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無船承運業務收入確認時點(2 / 2)

無船承運業務屬於服務行業,收入來源於提供勞務服務所取得的報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中對提供勞務收入的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而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4)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2 條件相符

(1)船離港時,收入能可靠計量。船離港的前提是貨物已裝船且提單已簽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隻要向發貨人簽發了自己的提單,即等同於雙方成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係,自然本提單項下的收入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2)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同樣,提單的簽發賦予無船承運人收款的權利,托運人也必須承擔付款責任。在實際操作中,無船承運企業可以采用付款買單(提單)方式保證款項的收取,或者通過在與客戶的報價中約定以船離港或開出發票為起點的一定時間內付款。兩種方式基本上保證了相關經濟利益的流入。

(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可靠地確定。實際上,從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隻是作為一個遠洋運輸中介人的本質特征來看,船離港已意味著交易的完成。

(4)交易中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無船承運企業在以自己名義簽發提單取得承運人資格的同時,也以托運人的名義取得了實際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成立了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關係,自然海運提單項下的付款責任和金額也相應明確。在實際操作中,實際承運人也會以付款買單的方式或者銀行托收的方式約束托運人付款,而托收協議中通常約定以船離港後7天、10天等期限為托收時間。另外,對於交易中的其他成本,由於船離港前,無船承運人直接參與操作的環節已結束,成本已發生,當然能夠可靠計量。

基於以上分析,無船承運出口業務以船離港作為收入確認基準日,符合《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雖然無船承運經營者需要對其托運人承擔海上貨物運輸責任,船離港並不意味著責任和風險的結束,但運輸責任並不影響無船承運人提供服務所產生經濟利益的流入和計量,也並未減少或免除實際承運人的運輸責任,因此可以將船離港作為收入確認的起點。這樣操作也符合《中國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要求,即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3 船離港日確認收入滿足實際 操作需要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在船離港後即開出發票,向客戶收款,可以確保資金及時回籠,對企業有利,是市場和客戶普遍接受的操作方式。

無船承運出口業務中FOB條款較為常見,為方便海外代理及時了解價格並向客戶收款,在實際操作中,業務員也必須在船離港後即申請開出發票並將發票複印件連同提單一起交海外代理。對於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來說,及時開票的同時,及時確認收入,核算規則清楚,易於把握。如果采用貨達目的港確認規則,發票開具後不能作為收入入賬,會計核算就失去了基本規則,實際執行中難度較大,易造成核算的混亂。

船離港即確認收入也是國際通行做法。根據筆者對日本和香港地區物流企業的了解,其無船承運出口業務均以船離港作為收入確認標準。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國家和地區之間會計準則應盡可能保持一致,避免影響交易的正常開展和結算效率。

4 結 語

無船承運出口業務以船離港日作為收入確認基準日,符合法律和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規則清楚,實際操作方便,對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最為有利,因此,是合理而且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