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會主義的原則。社會主義法律的社會主義原則是社會主義法製的題中應有的意思。社會主義法製是社會主義社會的上層建築,它必然要為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服務。法所表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誌,而統治階級的意誌是由該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社會主義法製是由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所決定的,其根本的主要的任務是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製,保護按勞分配。社會主義法製不僅確認了社會主義經濟製度,而且通過各種法律形式和法律手段來建立,鞏固和發展這一經濟製度。
社會主義原則和人民民主的原則,是社會主義法製區別於一切剝削階級法製的根本標誌。毛澤東同誌特別強調這兩個原則。他說:“原則基本上是兩個: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
3.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這是由實行生產資料公有製的社會主義經濟製度和實行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政治製度所要求的,因而也是社會主義法製的一項重要原則。這個口號是資產階級提出來的,但在資本主義條件下不可能真正實現它,因為在那裏,“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窮人不平等的條件下的平等”,實際上“簡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資產階級用法律上和形式上的平等掩蓋經濟上和事實上的不平等。隻有在社會主義製度下,公民在經濟上實現了平等,從而為在法律麵前實現平等提供了條件。
社會主義法製所講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同資產階級所講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雖然字麵相同,內容和意義上則有本質的區別。社會主義法製的平等原則具有三個顯著的特點:一是法律上的平等同經濟上的平等的一致性,二是法律上的平等原則的實現具有充分物質保證的真實性;三是法律上的平等原則在內容上的廣泛性。所有這些都是資產階級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所不可能具有的。
由此可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是社會主義法製區別於一切剝削階級法製的一個基本原則。
怎樣理解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製的關係
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製的關係,概括地說就是: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製的前提和基礎,社會主義法製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
1.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製的前提和基礎
社會主義法製是隨著社會主義民主的產生而產生。隻有當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群眾掌握了國家政權,爭得了民主,才能把自己的意誌和要求上升為國家製度和法律,才能建立起自己的法律,所以社會主義法製的建立是以社會主義民主的存在為前提的。
社會主義民主決定了社會主義法製的性質和內容社會主義法製要求國家的法律製度必須體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原則和要求,而且使這種法律製度在國家社會生活中得到普遍的遵行。不體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法製,絕不是社會主義法製。隻有反映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原則,反映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意誌、利益和要求的法製,才是社會主義法製。可以說,確認和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以及人民的民主自由權利,是社會主義法製的出發點和歸宿。
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製力量的源泉社會主義法製體現著廣大勞動人民的意誌和根本利益,它的力量來源於人民群眾,它的能動性的發揮更有賴於社會主義民主的發揚。隻有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在法律製度的實行和維護等各個環節中,都堅決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社會主義法製才能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社會主義法製的完善程度受社會主義民主進程的製約民主製度的發展狀況,直接決定法製的興衰存亡。在社會主義國家,政治民主化的程度,同法製的完備程度,二者之間具有一定的正比關係的。建國以來,隨著我們的社會主義民主製度的逐步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法製也隨之得到確立和健全。
2.社會主義法製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
社會主義法製是對社會主義民主成果的確認和鞏固,為人民實現民主指明了方向。人民的民主權利從來不是天賦的,而是人民在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艱苦卓絕的鬥爭得來的,社會主義法律就是對這些民主權利的確認,用法律形式肯定了人民的勝利果實,為人民行使民主權利提供了明確的方向。
社會主義法製為人民行使各項民主權利提供了法律的依據和保障。社會主義法製規定了社會主義民主的範圍,為人民行使民主權利提供了組織形式、方法和程序,使民主成為具體的、有效的、可操作的活動過程。社會主義的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了人民應當享有的民主權利的範圍。這使得人民群眾在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行使各項民主權利就有了法律的依循和保障。
社會主義法製是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有效手段。社會主義法製規定和體現了對民主權利行使的製約,為人們正確地行使民主權利提供了保證;同時也有效地製裁破壞人民民主權利的行為,保衛社會主義民主。為了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製止侵犯人民民主權利的行為,製裁社會主義民主的破壞者。近年來,我們黨和國家總結了正反兩方麵的經驗教訓,通過憲法和有關基本法律固定下來。這樣,社會主義法製從保障全體人民、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出發,以法律的形式對民主權利進行必要的規定,是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有效手段。
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製存在著不可分割的辯證統一關係。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製度的本質特征和目標之一,社會主義法製是保障和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和工具。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製,社會主義民主必須在法製的軌道上運行,這是民主與法製建設的客觀規律,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戰略指導方針。
怎樣理解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我國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國家法律體係中處於核心地位,具有最大的權威性。通常講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這是對憲法概括性的稱謂,與普通法對稱,表明它與普通法不同。憲法是國家頒布的法律中的一種,是法律的一個部門,它同普通法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就其地位和作用來說,就有很大的不同。馬克思說過,憲法是“法律的法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這是憲法在法律方麵的特有屬性,它和普通法律有以下三點區別:
1.憲法的內容和普通法律不同
憲法規定的是社會製度和國家製度的基本原則,是一個國家最重要最根本的問題,而且涉及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麵。憲法的內容通常包括:國家的性質、政權的組織形式、中央和地方的關係、經濟製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以及國家的標誌,等等。這些問題都是立國之本,因此有些國家就把憲法的名稱叫做根本法或基本法。我國1982年憲法的序言裏寫明:“本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製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而普通法律的內容隻是規定國家生活中某一方麵的問題,某一方麵的社會關係。如民法隻規定有關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方麵的問題,刑法隻規定有關犯罪和適用刑罰方麵的問題。普通法規定的內容也重要,但與憲法規定的內容相比較,就是次要的。當然也有個別國家的憲法規定一些不是國家生活中根本性的問題,但這屬於例外情況。
2.憲法的效力和普通法律不同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是憲法不同於其他法律的一條重要特征。它包括三層意思:一是指憲法是普通立法的基礎,是製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所以通常把憲法叫“母法”,普通立法叫“子法”。二是指普通法律不能同憲法相抵觸,否則就無效,就必須修改或者廢除。我國憲法規定:“本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三是指憲法是國家機關、政黨、社會組織和全體公民的根本的行為準則。如我國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