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奴隸、隸農和農奴的區別
奴隸是奴隸製社會中物質資料的主要生產者,是人類曆史上第一個被壓迫、被剝削的階級。他們也是苦難最深重的、生活最悲慘的一個階級。奴隸主對奴隸有完全的權力,奴隸就像奴隸主豢養的牛馬一樣,是主人的活的勞動工具,其所不同的僅僅在於他們是“會說話的工具”而已,奴隸主可以任意買賣他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他們,也可以任意殺死他們。正因為奴隸不被當作人看,沒有人的權利,所以奴隸沒有任何那怕是最少的一點私有財產。他們沒有公認的妻子,也沒有所謂的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生兒育女就像牲畜之間的交配,如同牛馬繁殖一般,隻是給奴隸主自然繁殖奴隸。所以說,奴隸不僅沒有任何生產資料,而且奴隸自身就是一種活的生產資料,而這一點,正是奴隸區別於其他一切被剝削階級的最突出特點。
隸農的來源有三種:羅馬破產的自由農民,被釋放的奴隸和被俘虜的日耳曼人。在羅馬帝國末期,奴隸製生產關係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奴隸對勞動沒有興趣,經常破壞生產工具,比較完善的生產工具無法推廣,技術始終處於低下的水平,勞動生產率無法提高。早在公元前1世紀時,羅馬作家科路梅拉就記載到:“奴隸給農田帶來極大的損害,他們被強迫當牛馬使用,過著和牲畜一樣惡劣的生活。他們把土地耕種得極壞,在播種時故意亂播,浪費了大量的種子。他們不管田地裏的穀物是否成熟,便收割了運到打禾場上去。在打穀的時候,他們甚至把一部分穀物隱藏起來,或用故意的疏忽造成損失。”奴隸製固有的矛盾已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
從公元1世紀起,隨著侵略戰爭的終止,羅馬帝國補充廉價奴隸的來源也已斷絕了,奴隸的數目日趨減少。同時奴隸在過度的強迫勞動下,不斷死亡,有時因不堪壓迫而大批逃走,或結成隊伍進行武裝鬥爭和起義,直接威脅了奴隸主的生命和財產。為了緩和奴隸製的危機,奴隸主不得不將大塊土地分成許多小塊,出租給佃農,由他們繳納一部分收獲的作物作為租地的報酬,受這種剝削的人稱為“隸農”。隸農製是公元3世紀至5世紀古羅馬帝國在奴隸製危機的情況下,實行的一種對於奴隸比較緩和的剝削方式。實際上是在奴隸社會內部開始孕育成長的封建因素,是由奴隸製度向封建製過渡的一種形式。
隸農是大地主的土地依附者。他們被束縛在土地上,沒有自由遷移的權利。羅馬帝國以法令的形式規定隸農必須終身地乃至世代相傳地都被固定於出生之地。按羅馬法,自由遷移權是自由民的一項重要標誌,被剝奪了自由遷移權的隸農,實際上法律已不承認他們是自由人了。
就土地關係看,隸農也不是他份地的占有者。羅馬帝國的法令中已強調租佃土地,繳納代役租的耕種者已不是土地占有者,而隻有土地的使用權。雖然,隸農不得不把土地傳給子孫,但是他們仍然不是土地的占有者,甚至沒有穩固的份地使用權6因此,隸農無權出讓土地。
從生產工具和財產關係看,隸農的全部財產屬於他的主人,當時盛行的一種慣例是隸農沒有得到主人的同意,不得出讓任何物品。因此,隸農雖然經營著獨立的經濟,但其既沒有財產上的所有權,也不是生產工具的所有者。
就擔負的義務看,隸農除了向土地所有者繳納地租和服勞役外,還要繳納國稅和負擔國家的義務。大地主還往往任意提高代租並利用受托征收國家捐稅的機會,任意追加款項,加重對隸農的壓榨。
從政治和社會地位來看,隸農不僅被剝奪了遷移的自由,而且還被剝奪了公民其他的權利。如不能擔任國家公職,不得自願服軍役,未經主人允許不能出家當僧侶,國家也不能把隸農看作獨立的納稅人,而是由他們所屬的地主征收捐稅後轉交國家。隸農不能與自由人通婚,他們相互間的結合也隻是被認為是簡單的同居,不受法律的保護,隸農被禁止向法庭控訴自己的主人及其子女等等。
總之,隸農在最初還保存有或多或少的自由民權利,但在奴隸製的法權下,為奴隸製生產方式所製約,奴隸主力圖保持舊的奴隸製生產關係,竭力對新出現的生產關係賦予原來占統治地位的生產方式所具有的性質。因此,到了後來,隸農的地位與奴隸的地位越來越相接近了。
農奴則是隸屬於封建社會這一曆史範疇的,是封建社會的一個特定階級。農奴地位的特征是:在封建製度下,生產關係的基礎是封建主占有生產資料和不完全占有生產工作者一一農奴,封建主已不能殺害農民,但可以買賣農奴。
農奴的地位不同於奴隸,也不同於隸農。農奴使用的土地稱為“份地”,可以世代相傳,其所有權屬於封建領主。領主可以沒收農奴的份地,農奴繼承份地要交繼承金,出讓份地須付特別稅。農奴的份地是領主采邑製的主要剝削來源,所以農奴對份地具有比較穩定的使用權。除了份地外,農奴還有歸個人所有的宅院地和菜地等。
除此之外,農奴還有自己的生產工具、耕畜、家畜和家禽。盡管農奴自己的財產有時也受到領主的限製,但較之隸農,農奴占有的財產有著較大的穩固性。
農奴在人身和法律上都處於對領主的依附地位。作為人格的依附,農奴要向領主繳納人頭稅、結婚稅、財產繼承稅,領主還對他們要求無限製的勞役和苛重的獻納。作為法律上的依附關係,農奴要在領主的法庭進行訴訟、受審判、交司法稅等,這方麵的剝削特征即表現為超經濟的強製。但農奴在法律上比起奴隸、隸農卻有一定的保障,農奴可以自由結婚,如果得到領主的允許,還可以與自由人通婚。法律規定不能任意殺死農奴,但可以買賣或轉贈,農奴有權向法庭起訴等。
綜上所述,農奴所處的地位優於奴隸、隸農。農奴有自己的經濟小生產的經濟,有自己的生產工具,能得到某些有限的人身權利,有自己的家庭和財產。在一定程度上,他們為自己和家庭而工作,一部分勞動成果由自己支配。因此,與奴隸、隸農相比,農奴有勞動的願望和勞動的興趣。
盡管隸農的地位與農奴較為接近,他們同樣處於不自由或沒有權利的地位,都被束縛於土地上。但隸農對土地的使用權不如農奴的穩定,甚至沒有生產工具和起碼的財產權。隸農受奴隸製生產方式的製約,而農奴則受封建製生產方式的製約。因此,奴隸製政權下的隸農隻能是農奴的先軀。
怎樣理解封建社會的宗教、教會和文化
宗教思想體係在封建社會裏起著重大的作用。基督教、伊斯蘭教和佛教,是世界性的三大宗教。在封建時期,基督教中一個主要的教派是天主教,流傳於西歐各國,而另一個主要教派是東正教,則屬於拜占庭、東歐、俄羅斯和南高加索諸國的宗教信仰。16世紀宗教改革後,基督教的舊教天主教除仍為歐洲一些國家的國教外,還廣泛流傳於美洲各地和菲律賓;而基督教的新教則在歐洲各國中傳播。伊斯蘭教主要在阿拉伯帝國和帝國版圖內的西亞、中亞和北非等地流傳。佛教的主要傳播地是亞洲各國,如中國、日本、朝鮮、印度支那及緬甸、泰國。此外,印度的印度教和伊朗的道教的影響也很大。
盡管這些宗教在教義主張、崇拜對象和宗教儀式等許多方麵並不一致,各個宗教在不同的曆史時期並非處於同樣的地位,有的宗教甚至對促進國家統一和封建製度的形成有過積極作用。但總的來說,它們都屬於封建製度的上層建築,是封建社會的重要支柱。在封建社會,這些宗教的神學體係和教會組織都是封建統治階級對被壓迫和剝削群眾進行精神奴役的工具。它們的基本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和鞏固封建製度。這些宗教全把封建統治當作天經地義,給封建剝削製度蒙上神賜的靈光。在各個國家中,教會都是殘酷壓榨農民的,大封建主、宗教團體和高級僧侶本身就占有大量土地,直接剝削農民,或巧立名目通過各種捐稅的形式,勒索和榨取勞動人民的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