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屯墾土地的管理(3 / 3)

五、屯墾土地的經營管理

辦事處對墾區的耕地進行了整理與劃分。雖然墾地大半為大片草原,但其中也有很多小型畦地與不規則的溝渠。為便於應用近代農業機械,使工作更加合理化,辦事處對原有土地形態進行徹底整理,不僅化零為整,改變田地排列,而且對於溝渠、道路也使其達到最合理的程度。此外,辦事處擬訂了《土地整理法》及《土地經營法》。

(一)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法》是以整理規劃及充分利用土地為原則。《土地整理法》規定:各墾區從所在地幹支渠的分布入手整理大段土地;從子渠地堰入手整理小段土地。各墾區的墾地無論全營或單獨連,其土地整理須通盤籌劃,顧及鄰區墾地。生荒墾地內的道路、渠道的布置須不違背《土地整理法》之原則。熟荒墾地內曾經淤廢的支、子各渠在不違背《土地整理法》之原則下,可先疏浚利用,以免土地濫廢。施行土地整理時,應舉行全段地形及水平測量;根據測量結果繪製詳圖;道旁即幹、支、子渠之渠背均應分期栽植樹木。各連整理土地須統籌全局,整理次序須先從集約地著手,逐漸推及粗放地,半種即出粗地應先規定整理步驟,逐漸實施。墾務局會同辦事處及屯墾部隊撥出的墾地麵積如暫時不能確定或不能作詳細統計時,各部隊應先按所指定的土地盡量墾殖,施行整理,整理完後即按土地登記分別撥補。

鑒於各連隊墾地麵積遼闊、耕種麵積廣大,且套區農事的經營俱趨於粗放,辦事處在墾地區域內劃一中心地帶,作為一切設施標準工作的起點。1935年各連隊均設立了中心工作區。中心工作區創設以來,各部隊多能遵循奉行,其經營成績亦頗可觀。中心工作區地點多為墾地交通便利、灌溉方便、土質優良的地帶,其麵積規定每連隊以五頃為準,其經營方式均采取集約耕作製,如耕犁、耙滾、播種、施肥、耘鋤、灌溉、收獲等田野工作均須精密辛勤施行,中心區域土地的整理按全區整理方案首先施行。

(二)土地經營

1.屯墾區土地經營監督委員會

屯墾區土地經營監督委員會由各墾區農事指導專員及各該區團營長組成。該委員會負責審核各連隊呈報的土地經營情況、租金規定、收租成績以及其他一切經營事項;負責隨時監督考察各連指導承租花戶經營耕種墾地的情況;負責呈請獎勵佃種各連土地成績優良的花戶。

2.屯墾連土地經營委員會

屯墾連土地經營委員會由各連連、排長及上士、中士組成。該連連長為本委員會委員長。各連自分到墾地後,除選擇自耕地外,其餘墾地由該委員會招租處理。該委員會招佃租種時應以曆年丈青標準折合最低固定租金或租糧,不得已時可按丈青辦法辦理或以半種方式補救。該委員會出租墾地期限為一年至五年,並按花戶的耕種情況給以延長或縮減。租地花戶須盡力墾殖,不得荒蕪墾地,每戶承租地至多不得超過3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