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嚴格執法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1 / 2)

宋英輝

作者簡介

宋英輝,男,1957年5月出生,河北省人,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曾任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執行主任,兼刑事訴訟法學研究室主任。現為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刑事訴訟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犯罪學會常務理事、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谘詢委員會委員等。

核心觀點

嚴格執法,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實現司法公正權威的基本前提。

司法人員應當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做到對群眾深惡痛絕的事零容忍、對群眾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樹立懲惡揚善、執法如山的浩然正氣。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指出政法機關要完成黨和人民賦予的光榮使命,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嚴格執法,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實現司法公正權威的基本前提。

嚴格執法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要求司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隻服從事實,隻服從法律,做到追究和處罰有據;二是要求司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都要依法追究,依法處罰,不搞“態度執法”、“關係執法”、“人情執法”。

嚴格執法要求遵從法定原則。法定原則是法治的重要原則,也是嚴格執法的合法性基礎。法定原則要求,第一,職權法定,即執法機關的權力必須來自法律具體而明確授予,執法機關必須在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履行職責,而不能超越法律濫用權力。第二,實體法法定和程序法法定。即執法機關的活動,不僅要求有實體法上的根據,而且要有程序法上的根據,而且這些相關法律應當由立法機關預先規定,否則,可能導致國家司法權的恣意與專斷。同時,法定原則還意味著不得因針對特定案件或者特定的人員事後設立實體法和程序法,也不得在實施法律中任意創製法律,以保證所有案件、所有當事人受到公平的待遇。由於執法活動關乎公民的財產權、自由權乃至生命權等最重要的人權。因此,法律的確定性、公平性就顯得尤為重要,應事先明確予以規定,並嚴格遵守。

嚴格執法,要求司法機關應當承擔法定職責。即有權必有責,法律賦予了司法機關相應權力,相應地必須履行應盡的職責。法定職責不去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就是不盡職,就是失職瀆職,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司法機關行使權力,要對所引起的法律後果負責任。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決克服那種權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麼用就怎麼用的錯誤觀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權力,還要用好手中權力。

嚴格執法,要求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接受監督。我國憲法第27條明確規定了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要受到監督的原則。司法機關掌握著與公民人身、財產以及其他權利密切相關的權力,這種重要權力一旦被腐蝕濫用,將導致司法腐敗,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公正與司法權威。因此,權力必須嚴格依照法定權限、程序行使,整個行使過程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督和製約。

嚴格執法,要求違法執法行為必須受到追究,即要建立起對執法犯法者的嚴厲追究機製。隻有執法者違法行為都毫無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懲罰,才能給整個社會樹立嚴格依法辦事的良好示範。

為了嚴格執法,司法人員應當堅守職業良知。司法人員隻有自覺用職業道德約束自己,才能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的執法者,才能鐵麵無私,秉公執法。司法人員應當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做到對群眾深惡痛絕的事零容忍、對群眾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樹立懲惡揚善、執法如山的浩然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