱增,顯示出對司法活動極大的參與積極性,在一些個案中,公眾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包括網絡輿論,對司法活動產生了重要影響。既有積極影響,也有不當幹預。這說明司法改革在追求確立司法獨立、維護司法權威、繼續完善現代司法製度司法程序的同時,需要將司法民主和公眾對司法的有序參與納入視野,因為封閉和排斥隻能加劇司法與民眾的疏離感,甚至引起社會對司法獨立的抵製。將民眾對司法參與的積極性引導到正當程序之中,對於減少公眾基於不信任和非理性對司法的負麵幹擾或幹預,提高司法的正當性、公信力無疑至關重要。
人民陪審員製度:理想與現實的矛盾
現代法治社會崇尚司法獨立和法律職業化,同時對於司法民主也有著普遍的價值認同。世界各國存在的各種形式的“非職業法官”,就是在司法民主理念基礎上形成的豐富多彩的製度實踐,中國的人民陪審員製度也屬於這一範疇。人民陪審員製度承載著司法公開、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等重要價值。作為民眾參與的一種法定方式,人民陪審員製度提供了公眾直接參與審理具體案件的機會,具有製度化、程序化和規範化的特點,與注重通過行政管理和集體決策(如審判委員會)、外在監督(如人大、媒體、信訪)和責任追究等傳統方式具有截然不同的理念和進路;與當事人和公眾輿論對個案的評價相比,則更加規範,參與程度也更深入。在司法改革中,人民陪審員製度被寄予很高的期待。2004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製度的決定》,確立了人民陪審員製度的法律地位;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幹問題的規定》,使其進一步規範化。然而,人民陪審員製度在設計之初就顯示出很多的矛盾和不確定性,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人民陪審員的來源、學曆、選任方式、任期、適用範圍等的規定,顯示出非平民化或精英化追求;而參審方式和範圍等方麵的模糊設計則使其很難應用於重大刑事案件。製度的粗放使得實踐中的再設計和地方化不可避免,此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在推動人民陪審員製度中,開始使用陪審數量、陪審率等指標對基層法院進行激勵,但在追求數量和規模擴張的同時,其工作重點實際上是一種低端應用,且顯然並沒有充分考慮成本效益和陪審質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