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篇(六)(3 / 3)

3.憲法的製定、修改程序與普通法律不同製定憲法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所以各國在製定、憲法時,通常都要成立專門的製憲機構。如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召開立憲會議或者製憲會議。製憲機構的成員通常都由國家各方麵的主要代表人物組成。憲法的通過通常要經過國家立法機關全體成員的2/3或者3/4的絕對多數同意才行。修改憲法比普通法律要嚴格。隨意修改憲法,會引起國家的法律和製度發生混亂,會失信於民。但隨著國家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也要適時修改憲法。修改憲法分為個別條文修改和係統修改。係統修改實際上是重新製定,往往要成立修改憲法機構。我國修改憲法的程序上,1982年憲法除了恢複1954年憲法的有關規定外,新增加了憲法修改的提案權。憲法第六十四條這樣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而通過一般法律,隻需要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就行了。

以上三個方麵說明,憲法和普通法律不同,憲法是國家最重要的法律,是根本大法,它是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人民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的活動準則。所以我們必須樹立法製觀念,樹立憲法意識。

怎樣理解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我們國家的社會主義本質,決定了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社會主義本質,這種本質充分體現在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中。

1.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廣泛性

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是廣泛的。這表現在兩個方麵:①享有權利的主體非常廣泛。享受權利的主體就是公民。在我國現階段,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人民,以及一切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占全國人口的絕大多數,都享有民主的權利和自由。隻有極少數的人,即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敵對分子除外。②享有權利和自由的內容、範圍非常廣泛。憲法不僅規定了公民的各項政治權利和自由,而且還規定了切實可行的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各方麵的權利和自由。

2.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主要表現在:①切實實行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我國對於一切公民的合法權益都要依法給予保護,對於任何公民的違法行為都要依法追究。②公民既平等地享受權利,又平等地承擔義務。在我國,任何公民不可以隻享受權利不盡義務,也不可能隻盡義務不享受權利。在整個公民權利和義務中,都要按照“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的原則辦事;③不容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我國憲法第5條作了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人民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3.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主要表現在:①公民享受權利,同時要履行義務。在我們國家裏,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離的。②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的。權利和義務本身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例如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人格權,所有公民都享有這項權利,而對某個公民來說,他享有這項權利,其他人就有承擔保護他人人格權不受侵犯的義務。③權力和義務是彼此結合的。就某項權利本身具有雙重性質。例如勞動權、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④權利和義務是彼此促進的相輔相成的。在我國,國家確認並保障公民享有充分而真實的權利和自由,就能激發他們的國家主人翁的責任感,更加自覺地積極地履行法定義務。而公民自覺地積極地履行義務,就能維護黨和國家的統一領導,建立正常的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學習科研秩序。加強社會主義法製,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有利於兩個文明的建設。

4.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真實性

這就是指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真實的,不是擺樣子的,是實實在在的,是能夠兌現的。這主要表現在:首先,我國憲法對於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從實際出發的,實事求是的。一是憲法非規定不可的,就堅決規定。比如,關於保護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項權利,就堅決規定它;二是能做到的就規定,不能做到的就不規定,能做到什麼程度,就規定到什麼程度。三是不宜規定的就不規定,比如“罷工自由”,根據我們的社會主義製度,不宜采用罷工的手段來解決矛盾,因此研究法就不規定它。其次,真實性還表現在,公民的各項自由權利既有物質保證,又有法律保證。例如選舉經費由國家開支,這是對公民行使選舉權利的物質保證。同時又有法律保障,選舉法、刑法對破壞公民行使選舉權利的各項行為,分別規定了法律製裁,以保障公民正常行使選舉權利。

怎樣看待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問題?共產黨人有信教自由嗎?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對待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的含義,就是依照法律,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裏,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我們對這一政策可以從下麵幾個方麵來理解。

1.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實質就是使宗教信仰成為公民個人的私事。國家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既包括保障每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包括保障每個公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無神論的宣傳不能幹涉有神論的宣傳,有神論的宣傳也不能幹涉無神論的宣傳;非教徒不能強迫教徒放棄宗教信仰,教徒也不能強迫非教徒信仰宗教。我國的法律對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權利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2.既然宗教信仰是公民私人的事情,那麼宗教活動就不能越出個人思想信仰的界限,無權幹涉國家的行政、司法、學校教育、社會公共教育和婚姻自由,不得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的活動,更不允許強迫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入教出家和到寺廟學徒。國家在不幹涉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的同時,也絕不允許有人利用宗教破壞國家的統一、國內各民族的團結和危害國家的安全。對於那些披著宗教外衣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活動的敵對勢力和刑事犯罪分子,必須依法予以懲處。

3.在組織上,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支配,不得接受外國宗教團體的捐贈,而由國內宗教信徒自傳、自養、自治。解放前,我國的天主教和基督教完全被國外宗教勢力所控製,成為帝國主義壓迫中國人民的工具。解放後,我國終於實現教會自傳、自養、自治的要求。

4.宗教信仰同封建迷信有著根本的區別。封建迷信實質上是利用各種殘存的封建思想通過卜卦、看相、算命等手段以達到詐騙和掠奪群眾錢財的目的的罪惡活動。而宗教有自己比較係統的教義、教規,有嚴密的教會組織和宗教團體。我們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對封建迷信活動,不屬於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之列的必須給予製止、取締和懲處。

5.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對一般公民而言的,對共產黨員來說,決不是私人的事情。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無神論是其哲學世界觀的主要內容之一。所以共產黨員無疑應該是無神論者。中國共產黨曾多次明文規定:共產黨員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參加宗教活動。長期堅持不改的,要勸其退黨。但在那些幾乎全民信教的少數民族中,生活在基層的共產黨員,在執行這項規定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不宜簡單從事。既要幫助他們在思想上逐漸同宗教信仰劃清界線,逐步擺脫宗教思想的束縛,又要在生活中按照具體情況,尊重和適當隨順當地民族風俗習慣,以利爭取群眾,團結群眾。

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對於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它是正確處理廣大人民群眾思想認識上的差別與政治方向上的一致的關係的措施之一;它是鞏固和發展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有力保障;它還是加強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交往的一種有益措施。尊重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社會主義國家解決宗教問題的唯一正確的根本方針,是一直要堅持到將來宗教自然消亡的時候為止的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