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屆六中全會與黨的民族宗教理論創新(3 / 3)

中國共產黨一貫承認回回是一個民族。早在1926年大革命時期和土地革命時期,黨就認為回族是中國的少數民族,“對回民須有適當的政策,不損害這少數民族在政治上、經濟上的生存權利”。1930年6月,全國蘇維埃區域代表大會宣言指出:“現實國內各少數民族(蒙、回、藏、苗等),一樣的遭受帝國主義的侵略、漢族地主的壓迫與封建勢力的束縛”,處在同樣的屈辱地位。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關於中國境內少數民族問題決議案》中,明確稱“新疆、甘肅等省的回族”。1936年5月,紅軍西征進入甘肅、寧夏回民區後,提出“為回族的自決與解放而鬥爭”是黨和紅軍迫切的政治任務,主張“回族事情由回族自己解決”,“提高回漢兩民族的聯合與團結”和許多民族平等政策。5月25日,中華蘇維埃政府正式發表了《對回族人民的宣言》,全麵闡述了中國共產黨對回族的政策。彭德懷在總結西征地方工作的訓令中,針對民族工作中的問題,特別指出“我們應正確認識回民是一個民族”,應正確執行黨的民族政策。1936年10月,毛澤東在給朱德等人關於回民問題的電報中又強調指出:“回民不僅風俗宗教等與漢族不同,且是漢族軍閥官僚與回奸王馬壓迫剝削下的一個民族。”這些都很清楚地表明了中國共產黨的看法。

但是在六屆六中全會以前,黨內對中國民族問題的理論研究並不多,對回族問題雖然有觀點,但還沒有理論研究。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學習運動中,黨中央更加重視研究中國少數民族的實際狀況,特別是爭議比較大的回族問題,並組織了專門機構,按照六屆六中全會的精神,進行係統研究,發表了許多成果。具有政治權威性的是1940年4月由中央西北工作委員會擬定,經中央書記處批準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員會關於回回民族問題的提綱》。它從回回民族的特征;國民黨政府的大漢族主義政策及其影響;日本帝國主義的陰謀;回族問題的嚴重性;爭取回族的政策;黨的工作方針等六個方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黨的觀點和政策。明確肯定,回族“是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少數民族”,在抗日戰爭中處於很重要的地位。毛澤東在審閱原文時,在該提綱中加了一句“克服狹隘的回族主義偏向”,點明克服兩種民族主義偏向的重要性。具有學術價值的是1941年4月,延安解放社出版的、以民族問題研究會名義編寫的《回回民族問題》一書。該書雖然隻有八萬多字,但它是我們黨第一次正式出版的關於回族問題的研究著作。該書從回族的來源、分布、曆史狀況、伊斯蘭教與回族的關係、回族在抗日戰爭中的現狀、回族解放的出路等方麵,係統論述了中國共產黨關於回回問題是民族問題的觀點和團結回族的政策。該書指出:“關於回回是民族,回回民族問題是民族問題的論爭,表現著中國民族問題中兩條路線鬥爭:它表現著日寇分裂回回民族的陰謀和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的鬥爭;而在抗戰陣營中則又表現著民族平等與大漢族主義民族壓迫政策的鬥爭。”點明了研究該問題的時代需要和重要性。尤其是該書首次發表的“陝甘寧邊區的回族”一章,以生動鮮活的事實,展現了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地區實施民族平等政策的模範行動,對於全國人民、特別是回族人民認識黨的民族政策有極大的影響。可以說它是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化開始的優秀成果,具有重要的曆史意義。

五、宗教和諧論——關於與宗教界建立統一戰線的新認識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和多宗教的國家。中國共產黨對待宗教問題,一貫主張以馬克思主義的“宗教信仰自由”,“教育與宗教絕對分離”作為基本原則和基本政策。但是在黨的幼年時期,黨的宗教政策明顯的反映出它的階級性特征,即團結工農勞動群眾中的信教者,打擊不事生產勞動的宗教職業者。1931年11月和1934年1月,兩次中華蘇維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都規定,中華蘇維埃政權保障工農勞苦民眾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絕對實行政教分離原則,並首次提出,一切蘇維埃公民有反宗教宣傳之自由,帝國主義的教會隻有在服從蘇維埃法律時才能允許其存在,明確表示,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蘇維埃國家的任何保護和供給費用。選舉法仍將宗教職業者,如牧師、和尚、道士、尼姑劃在剝削者之列,沒有選舉權,也不能分配土地。從蘇維埃政府的這些政策規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兩點變化,一是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兩方麵的含義,即蘇維埃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和反對宗教宣傳的自由。二是劃清了幾個重要的原則界限,即政教分離,宗教不能幹涉政治。允許教會存在,但必須遵守蘇維埃法律規定,對於那些自以為享有治外法權,任意違背蘇維埃法令的外國傳教士、商會依法懲辦,對於為修廟強迫征收捐款糧食的事情蘇維埃政權應予幹涉。另一方麵,黨在支持、發動勞動群眾反對帝國主義教會和封建殘餘的鬥爭中,也已經開始注意和引導運動中發生的過火行動。1927年3月,毛澤東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生動地揭示了神是人立起來的這一宗教信仰的本質,而且說明宗教崇拜是個曆史過程,共產黨的政策應當是“引而不發,躍如也”,隻能引導與教育,等待群眾的覺悟。同時,蘇維埃政權這個時期注意到處理宗教問題的政策性和靈活性。對於宗教職業者原則上不分配土地,但允許租借土地給他們。當然,鑒於當時階級鬥爭形勢和黨對宗教問題的認識水平,在如何正確處理蘇維埃政權與宗教的關係上也還存在著偏差。

紅軍開始長征到三軍大會師的兩年間,隨著中日民族矛盾急劇上升為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特別是紅軍在少數民族地區的活動,增強了黨對中國民族與宗教狀況的深入認識,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政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黨的宗教政策有了很顯著的變化。1935年12月,黨的瓦窯堡會議確定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後,黨對宗教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主要體現在,在堅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下,提出對宗教、宗教職業者、宗教場所及宗教文化設施實行保護的政策。

抗日戰爭全麵爆發後,特別是六屆六中全會後,黨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學習實踐過程中,宗教政策更加穩妥全麵。1940年1月,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一文中,深刻指出宗教信仰的複雜性、多樣性,提出共產黨對宗教的態度應該是,決不能讚同他們的唯心論或宗教教義,但“可以和某些唯心論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動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統一戰線”,這成為黨的宗教工作的指導思想。1940年4月1日,黨在《關於回回民族問題的提綱》中進一步提出“必須重視回教,並把回教變成為團結回族的旗幟”,開始認識到宗教的正麵作用。1941年5月1日頒布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不分階級、黨派、職業、男女、宗教、民族、財產和文化程度的差別,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時還規定了對外國教民的政策,即“在尊重中國主權與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則下,允許任何外國人到邊區遊曆、參加抗日工作或在邊區進行實業文化與宗教的活動”。1942年1月28日,中央政治局在《關於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的決定》附件中又規定,“對於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變動”。1946年土地改革時,對此條修改為應根據當地情況,依照當地人民公意及教民的意見妥善處理。1945年,毛澤東在黨的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鄭重而明確地宣布:“根據信教自由的原則,中國解放區容許各派宗教存在。不論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隻要教徒們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給予保護。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們的自由,不許加以強迫或歧視。”這些政策,使宗教界獲得了平等的地位和權利,從政治、經濟和文化上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貫徹執行,同時也講清了原則界限,即尊重中國主權和遵守政府法令,違反了這些原則就不是正當的宗教行為。

陝甘寧邊區政府在執行黨的宗教政策的過程中,不僅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回族和蒙古族同胞修建了清真寺和成吉思汗紀念堂,很好地保護和扶持了少數民族宗教文化的發展,而且允許天主教、基督教恢複活動,並落實政策,還創造了宗教座談會的形式,與宗教界溝通思想,聽取意見和建議。在邊區,出現了各宗教和教派之間“各信各德”,“一視同仁”,“互不相犯,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和諧相處的情景,黨的宗教政策深入人心。許多到邊區考察的外國記者,對邊區人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生活和各派宗教和諧相處的景象作了真實生動的報道,宣傳了黨的宗教政策,也擴大了中國共產黨和邊區的影響。這樣,經過不斷探索,中國共產黨站在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無神論的立場上,適應著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需要和人民民主革命的要求,形成了比較係統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工作方法,從而調整了共產黨與宗教界的關係,特別是與少數民族的關係,有力地推動了抗日戰爭和人民解放戰爭的勝利發展。至今,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中,民族和諧、宗教和諧始終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是達到和諧相處的最佳路徑。

以上五個方麵,構成了延安時期黨的民族宗教理論創新發展的主要內容,這些內容是相互聯係,相互補充的。它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重要成果,是對馬克思主義的新發展、新貢獻,實踐證明它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理論,是黨處理我國民族宗教問題的行動指南。在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踐中,黨的民族、宗教理論在不斷創新發展,而延安時期召開的六屆六中全會無疑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民族理論形成的重要轉折點和新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