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偏安,中原錦繡地區淪陷,北方、西北也都成為異國。酒課所入,大大減少,主要依靠四川及浙江東西路。建炎初隻四川一路,歲增至六百九十餘萬貫。兩浙坊場多至一千三百三十四,收淨利錢八十四萬貫。江浙荊湖人戶撲買坊場一百二十七萬貫。以上均引自《建炎以來朝野雜記》。
自北宋以來,除宋朝政權外,北方即有遼、金、元、西夏等政權先後存在。《遼史·地理誌》記雲:“頭下軍州……官位九品之下、並邑商賈之家,征稅各歸頭下,惟酒稅課納上京鹽鐵司。”其後若幹年,又禁職官不得擅造酒糜穀,有婚、祭者,有始給文字始聽。
金代榷酤繼承遼、宋舊製,至天會三年(一一二五年)始命榷酤官,以周歲為滿。天會十三年(一一三五年)詔公私禁酒。大定三年(一一六三年)詔嚴禁私釀,設軍巡察,令大興少尹招複酒戶。(見《金史·梁肅傳》)大定二十七年(一一八七年)命天下院務依中都例,改設曲課,聽民酤。據《續文獻通考》卷二一《征榷四》記載:中都曲使司大定間,歲獲錢三十六萬一千五百貫,至是歲(承安元年,一一九六年)獲四十萬五千一百三十三貫;西京酒使司,大定間歲獲錢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五百八十八文,至是年歲獲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乃定通比均取法……每五年一定其製,又令隨處酒務元額上,通取三分作糟酵錢。據國書記載:元太宗二年正月,定酒課驗實息,十取一。至正二十二年(一三六二年)罷榷酤。元代百餘年中,或因天災旱潦,或因其他,各地禁酒之令時下。大德年間,大都酒課提舉司設糟房一百所。糟房每所一日醞二十五石,歲費二十七萬石。元代天下每歲酒課收入,據《續文獻通考》記載:腹裏(據《元史·地理誌》,即指山東西、河北等地)五萬六千二百餘錠,河南、陝西、四川、江浙、湖廣等地四十一萬二千三百餘錠,雲南二十萬一千一百餘錠。
明代繼元之後,太祖時即定征酒醋之稅。但在初定金陵時,即定禁酒令,後又禁民種糯,令中有雲:“曩因民間造酒,糜費米麥,故行禁酒之令,今春米麥價稍平,頗有益於民,然非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也。今歲農民毋種糯米,以塞造酒之源。”但民間仍然造曲造酒,因之酒課照征,不過折收金銀錢鈔,且明令“凡賣酒、醋之家,不納課程者,笞五十。酒、醋一半入官,內以十分之三付告人”。《續文獻通考》編者按語中道:臣等謹按:邱濬言,明朝不立酒曲務,唯攤其課於稅務中。因而有酒曲稅律而無榷酤、官酤,但錢鈔照收。英宗正統七年(一四四二年)命各處酒課州縣收貯以備用。景泰二年(一四五一年)定酒曲每十塊收鈔稅,可錢鈔塌房鈔各三百四十文。萬曆四年(一五七六年):光祿寺卿胡執禮奏:抽分曲塊,不堪醞釀。尚書王國光議,歲收之數,每斤折銀一分,解寺辦用。時抽分曲共一十五萬二千八百斤,內供應酒醋局一十萬八千八百斤,光祿寺四萬四千斤。此後酒醋局解本色。光祿寺折銀四千四百兩。又寧國府歲造酒瓶一十萬件,送南京光祿寺交納。按,明代酒醋局專管製造供應宮中內用的酒醋。光祿寺自隋唐以來,曆朝皆設,專管國家祭祀。至於稅收,據《明書》卷八三《食貨誌三》所記:令天下稅課司、局,諸客商貨賄,俱三十而稅一,赴司局投稅訖,聽平價以賣……酒課不設務,不定額,如異時。已榜諭各稅課司局巡攔所辦,令計額課逐日旬辦,貯司局官按季收,而官侵欺,致巡攔賠納者罪。據此當知明代已將酒與其他物品,如鹽、茶、醋、硝、鉛、黑錫、石膏等物品,同樣收商稅窯課,俱折收金銀錢鈔輸京師。就是說稅收更細、更普遍了。
清代二百六七十年間,也無榷酤、官酤等等,查《清史稿·食貨誌》,有鹽法、茶法、礦政等篇,而無榷酤或酒法等記載,大體承明代之舊,在《食貨六》“征榷”篇中雲:征榷清興,首除煩苛,設關處所,多仍明製。自海禁開,常關外始建洋關,而厘局之設,洋藥之征,亦相繼而起,三者皆前代所無,茲列著於篇。至印花稅、煙酒加征,均試行旋罷,不具載。《清史稿·食貨誌六》中,隻此處提到一酒字,其他均未述及。但這並不是說清代沒有酒或不收酒稅。原因一是清初禁酒,二是清代承明代之製度,在重要地區設關稅,貨物過境,就要收稅,就是更普遍的貨物通行稅。國內各關稱常關。如崇文門、天津、臨津、江海、滸墅、淮安、九江、揚州、閩海、粵海、山海關、張家品……等處。
清初酒禁分區限製,康熙二十八年(一六八九年)盛京禁造燒酒;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年)直隸、河南、山東、山西、陝西等北方五省,規定禁止燒鍋踩曲,違禁私燒者,照律杖一百;販運踩曲之處,嚴行禁止;廣收麥石、肆行踩曲者,杖一百,枷號二月;其地方官之處分,照吏部原議,失察之地方官,每一案降一級。留失失察至三案降三級者,即行調用。官吏若有賄縱等弊,照枉法律計贓論罪。乾隆五年,北京禁止燒鍋踩曲,律例也十分嚴格。主要北方各省,大多土地貧瘠,口糧緊張,而又拱衛京師,踩曲耗費糧食過多,要直接影響民生,所以禁止。
但仍有領有執照之燒鍋,雍正後,通州各酒戶,月征營業稅,上戶一錢五分,中戶一錢,下戶八分,其時燒酒已販運於各地了。
乾隆以後,南北常關規定運酒過境,每酒十壇(二百斤)征銀二分,其後漸增至四錢。鹹豐十年,令各州縣報告燒鍋商戶數,販酒斤數於戶部,每六個月向戶部繳納一次,每斤製錢十六文,當時酒價不過百文一斤,其稅率將近十分之二。另清代鹹豐後實行厘金製,各省設卡征收,或值百抽一或值百抽三,酒稅為大宗,各地並不統一。以上是清代酒稅大概情況。
酒稅於清末已有改革,但不久停止。辛亥革命後民國政體,參照西方主稅係,關於酒者:有輸出入稅(洋酒進口、國酒出口)、出產稅(釀造稅)、特許稅(燒鍋稅)、通過稅(厘金、常關稅)、營業稅、曲稅等等。另外地方所加之捐,多種多樣。且成立“煙酒專賣局”,各省設立分局,辦法有根據財政部製訂之暫行條例:有“官製官賣”、“商製官收商賣”、“官商並製官收商賣”三種,但實行有困難,後采取“官督商銷”之辦法。南京政府時,財政部又設“印花煙酒稅處”,又設“整理煙酒稅務委員會”,後又並入“稅務署”,各省設“煙酒稅處”。一九三○年預算,煙酒稅為三千三百二十餘萬銀元。不過與煙並列,酒稅占十分之幾,則不得而知了。
酒榷
關於酒的衙署和官吏,分為掌管酒之政策法令者、掌管祭祀奉酒者、掌管榷酤酒稅者三種。分別略述之如後:
先秦之時,無榷酤,但有酒官。《周禮·天官》中記有“酒正”,其職權為掌酒之政令。又有“酒人”,其職責為掌管五齋三酒,主祭祀時供奉之職。另《書經·周官》:“萍氏掌幾酒、謹酒。”注雲:“幾者,幾察酤賣過多及非時者;謹者,使民節用而無彝也。”據此一條,春秋、戰國時,似乎也有管理民間酤酒的官吏。
漢武帝天漢三年,《漢書·武帝紀》中道:“初榷酒酤。”注中引應劭《風俗通義》說:“縣官自酤榷賣酒,小民不複得酤也。”榷酤、酒稅自漢代開始。
又《漢書·賈捐之傳》:“至孝武皇帝元狩六年……民賦數百,造鹽鐵酒榷之利,以佐用度,猶不能足。”
王莽時設官自釀酒,即新莽之酒官。官名“斡”,主均輸之事,所謂斡鹽鐵而榷酒酤。王莽行五均之法,置“斡官”,初屬少府,後屬大司農;另設“酒士”,掌管官酤。《後漢書·李業傳》:“王莽以業為酒士,病不之官。”前麵所寫均見《漢書·百官公卿表》。
三國以後,據《通典》所載:“晉有酒丞一人;齊有酒吏;梁有酒庫丞;隋曰良醞署,令、丞各一人;唐因之,置光祿卿。”蓋三國之後,魏晉南北朝,各方割據,政令不統一,至隋代,南北統一。隋代承宇文氏周朝之後,起於北方,初時尚承周製。《隋書·食貨誌》記雲:先是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但不久即罷去。唐初禁酒,規定“非光祿祭祀,燕番客,不禦酒”。置官有“光祿卿”之設,則如周官之酒人,掌五齋三酒,祭祀供奉之責。自唐之後,迄於明、清,朝廷機關均有“光祿寺”之設。據《明書·職官誌二》記:光祿寺……移置法酒庫、內酒庫,又改寺為司,升從三品。置大官、珍羞、良醞、掌醢署……四署各署正一人(從六),署丞一人(從七),監事四人(從八),司牲、司牧局各大使一人(從九)。其中良醞署,就是專管酒的。長官“署正”,從六品,級別比知縣官高。清代光祿寺長官“管理寺事大臣一人,從三呂,四署仍如明代”,據《清史稿·職官誌》記載:良醞供酒醴,別水泉,量曲蘖,並大內牛酪。主管各官亦如明代有署正、署從(從六品及從七品),滿、漢各二人。其下皆為滿洲,銀庫司庫滿員二人,筆帖式滿洲十八人。辛亥之後,再沒有光祿寺,也沒有掌良醞供酒醴的了。
唐代至會昌六年(八四六年),揚州八道,置榷曲並置官店酤酒,既有官店,便有酒官。酒官之名有“都務”、“酒坊使”等。五代時仍置都務以沽酒民間。
宋代酒官最普遍,據《宋史·食貨誌》記載:“政和四年詔:酒務官二員者分兩務,三員者複增其一員,雖多毋得過兩務。”又據《文獻通考》記:“仁宗時,河北酒務有監臨官,而轉運司複遣官,詔禁之。”當時規定,場務歲科三千貫以上者,以使臣監臨。而當時宋朝酒課定額最多四十萬貫以上,最少五千貫以下,三千貫以上便以使臣監臨,那幾乎全國主要城市,都有使臣監臨。近年出版的《宋人佚簡》中,印有不少張紹興年間《在城酒務賬》及《舒州在城酒務造酒則例》、《衙西酒店賣酒收趁則例》,都是八百多年前宋代酒務稅實物,極有參考價值,其《衙西酒店賣酒收趁則例》後麵所列管理人員職銜如下:提點官知錄某、兼監官都監某、兼監官指使某。某銜為右文林郎錄事、修武郎權兵馬、進義副尉本州指使。另有攢司、酒匠、貼庫、作夫等職工名稱。
與宋朝政權同時存在於北方的遼、金、元三朝,榷酤酒官亦大多取法於宋朝,遼代酒稅課金上納於上京鹽鐵司,見《遼史·地理誌》。金代命榷酤官,以周歲為滿;中都有曲使司。元代立四品提舉司,領天下酒課。大德八年(一三〇四年)大都酒課提舉司,設糟房一百所。至正十九年(一三五九年)改江西茶運司為都轉運司並榷酒醋稅。以上所引均見《通考》及《續文獻通考》。
明、清兩代酒稅未單設官,亦無官酤,隻有常關稅、執照稅等。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有煙酒公賣局之設,以局長領之,征收煙酒稅,後亦納入統稅局,直接、間接稅局,不再專為酒稅設官了。
附:衙西酒店賣酒收趁則例
衙西店謹具本店賣酒收趁則下項須至申者:本店元係本州於紹興貳拾壹年內創置,支降本錢一仟五佰貫文,下本店循環作本,依公使酒庫則例,造酒沽賣,收錢不以多存留本錢,在庫循環作本,糴買柴米物料,並支破雇夫等錢外,每日趁淨錢三拾貫文,省逐旬作鈔,起赴州省庫交納,應副支遺官兵,近準使貼指揮,增作叁拾伍貫文省,伏乞照會。
一、造酒則例
造酒醅壹碩,取酒玖計用柴叁擔、煎漿油壹兩、椒壹兩、蔥五文足、黃壹兩,新酒醅壹碩,取酒玖,計用糯米壹碩、支曲壹拾陸斤、柴壹擔半煎漿油壹兩、椒壹兩、蔥五文足。
二、賣酒則例
煮酒每一升正,收錢壹佰柒拾文,足共賣酒壹升貳合。正酒壹升耗酒貳合新酒每一升正,收錢壹佰五拾文,足共酒貳升五合。正酒壹升耗酒壹升五合。
三、庫官、匠、貼庫、雜夫食錢,每日該叁貫陸佰文省,逐月終具申使府行下,本店於循環收到本錢內支給,即不侵損元降本錢,合解息錢。提點官知錄盛文初每月食錢壹拾伍貫文省,兼監官都監馮修武每月食錢壹拾貫文省。兼監官指使王進義每月食錢五貫文省。
已上三項共錢叁拾貫文省,每日計錢壹貫文省。
攢司吳庭立每日食錢壹佰文省。
酒匠毛翼每日食錢叁佰文省。
貼庫李文每日食錢貳佰文省。
作夫汪德等捌名,每名日支食錢貳佰伍拾文省,每日共錢貳貫。
右謹具申聞。謹狀。
紹興三十二年十一月日匠毛翼(吳度立)。
進義副尉本州指使兼監衙西酒店王(琮)。
修武郎權兵馬都監兼監衙西酒店馮(德)。
右文林郎錄事參軍提點衙西酒店盛(存之)。
錄自上海博物館影印宋刊龍舒本《王文公文集》用紙背麵宋人書信本、公牘酒務文件。書名《宋人佚簡》第五冊,原件直行書寫,迻錄時改為橫寫,高低抬頭大體如舊。結尾名下括號內字為簽名花押文字,結尾年月日上,蓋有“監舒州商稅印”朱文印記。宋代舒州為今安徽潛山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