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對教員的教學任務也提出了一定要求。原先北大教員中兼課之風很盛,而法科教員中也多是由政府官吏兼任。蔡元培到校後,增加了專任教員,並發出通告規定教員擔任教課鍾點辦法。按照這個辦法,本校專任教員不得在他校兼課,而政府官吏不得為本校專任教員。這時北大教員分教授、講師、助教三種,助教不授課,隻在係裏任指定的助理工作,教授與講師均授課。講師係指在校外擔任職務而在本校兼課的教員,當時講師除是按授課鍾點計酬外,與教授沒有地位的區別。教授為專任教員,如教授改在其他機關任職,其在本校職務則改為講師。上述辦法還規定,本校教員任課鍾點以二十小時(每星期)為度,兼任教員在本校任課鍾點已達十二小時者,在他校兼課不能超過八小時;教員請假過多,本校得扣其薪金或辭退。這些規定,對提高教學質量起了一定作用。
蔡元培對教員的延聘,既是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又是堅持原則,有一定的標準;同時,他對教員又是十分尊重和愛護的。1922年2月,他根據教授聘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特地提出《教員保障案》,以完善教授的聘任及任職的製度,這個提案經校評議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付諸實行。提案的全文為:
查本校聘設教授之意,要不外欲受聘者專心致意於功課之講授,及學術之研究,此意至善,亦即任教授者之所樂於從事者也。然事每與願違,蓋因尚有使教授不能專心致意者在耳。舉其要者,如所任功課之常有變更,及地位之時有搖動,均足減少教授濃厚之興味,發生不良之影響。如下列意見三條能見諸實行,則本校聘設教授之原意,及教授專心功課與學術之誌願,均可完成矣。
(一)凡已得續聘書之各係教授之辭退,應由該糸教授會開會討論,經該係教授會五分之四之可決,並得校長之認可,方能辦理。如該係教授不及五人,應經全體教授可決。但開會時,本人不能列席。
理由:聘請教授時,既須經聘任委員會之通過,主任之讚成,校長之函聘,複有試教一年之規定手續,可謂鄭重矣。試教期滿,複經續聘,是校中認其能勝任矣。故辭退,特亦應經鄭重之手續,不應憑學生之意見,或主任、或教務長一人之意見,將其貿然辭退。
(二)各教授應擔任何項功課,應由該係教授會開會,公同商定。一經商定後,應始終令其擔任。即欲變更,亦須再行開會議決。
理由:查現行辦法,各教授擔任何項功課,多由主任一人決定,並不先征本人同意。至近上倮時,方由注冊部通知,又本年所任功課,雖各方麵並無不滿意之表示,而至下年時,仍可由主任決定,另換他人擔任。此法流弊甚多,撮要列舉於後:
(1)各教授所任功課,往往有為本人所不能、或不願講授者。
(2)通知過遲,遂致搜羅材料,編輯講義,均須倉卒從事,本人既深感不便,講授時又難使聽者滿意。
(3)功課常有變更,致教授無意於數種學科為特別乏研究。若本項意見能見諸實行,則上列各弊,可以免除。一二年後,教授對於學術界,必能多有貢獻。
(三)各係教授會,應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凡本係科目之增減,應開教授會議決,不能由主任或教務長一人決定。
理由:查教授會組織法中,原有‘教授會每月開會一次,商議本部應辦事宜’,及‘凡關於下列諸事(其一即‘本部學科之增設及廢止’)本部教授皆有參預討論之責’。自應切實施行,以收集思廣益之效,而免壟斷專製之弊。
這項提案,不僅對於健全教授聘任製度,而且對於提高學校的教學和學術水平,都是很有意義的。它體現了察元培民主辦學、教授治校的精神。
由於實行了兼容並包的方針,整頓、充實了教師隊伍,學校麵貌為之一新。尤為可貴的是,蔡元培在延聘教員工作中,注意學力,不講資曆,確實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從而使這一時期北大的教師隊伍相當“年輕化”。據1918年初的統計,全校共有教授90人,從其中76人的年齡看,35歲以下者共43人,占56.6%,50歲以上的僅六人,占7.9%。最年輕的文科教授徐寶璜為25歲,其他如胡適、劉半農等也都是二十七、八歲的青年。蔡元培出任校長時也隻有50歲。而這時本科學生的平均年齡為24歲。所以這時北大的教師隊伍是相當年輕的,這給學校帶來了朝氣,也推動了學校革新工作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