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第??十二號
上訴人:魏章有,男,二十四歲,子長東一區三鄉王家圪嶗人,務農。
被上訴人:李桂芳,女,十九歲,住址同上。上列兩造因婚姻涉訟一案,上訴人不服延安市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魏章有的上訴駁回。
維持原判:李桂芳與魏章有準予離婚。
事實
李桂芳在十三歲時與魏章有訂婚,到十六歲,在民國三十二年結婚。婚後兩人感情不好,越來越壞,李桂芳訴稱:“魏章有經常打我,遍身有傷,實在過不下去了,堅請離婚。”但魏章有說:“我們原來感情不錯,後來因她與我不好好過光景,我也隻打過她兩次。”據區鄉政府報告稱:“雙方經常打架是事實,也經過區鄉政府多次勸解,並由區鄉幹部去魏家裏開過家庭會議,但還是打鬧。”到三十四年古六月十六日,魏章有毒打李桂芳成傷,據該區區政府檢驗,上身有血疤,下身腿胯到膝蓋有黑青色一片,到此感情更壞,男方對女方在區上養傷十來天的幾萬元費用也一概不管了,女方也從此不再回男方家了,一直涉訟由區上到縣上,由子長到延安,經延安市地方法院判決:雙方過不在一起準予離婚。但魏章有又不服,提起上訴,要李桂芳回去同居。魏章有在本院先是告李紹堂挑撥他女兒李桂芳鬧離婚,但無具體事實。後來又告宜保才從中挖牆腳,並有村人焦養明等五十五人聯名壓手印的呈狀,一致控告宜保才挑撥婚姻。但經本院任選聯名狀裏的焦養明等三人和宜保才傳來訊問,焦養明等均說並無此事,魏章有在對質下,才承認錯了,幾十個人簽字壓手印,都是自己一人搞的。以上事實都筆錄在卷。
理由
查魏章有與李桂芳感情不和,日趨惡化,魏章有常毆打李桂芳並經驗明有傷,李桂芳也不和魏章有好好過光景並堅決不願繼續同居,都是事實。魏章有亂指旁人挑撥婚姻,也經證明不是事實,實屬誣告,應予批評。茲按照邊區婚姻條例第一條規定“男女婚姻以自願為原則”和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感情意誌根本不合無法繼續同居者”可請求離婚。延市地方法院判決李桂芳與魏章有離婚是對的,合法的,魏章有的上訴應為無理由,故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院長王子宜
民事法庭庭長劉耀三
推事王懷安
書記員曲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