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屯墾土地的管理(2 / 3)

(5)用屯墾收入購買的民田。成立於1932年的農事實驗場,自1934年起感到作業地麵積太小,需要上不敷分配。1935年春初雖由辦事處撥給造林地500餘畝,但因地形較高,灌溉不易,距離又遠,管理困難,除供造林利用外,耕作則不相宜。1935年秋季呈準辦事處,以該場該年收入的一部分款項購買民田500畝,預計由1936年起以一部分造林,其餘暫作耕種地用。

(6)沒收王英與王同春的土地。屯墾隊以逆產為罪名,沒收了王英的部分土地。此外,屯墾隊還占用大地主王同春的一些耕地。

三、屯墾土地的授予與繼承辦法

辦事處授予土地的辦法是:已報墾的土地,由墾務總局丈量,確定頃數,由綏區屯墾督辦辦事處授給各連隊。未報墾的土地,除永租地外,如包租地等由墾務局派員辦理,辦事處會同蒙旗丈量,租金仍照舊交給蒙旗;劃歸屯墾部隊的永租地,由屯墾督辦辦事處會同墾務總局丈量。屯墾部隊開墾由墾務總局丈量的那部分土地,以屯墾督辦辦事處的名義承領丈單;以丈單換領部照時,由屯墾督辦辦事處按每塊土地頃數及交款手續谘請墾務總局填發部照;各屯墾部隊所需的土地由屯墾督辦辦事處撥給,並發給各村代表人(即團營連長)永種執照;屯墾部隊領用土地等事情由屯墾督辦辦事處與墾務總局會商辦理;撥歸屯墾部隊的永租地,如原地戶所種的原莊地應歸原地戶租種;劃作屯墾地內的原地戶,如為已報墾地每戶得承領一頃(其手續由墾務總局辦理),如為未報墾地仍令其繼續租種,照章納租;屯墾軍所用未報墾的土地報墾時,仍由墾務總局依照墾章辦理。

屯墾土地限於自行耕種,不得售予他人,並不得私相授受或私自典賣;屯墾官兵每人授地以百畝為標準,但須以連為單位,按分地時墾地的平均價值將墾地均勻分配,標明號數,用抽簽法決定;官兵歸還公家墊款後,屯墾督辦辦事處給其屯墾土地永種執照;各屯墾官兵墾地永種權確定後,如本人死亡,其繼承者僅限於本人的父母、妻子、胞兄弟、各親屬,倘繼承者為孤寡殘廢,則由該村公眾代為經營,其墾地收益除經營墾地各種費用外,應給本人,以資贍養到本人有經營能力時;各屯墾官兵墾地永種權確定後,倘有逃亡,且無繼承人時,應由公家收回,另行處置。

四、屯墾土地的分配

在調查、選定完墾地之後,綏區屯墾督辦辦事處將劃定的墾地進行了分配。“本區土地分配係按照《綏區屯墾計劃綱要》,每一官士兵夫授地一頃,一連人授地一百頃,每團除機關槍連及迫擊炮連不參加屯墾,其餘十二個步兵連共授可耕地一千二百頃。軍官屯墾隊則每人授地一頃五十畝”。

第70、72、73各師屯墾隊的墾地在臨河縣祥泰魁(後改稱“百川堡”),共有560餘頃。軍官屯墾第一、二兩隊的墾地在臨河縣祥泰裕(後改稱“永安堡”),共有540頃;軍官屯墾第三隊的墾地在五原董國隆,共丈地175頃。

四個團墾隊的墾地分配情況為:占元鄉分給419團第3營第9連,授淨地100頃;敬生鄉授予419團第10連及第11連,兩連人屯墾授地200頃;覺民鄉授予409團第2連、第11連、第12連,3連人屯墾授地309頃有奇;負暄鄉為409團第1連、第3連、第4連,3連人屯墾授地313頃有奇;樂善鄉與子厚鄉為409團第9連及第10連,屯墾授地193頃有奇;折桂鄉與白頭王又吉為409團第5連、第6連、第7連、第8連,4連屯墾授地411頃有奇;良忱鄉為410團第1連、第2連、第3連、第4連,屯墾授地400頃;廣盛鄉為410團第5連、第7連,2連屯墾授地201頃有奇;壽軒鄉及貴生鄉為410團第6連、第8連,屯墾授地217頃有奇;通三鄉為410團第9連,屯墾授地108頃有奇;可言鄉為410團第12連,屯墾因土地尚未全解決,暫授地63頃有奇;勤遠鄉、靖遠鄉為軍官屯墾第一隊、第二隊及410團第11連,屯墾地未全解決,暫共授地390頃有奇;姑子灘為410團第10連,屯墾土地未丈撥清;威遠鄉為軍官屯墾第三隊,屯墾授地87頃有奇;五原農事實驗場撥地5頃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