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大體立則不恤小弊(1 / 2)

●合抱之木,不能無數寸之朽;徑寸之珠,不能無微頹之嫌。良法之在天下,吾固知其不能無小弊也。惟其大體既正,則小弊有所不足慮矣。是故夏(道)[人]尊命,商人尊神,周人尊禮,而當時不文之弊,三代卒不以是而廢其所尊,夏政尚忠,商政尚質,周政尚文,而當時以野以鬼以僿之弊,三代亦不以是而變其所尚。誠以其大體既正,則微疵小害雖時有之,亦勢之所不免也。

[譯文] 粗壯高大的樹木,不能沒有一點腐朽的地方;一寸直徑大的寶珠,不能沒有存在小斑點的疑惑。一部好的法律頒布於天下,我固然知道它不能沒有小小的失誤。隻要它在根本原則上已經正確,有一點小的失誤,也不值得憂慮。因此,夏代的百姓敬重天命,商代的百姓敬重鬼神,周代的百姓敬重禮儀,而這三個朝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樸拙之風有餘和文雅之風不足的傾向,但這三個朝代終究沒有因此而舍棄自己的信仰;夏代的政治崇尚忠誠,商代的政治崇尚質樸,周代的政治崇尚文雅,而這三個朝代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文雅之風不足、迷信鬼神、人際關係缺乏真情實意的弊病,但這三個朝代也沒有因此而改變自己的習尚。如果確實認為立國的關鍵之處已經正確,小的缺點和失誤即使時常出現,也是不可避免的。

●漢文帝除肉刑,定笞法,而或者議其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是不知文帝之大體也。宣帝樞機周密,綜合名實,而或者議其王成之賞、趙蓋楊韓之誅。是不知宣帝之大體也。天之春溫而秋凜。春豈無一日之寒,秋豈無一日之熱哉!亦不失四時之體而已。傳曰:"本必先顛,而後枝葉從之。"管仲曰:"四維不張,國乃滅亡。"韓子曰:"紀綱者,脈也。脈不病,雖瘠不害;脈病而肥者死矣。"左氏之所謂本,管仲之所謂維,韓氏之所謂脈,吾之所謂體也。固其本,張其維,壽其脈,大有立矣。區區之小弊,不足深慮也。

[譯文] 漢文帝廢除殘害肉體的刑罰,製定了笞法,而有的人認為這種做法在形式上有減輕刑罰之名,而在本質上有殺人之實(如笞數過多,人也致死)。這種人是不知道漢文帝這種做法的實質所在。漢宣帝對國家的大政方針考慮得很周密,並能綜合考察名分與實際的統一,而有的人議論漢宣帝賞賜王成以及殺趙廣漢、蓋寬饒;楊惲、韓延壽四人,也有背於名分與實際的統一。自然界的規律是春季溫暖而秋季涼爽。但是春季難道沒有一天涼爽的天氣、秋季難道沒有一天炎熱的天氣嗎?[盡管有時出現春涼秋熱的反常現象,]但也沒有違背自然界的根本規律。《左傳》說:"樹木的根基必先傾倒,然後枝葉才隨之落地。"管仲說:"禮、儀、廉、恥之風得不到發揚,國家就會滅亡。"韓非說:"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命脈。一個人血脈暢通無阻,即使消瘦,對身體不會有什麼妨害;血脈滯澀不通而身體肥胖,必死無疑。"左丘明所說的根本,管仲所說的綱維,韓非所說的命脈,這就是我所說的基本原則。鞏固國家的根基,發揚禮、義、廉、恥之風,使國家的命脈運行不止,治國的根本原則就確立了。即使在某些環節上有一點失誤,也不值得過於憂慮。

●唐世之法,大抵嚴於治人臣,而簡於人主之身;遍於四境,而不及乎其家。州、閭、鄉、井斷斷然施之實政,而宗廟朝廷之上所謂禮樂者,皆虛文也。當是時坊團有伍,而閨門無政。古人製度,宜不如此。上下以相維,而父子夫婦不足保。古人紀綱,宜不如此。

[譯文] 唐代的法律,一般說來,對人臣懲治的較嚴,而對皇帝就比較鬆弛;法律實施到邊遠地區,卻沒有實施於皇帝的家族。州裏、鄉裏堅決施行務實的政治,而宗廟朝廷裏所鼓吹的禮樂、都為具文。當時的街坊和軍隊中都有部伍、行列,而皇後宮中卻沒有一定的行政措施。根據古代的製度,不應該這樣。朝廷上下應該用法製相維係,[而由於皇族內沒有法律相約束,]結果出現了皇族內父子夫婦很難保全的現象。古代的治國方略,該不是這樣。

●周人之大,不若邾、莒,存於戰國相吞噬之間,殆數百年。獨立於既弱之後,雖秦、楚、三晉之強,猶有所畏而不敢動。秦之強加於吳、越,不二世而匹夫荷梃奪之,曾不若周人既弱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