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關於在民族平等團結基礎上建立統一國家的思想理論,是建立在對中國社會性質、革命任務和民族關係與民族解放道路的新認識上的。
毛澤東在《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中分析近代中國社會性質時明確指出,自從鴉片戰爭以後,中國一步步變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九一八事變後變成了一個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會。因此,帝國主義和中華民族的矛盾,封建主義和人民大眾的矛盾,成為近代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而帝國主義和中華民族的矛盾,乃是各種矛盾中最主要的矛盾,在這些基本矛盾的基礎上發生的近代和現代中國革命的對象就是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而以帝國主義的民族壓迫為最大的壓迫。因此,中國革命的任務就是“對外推翻帝國主義壓迫的民族革命和對內推翻封建地主壓迫的民主革命,而最主要的任務是推翻帝國主義的民族革命”。而“中華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對外來民族的壓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這種壓迫”。那麼,這個時代的民族問題,就成為民族民主革命,即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一部分。它具有反對雙重民族壓迫的任務。即一方麵反對帝國主義、特別是日本帝國主義對中華民族的侵略壓迫,這是中國各民族人民的共同任務,也是中國民族問題的主要方麵。它決定著中國各民族的共同命運,而且使中國內部的民族關係發生了深刻變化,根本改變了中國國內民族問題的地位。另一方麵是反對國內的民族壓迫,這屬於民主革命問題。由於國內反動統治階級總是同帝國主義聯成一氣,因此,反對國內民族壓迫的階級鬥爭必須同反對帝國主義尤其是反對日本帝國主義的民族鬥爭聯係起來、彙合起來,在完成民族民主革命總任務中求得國內民族問題的解決。這也是中國民族問題的根本特點。因此,中國共產黨確立了“堅決反抗日本帝國主義,對外求中華民族的徹底解放,對內求國內各民族之間的平等”的民族問題綱領和民族解放的道路。這是因為黨在當時已認識到,“中國這個多民族國家並不與斯大林所指的東歐的多民族國家相同,因為中國是處在另一種曆史條件下,是處在20世紀時代,是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這個國家,正進行著代表各民族利益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新民主主義的勝利,必然將中國社會的發展推向非資本主義的道路”,從而走向社會主義。中國的少數民族在這樣的曆史條件下,“在積極參加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並爭取這個革命徹底勝利的條件下”,有著光明的前途。隻有中國共產黨才能領導各民族人民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並走向社會主義,使中華民族得到徹底解放。這就從理論上把中華民族反對外來民族壓迫的民族鬥爭和國內少數民族反對民族歧視壓迫的階級鬥爭有機地、密切地結合起來,有力地揭露了日本帝國主義的分裂陰謀,增強了中華民族的自信心,提高了各民族的向心力和共同抗日的內聚力,成為黨領導少數民族進行解放運動,鞏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理論依據。
三、民族區域自治論——關於民族自決權的新認識
承認少數民族有民族自決權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則,同時馬克思主義也認為:“無條件地承認爭取民族自決的自由的鬥爭,這絲毫也不意味著我們必須支持任何民族自決的要求。”因為民族自決權不是無產階級的目的,而是一種達到民主的手段。所以,“決不允許把民族有權自由分離的問題同某一民族在某個時候實行分離是否適當的問題混為一談。對於後一問題,無產階級政黨應當根據整個社會發展的利益和無產階級爭取社會主義的階級鬥爭的利益,分別不同的場合完全獨立地加以解決”。列寧的論述,清楚地說明,承認民族有自決權並不等於要實行民族分離,承認民族自決權並不等於鼓勵分立主義。堅持民族自決權原則,必須同正確地使用這一原則恰當地結合起來。
同時,馬克思列寧主義也指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處理民族關係,解決統一多民族國家民族問題的一般原則。列寧說:“凡是居民生活習慣特點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國內的各個區域,都應當享有廣泛的自我管理和自治”。“如果不保證每一個在經濟和生活上有較大特點以及民族成分不同等等的區域享有這樣的自治,那麼現代真正的民主國家就不可能設想了。”斯大林也說:“區域自治是解決民族問題的一個必要條件。”
中國共產黨對於民族自決權和民族區域自治的認識,隨著革命發展和民族工作的實踐,經曆了一個逐漸深化的過程。早期黨即提出“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自決權”,也曾想以聯邦製解決民族平等問題,但是如何實行自決權,黨指出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少數民族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加入或脫離中國蘇維埃聯邦”,二是“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區域”。這就是說,自決權是少數民族自己決定自己命運,處理自己事務的權利,是民族意誌的重要體現。但采取什麼樣的政權形式實現少數民族的意誌,並不是“成立獨立國家”一種形式,民族自治、區域自治也是一種形式。因此,在黨的許多文獻中,自決原則下出現了許多“自治區域”“自治權利”的提法。如長征途中的1935年5月底,在一次中央負責人討論彝民工作的會議上,林伯渠曾就民族自決權提出過“a.民族自治,b.區域自治”的兩種方案。
中共中央到陝北後,直到抗戰初期,民族自決、聯邦製雖然還是黨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原則和口號,但是在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方針下,具體內容已經發生了很多變化,黨多次將民族自決和自治同時提出。西征中,黨在民族自決的原則下,對於“建立回民自己的政權”的形式問題,提出按回民居住地方和區域情況組織政權形式的問題。1936年6月8日,毛澤東、周恩來、楊尚昆關於回民工作給一、十五軍團的指示中就提出:“回民工作基本原則是回民自決。”政權形式是“在回漢民雜居地方組織聯合政府,回民區域組織回民政府,凡願謀回族解放的貴族阿訇及一切回民均可參加”。1937年8月15日,中國共產黨公布的《抗日救國十大綱領》中提出:“動員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數民族,在民族自決自治的原則下,共同抗日。”劉少奇在1937年也指出:“隻有承認少數民族有獨立自治之權,才能取得各少數民族誠意地與中國聯合起來去抗日。不承認民族的自決權,就不能有平等的民族聯合。”
黨的六屆六中全會是黨在認識上的轉折點。從中國曆史上就是一個統一多民族國情的實際出發,黨不再強調民族自決權、分立權和聯邦製,而是強調少數民族與漢族平等聯合建立統一的國家,組成統一的力量共同對敵。在統一國家內少數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務的權利,即強調民族自治權,這種自治是統一國家內的民族地方自治與區域自治。雖然在此後的一段時間內,黨的有關文件、報告中還有民族自決和聯邦製的提法,但民族區域自治的思想已經明顯體現在黨的民族政策中。1941年5月1日中國共產黨發布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中,明確提出“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區”。同年10月25日,邊區民族事務委員會首次會議通過的《陝甘寧邊區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大綱草案》第二條第1款關於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責中,第一次出現了管理“關於邊區境內回蒙等各民族區域自治事宜”的提法。抗日戰爭勝利後,針對內蒙古出現的以何種政權形式存在的爭論,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在關於內蒙古工作方針的指示中,指出:“對內蒙的基本方針,在目前是實行區域自治。”第二年2月,又明確指示對內蒙古問題應取慎重態度,根據和平建國綱領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應提出獨立自決口號”。1946年製定的《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更清楚地規定了民族自治區的組成形式,即“邊區各少數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區得劃成民族區,組織民族自治政權,在不與省憲抵觸的原則下,得訂立自治法規”。這表述了三層意思,即民族自治區是屬於邊區政府管轄下的一級政權組織;是在少數民族居住集中地區設立的區域性組織;民族自治政權可以訂立自己的法規製度,但是不能與邊區憲法衝突,必須以邊區憲法大原則為基礎。這就把六屆六中全會的精神更具體化了。由法律形式作出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表明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確立了以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指導思想。黨的七大在一般綱領中雖然還有“聯邦”字樣,但在具體綱領中明確“允許各少數民族有自治的權利”。以後黨的許多文件、報告中,充分肯定了六屆六中全會對國內民族問題的原則,反複闡發了“民族自治權利”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策並貫徹到陝甘寧邊區政權建設實踐中。1947年,內蒙古自治區的成立,標誌著黨的民族區域自治理論在實踐中成熟。新中國成立後,民族區域自治成為我國的重要政治製度,全麵推行並一直堅持到現在。延安時期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的理論創新和實踐經驗,是對馬克思主義的重大發展。
四、回回民族論——關於回族問題的新認識
確認回回是一個民族,回回問題是民族問題,這是延安時期黨創造性運用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研究民族問題,進行民族識別,解決民族問題的典型成果。
回族是形成於元明之際的我國的一個新興民族,其族源可以上溯到公元7世紀中葉。回回一詞早在北宋就出現了,元時官文書裏是對來到中國定居的波斯人、阿拉伯人的統稱。以後成為一般人對回族的習慣稱呼,也是回族的自稱。也有許多人將信仰伊斯蘭教的人統稱為回回,其中將使用漢語的稱“漢回”,將使用突厥語係的稱為“纏回”。民國時期,對於散布在全國各地的回回(指的是回族)是不是一個民族,由於科學研究的不足,更由於統治階級長期的民族壓迫政策和大漢族主義宣傳,在理論上、認識上存在許多分歧。“不但許多漢人懷疑回回是一個民族,對於回族和回教的來源及其相互關係,不能了解,甚至某些回人中也存在著同樣的懷疑和不了解”。作為統治階級的國民黨大漢族主義者,認為回回是漢人信奉了回教(即伊斯蘭教),將回民族問題簡化為宗教問題,將如何解決回回問題簡化為漢化教育問題,對其實行的是歧視與壓迫政策。1938年10月,蔣介石就說過,回族“實際上不過是信仰的不同,並沒有種族的分別”。1940年9月,國民政府行政院在重慶發布的通告中說,回民“除其宗教上之儀式外,其他一切與漢族無異,這與信仰耶穌教天主教之教徒相同,故隻可稱回教徒,不得稱為回族”。在日本帝國主義以“成立回回國”為誘餌分裂中華民族的嚴重時刻,回回是否是一個民族的問題顯得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