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墾與土地密不可分。對屯墾而言,土地的調查、選定、分配與經營管理等是關係屯墾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當時綏西的大部分土地是由蒙旗王公、漢人地主與外國教堂所控製。據記載,屯墾隊的土地主要通過“由墾務局依章領得、向蒙人包租得、由公家撥給”等方式取得。但結合其他史料,可以發現屯墾隊土地的來源不止這三種。
一、屯墾隊土地的調查
屯墾隊選定墾地之前,先對墾區的土地進行了調查。屯墾隊在調查、勘測土地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衡量:被調查土地的全麵積、可開成耕地的麵積、已開成熟地的麵積、可耕成旱地的麵積、可開成水地的麵積(清水地、渾水地的麵積)、水源的暢旺程度、深開渠引澆上水的程度、土質、所產糧食的種類及銷路、氣候、各季耕種時期、燃料來源的遠近程度、木料來源及采辦的難易程度、村落數目及各村距離遠近程度、民性、住戶及人口的數量、牲畜的數量及種類、所經道路情況。由此可以看出,屯墾隊在選擇墾地時,條件很苛刻。
1932年6月臨河墾務第六分局局長李躬如給石華嚴報告:中公旗所屬之莫林河有荒地約1000餘頃,辦事處派兵墾試辦處處員高周文前往勘察,勘察結果為該地人煙稀少、土質不佳,不適耕種,且無大河流,僅有兩道山澗,地形坎坷不平,澆灌不易,遂作罷。其後,經五原墾務第五分局慕幼聲在五原東北之董國隆村附近與軍官屯墾第一、二兩隊選定舊移民地一段,又派處員高周文、副官張紹盤,會同墾務第五、六分局人員勘察、繩丈。
二、屯墾隊土地的來源
(1)開墾的荒地和二荒地。如位於達拉特旗第四墾區,即同興東的土地,原為王愛召膳台地,總麵積為700頃。後因屢受山洪暴沒,遊沙浸沒,能種者僅數十頃。該地為二荒地。
(2)放墾的部分蒙旗牧場地。當時,一些蒙旗王公為謀取私利,將部分未報墾的牧地丈放給屯墾隊,收取租金。如位於五原縣第二墾區的折桂鄉、第一墾區的敬生鄉、占元鄉、負暄鄉等的墾地。
(3)收回了祥泰魁山東移民經營不善,難以維係的部分土地。1932年3月河西及包頭有部分人民因不堪忍受河西一帶土匪的騷擾,擬請屯墾隊開赴該處屯墾。經石華嚴批準後,參議周劍吾抵達包頭,與當地人民磋商撥地的條件。河東三岔口之地50頃、土蛤螞淖之地50頃、土蛤螞淖以西之地50頃,共計撥地150頃。以150頃之地價由屯墾隊構築3個堡子的工價作抵。第72師屯墾隊副隊長劉有文赴河東三岔口等處實地勘察。因這三處土地各距約30裏,不便照看,而且土質太劣,不適耕種,遂作罷。因五原可墾之地甚多,辦事處與墾務第五分局慕幼聲協商。但因糾葛頗多,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故決定赴臨河縣山東舊移民餘地實行墾荒。
此處墾地位於臨河縣第二區祥泰魁附近,係1925年山東故紳王鴻一經手辦理,共有750戶山東移民在此開墾經營土地。但因管理不善,欠債很多,無法維持下去。其失敗原因主要有:沒有組織對其進行指導;土匪擾害,無自衛能力;移民以營業式墾殖土地,不自耕種;村落建設無計劃;放水澆地無次序,致使渠道澄廢,無法耕種。由此導致,該處移民地積欠公家地畝款項及貸款為數甚巨,公家遂將一部分土地收回,另放給屯墾隊耕種。最初交涉時,移民頗有怨言,經墾務第六分局局長李躬如、參議周劍吾與移民主任郝幼鹿磋商數日,最終決定以剛目渠為界,渠東仍歸移民,渠西撥給屯墾隊。
(4)換撥農民的部分土地。如在包頭東大社開挖安惠渠時,附近居民選其代表與屯墾隊進行協商,情願將私有荒熟田地抽出200頃,原價撥歸屯墾隊,以補墾區墾地不足。作為交換條件,換撥土地的農民可以享用墾區的水利進行灌溉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