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據上事實,本案上訴人張宗保自以其為樹良執過引魂幡,是張氏所擇的愛子,因而主張承嗣三門,幹涉張徐氏之賣產行為,這點依據本院各方調查及被上訴人張徐氏之當庭辯論,原日執引魂幡係出張玉貴一人主持,張徐氏既未擇愛,而張宗保更缺生養死葬之事實,質之張宗保亦無具體說明與證據,相反的張宗保屢年興訟不絕,並誣張徐氏與人通奸,持刀行凶顯非嗣子之行為。查三門張徐氏尚有四女,按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男女平等各有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地位,自不能以乏嗣而任家族侄輩相爭,助長落後的宗法遺風。現張徐氏既不同意,則張宗保繼承關係應當無效。分庭判決讓產部分予以變更,遺產由張徐氏擇女繼承,關於養老產部分因玉貴既死各門分家以後,又彼此抽典兌換變更頻繁,主張各起,均不能提出有力證據,應認為分庭原處理為當,其他上訴部分如買賣產行為。既確定為張徐氏所分到的財產,則應有完全處分權利,他人不得幹涉。為此本院認為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除部分予以變更外,惟過去張徐氏浪費行為。除當眾予以批評外,亦應責成區鄉政府嚴加教育改造,特以邊區法令及群眾意見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代院長王子宜
庭長喬鬆山
推事葉映宣
書記員辛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