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條件保障和總則(1 / 1)

條件保障:第十七條圖書館應配備書架、閱覽桌椅、出納台、報刊架、書櫃、目錄櫃、文件櫃、陳列櫃、辦公桌椅、裝訂設備、安全設備等必要的設施、設備,並有計劃地配置複印、聲像、文獻保護、計算機(網絡設備)、掃描儀、刻錄機、打印機等設備。圖書館要設置藏書室(包括學生供書處)、學生閱覽室、教師閱覽室。有條件的學校可按學科分類設置閱覽室的電子閱覽室、電子資料室、多功能學術報告廳等。

圖書館應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圖書館要重視和加強圖書館與校園網(城域網)的結合,實現網上電子圖書資源共享。

第十八條城市中小學校圖書館建設標準應不低於現行《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準》的規定,有條件的學校可建立獨立的圖書館。電子閱覽室生均使用麵積不低於1.9平方米。

農村中小學校圖書館的規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標準製定。

圖書館應有良好的避風、換氣、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蟲等條件。

第十九條圖書館建設應以政府投入為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應在教育經費中按一定比例設立圖書專項經費,各地教育圖書管理部門要做好統籌安排,組織實施。學校要多渠道籌措圖書經費。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中小學圖書館(室)(以下簡稱圖書館)規範化、科學化、現代化建設,為學校教育教學服務,特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指的圖書館是指由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全日製中小學校的圖書館。

第三條圖書館是中小學校的書刊資料信息中心,是為學校教育、教學和教育科學研究服務的機構。

圖書館的基本任務:

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采集各類文獻信息,為師生提供書刊資料、信息;利用書刊資料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學知識等方麵的教育;指導學生課內外閱讀,開展文獻檢索與利用知識的教育活動;培養學生收集、整理資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終身學習的能力;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麵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