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1 / 2)

字第號

上訴人:張宗保,男,年三十四歲,子洲縣馬蹄溝區三鄉水澆灣人,農民。

被上訴人:張徐氏,女,年四十三歲,子洲縣馬蹄溝區三鄉水澆灣人,農民。

張宗道,男,年十九歲,子洲縣馬蹄溝區三鄉水澆灣人,農民。

上列當事人等因繼承及養老產糾紛事件曆年纏訟不息,今年五月經綏德分庭判決,又不服上訴本院,茲經派員親臨當地多方調查並邀請地方公證人士及群眾團體代表參加公開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分庭判決部分變更

張宗保承嗣關係無效,三門樹良遺產應由張徐氏擇女繼承。養老產部分除張玉貴已死得按四門共同負擔埋葬外,悉依分庭判決辦理,平均分配,其有典當關係者,須各就其所得份,出價贖回管產。

其餘上訴駁回,張徐氏已賣產業仍為有效。事實上訴人張宗保與被上訴人張徐氏等為繼承及養老產糾紛,曆年經綏德法院、綏西辦事處及子洲縣司法處先後判決不服,今年五月又經綏德分庭判決,主文內稱原判撤銷,張玉貴所生四子於民國十二年分居,前已給分到新井上鹽地十二個人工的,每份分三個魚肚鹽池,四個人工的,每份一個以及窯洞山川水地照舊管產不動外,所餘養老石子灘地十二個人工的,以四份分,每份三個,溝槽灣鹽地十一個人工的,每份分二個,餘三個人工的,前係大二門管產,現三四門念其長兄,仍讓大門管產兩個,二門管產一個,石刻鹽地三個人的,內有鹽淋六個,由四門張宗道(樹墩子)管理一個(二個淋),餘四個淋由大二三門三家共同管產,但鹽地內有利按三份同享,有何負擔亦三家同負,養老山川水地有腦畔山地二坰,準撥於長子樹雄私有,餘後溝塔地二坰,大擴川地八坰,掏黃坪川地二坰,寨山陽背坪水地與石灘裏水棵林大小四份平均照數分管,寨山背漾根棗樹,破土窯兩孔按四份,依地界上下長形步數劃歸某份管理,以上之山川水地如係張玉貴手有典當關係可得到家庭人等當地政府證明者必應有四份管產四份負責,如非父手典當或無家族等人及政府證明隻管按份管產……另有川地八分,父自願隨誰居住,該地即歸誰種植收獲養育其父,等父死後,四分川地仍以四份分配,埋葬一切費用四門共同負責。張宗保繼承張徐氏一事,雙方均不同意為無效,由張徐氏讓張宗保石窯一孔,圪洞山地二坰,川地半坰,宗保即便管產。上訴人不服上訴至本院,經派員親往當地審訊,據上訴人張宗保申述:民國二十四年我三叔父病死後由祖父玉貴與嬸母張徐氏商定擇我為嗣,並埋葬時執引魂幡,且與同居數月,還收割莊稼擔水送炭蓋房子等,後我出外當兵歸來,以她不守婦道,吸食鴉片,任意揮霍出賣產業。曾告到綏德地方法院,判決由我祖父監護,不準隨便賣產。但她仍偷賣產業如故,交由張錦華張宗道等親房說合人,暗中煽惑,而今年分庭判決不僅未追回已賣產,且又將養老產重分,因此我上訴告她背翁瞞子賣產,要求執行(民國)三十一年判決與她清算賬項。追回賣產並懲罰那些偷賣灘地違反法院判決的人。張徐氏辯稱:“分庭對於我們養老產的判決,我無多的意見,隻原日分產有三個人工鹽灘是我公公手上買的,非大二門所買,還有旅頭出典的川地一坰半未分,皆應均分。至宗保執引魂幡說是我擇的愛子,完全沒有那回舊事,也未有過任何手續及為我收割莊稼擔水送炭蓋房子等事實,對我生活不管,反屢年向政府控告誣我不貞節,企圖逼我另嫁,滅門霸產,所以我出賣產業,完全為了連年打官司,嫁女,因病抽煙與生活需要,迫不得已而為,並非故意浪費,我是不要宗保頂門的。”張宗道則稱:“我對分庭判決無意見,我三媽賣產,我當親房是她要我去的,人所共知,絕非偷賣,而且宗保以前還買過我三媽的地,不過因為不付價未管了產,主要是宗保想霸占三門產業。”各等語複經多方調查,分別詢問家長張福榮、張錦花,買產人張榮清、蔡自和、張樹羲、張宗昌、杜良花、徐作孔等詳細記錄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