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酒史三題(2 / 3)

酒政

我國酒的曆史非常悠久,《戰國策·魏策》記載:儀狄作酒而美,進之禹,禹飲而甘之,遂疏儀狄,絕旨酒,曰:後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這是在公元前兩千一百多年的事。由於酒的曆史悠久,所以有關酒的典章、製度的製定,也很早就有了。關於酒的典章、製度,大體是三個方麵:一是關於飲酒、薦酒、獻酒等規章製度。二是關於酤酒、私釀、官釀以及禁酒的典章、製度。三是有關管理酒政、酒稅的官吏。這三方麵,其一形成的最早;二、三兩方麵的典章製度比較晚些。

在先秦文獻中,關於酒的記載是很多的。如《詩經》、《書經》、《禮記》中,不少地方都記到酒,而不少都是屬於當時的典章、製度,如《禮記》中《禮運第九》記雲:後聖有作,然後修火之利……以事鬼神上帝,皆從其朔。故玄酒在室,醴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陳其犧牲,備其鼎俎,列其琴瑟、管磬、鍾鼓……這是祭祀的規則,都要用酒,而注中詳引周禮,說明次序。所謂太古無酒,用水行禮,尊為玄酒,祭則設於室內。醴是酒之一宿者,周謂“醴齊”(按,齊即齋字)、盞謂“盎齊”,陳列於室內稍南近戶。“粢醍”,即周禮醍齊,酒成而紅赤色,又卑之,列於堂。“澄酒”,周禮“沈齊”,成而滓沈,又在堂之下。此五者各以等降而設之。這就是祭祀時陳列不同的酒的規則。《禮記》中類似這樣的記載還很多,如《坊記》第三十中雲:……醴酒在室,醍酒在堂,澄酒在下,示民不淫也。又如《鄉飲酒義》第四十五中記雲:鄉飲酒之禮,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聽政役……飲酒之節,朝不廢朝,莫不廢夕。(按,莫即暮字。)《禮記》所說都是周代關於祭祀時,接待賓客時、鄉居宴飲時,關於酒的禮節製度,由天子到諸侯、庶人,當時都有傳統典章製度。如結合殷商、西周出土的甲骨文、青銅器來驗證,就更可看出遠古以來,關於酒的典章製度,在祭祀、飲宴典禮中,已經十分齊備了。當時已有賣酒者,即所謂“酤”,但是還未官賣,也沒有稅,但已極為普遍。

先秦文獻中,有關酒的政策法令、規章製度流傳至今,最重要的,莫如《書經》中的《酒誥》一文。這是周武王寫給康叔的,文中告誡康叔及其領地“妹邦”,要注意酒的節製。因在題注中說:商受酗酒,天下化之。妹土,商之都邑,其染惡尤甚。武王以其地封康叔,故作《酒誥》教導告誡他。按“妹邦”,《詩經·鄘風·桑中》“妹”字作“沫”,現河南淇縣北有妹鄉,就是這個地方。康叔,周武王同母少弟,名封,初封於康,故稱“康叔”。周公旦既誅武庚,以殷遺民封康叔為衛君,能和集其民,民大悅。其時在公元前一○六五年間。《酒誥》乃中國有關酒的法令的第一篇,因商代酗酒的人太多了,以其遺民封康叔於妹邦,如繼續酗酒,必將步商紂的後塵,因酗酒而亡,因此武王特頒《酒誥》告誡之。並引文王的告誡:“有正有事,無彝酒,越庶國飲唯祀,德將無罪”等等,這是最早有關酒禁的文獻,全文作為資料引至後麵。

由春秋、戰國之時,到秦代,酒已很普遍,酤酒亦很普遍,無所謂私釀、官釀。直至漢代,始有酤律,即關於飲酒賣酒的法律規定。漢文武即位,賜民酺五日。時在公元前一七九年。(按,文帝名劉恒,高帝劉邦子,初封代王。)其時有酒酤、酒禁律,據《文獻通考》卷十七: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酤酒有稅,自漢武帝始。據《漢書·武帝紀》:“天漢三年(前九十八年)……初榷酒酤。”而到了昭帝時始元六年(六年)詔罷榷酤,就是不收酒稅。榷酤至此,前後已百年之久。《文獻通考》謂:“以律占租者,令民賣酒,以所得利占而輸其租矣。占不如實,則論其律。賣酒升四錢,所以限,民不得厚利爾。”據此,知漢律不但有酒稅,而且限價。

公元六年,王莽篡漢建立新朝,前後雖隻十七八年,但改革頗多,創“五均六筦”之法,於酒則立酒官,令官作酒,據《漢書》卷二四《食貨誌》記載: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為一均,率開一盧以賣,讎五十釀為準。一釀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鬥,各以其市月朔米曲三斛,並計其價而參分之。以其一為酒一斛之平。除米曲本賈,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醩酨灰炭給工器薪樵之費。王莽為此兩下詔書,後麵再擇抄其一禁私釀的詔書,供參考。

東漢以來,因天災傷稼,造酒要大量消耗糧食,所以曾幾次禁酤酒,據《文獻通考》所記:東漢和帝永元十六年(一〇四年)詔兗、豫、徐、冀四州雨多傷稼,禁酤酒。順帝漢安二年(一四三年)禁酤酒。桓帝永興二年(一五四年),以旱蝗饑饉,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足。漢末建安時,曹操表奏酒禁,孔融爭之。

三國時,魏、蜀、吳三國關於榷酤、酒禁等典章製度,並不一致,資料亦少,《吳誌》卷七《顧雍傳》記道:“呂壹、秦博為中書,典校諸官府及州郡文書,壹等因此漸作威福,遂造作榷酤障管之利。”自王莽時,榷酤即為富賈所控製,成為營私舞弊之源,雖嚴刑不能製,至三國時,仍然有此弊端。

西晉後期,中原大亂,戰爭連年,造酒要糧食,直接影響民生,繼曹操之後,於公元四世紀初,羌人石勒成為大軍閥,“以民始複業,資儲未豐,重製禁釀,行之數年,無複釀者”。說明以武力禁酒,強製執行,還是有效果的。

南北朝時,北朝均官酤,後魏百官歲給常酒。《魏書》卷一一〇《食貨誌》載:後魏明帝正光後……國用不足,預折天下六年租調而征之。百姓怨苦,民不堪命。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合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升,蘖穀六千九百六十斛,麵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時郊廟百神群祀,依式供營,遠蕃使客,不在斷限。南朝方麵:“宋文帝時,揚州大水,主簿沈亮建議禁酒,從之。”據《通考·征榷考四》記載。陳文帝時天嘉中,虞荔等以國用不足,奏請榷酤,從之。據《通典》卷二《食貨誌十一》。自兩晉、南北朝以來,所謂“取利於酒,奪民酤而榷之官,比承平時責利數倍”等等弊端,直到隋朝統一後,才有所改變。據《文獻通考》卷十七《征榷四》所載:隋文帝開皇三年(五八三年),先時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至是罷酒坊,與百姓共之。不過其三百年中,嗜酒之風特甚,名酒人如陶潛、劉伶、阮籍……名酒如蒲桃酒(即葡萄酒)、千裏酒、桑落酒、縹醪酒、河東酒、菊花酒等,名色眾多,均見之記載,說明其時酒之工藝更精,家釀、坊釀、官酤、私酤,均極普遍了。

唐代開國,初年尚無酒禁,《通考》卷十七《征榷四》記雲:唐初無酒禁,乾元元年,京師酒貴,肅宗以廩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期以麥熟如初。二年,饑,複禁酤,非光祿祭祀、燕蕃客,不禦酒。乾元元年是公元七五八年,已是安史亂後。唐自六一八年開國,迄今已曆百四十年,貞觀之治,開元、天寶的繁華盛世,百餘年中,似無榷酤,亦無官酤,想見其物阜民豐之社會。至代宗廣德二年(七六四年)始“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此外不問公私,一切禁斷”。至大曆六年(七七一年):“量定三等,逐月稅錢,並充布絹進奉。”德宗建中元年(七八〇年)“罷酒稅,三年複製,禁人酤酒,官自置店酤,收利……私釀者諭其罪。尋以京師四方所湊,罷榷”。貞元二年(七八六年):“複禁京城、畿縣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每鬥榷百五十錢,其酒戶與免雜差役,獨淮南、忠武、宣武、河東,榷曲而已。”以上各條具引自《文獻通考》卷十七《征榷四》。有兩點值得注意,即具體酒價榷價,每鬥稅百五十錢。《通考》作者加批雲:按,昔人舉杜子美詩,以為唐酒價每鬥為錢三百,今榷百五十錢,則輸其半於官矣。這還隻說到稅率過高,為百分之五十。而淮南等四地,又征曲稅,這就更嚴格,造酒一定要用曲,先把曲上了稅,就更可堵私釀之漏洞了。於此亦可見稅率越來越嚴密。

唐代大和八年(八三四年),罷京師榷酤。據《通考》所載:“凡天下榷酒,為錢百五十六萬餘緡,而釀費居三之一,貧戶逃酤不在焉。”此條可見唐代酒稅總收入。《唐會要》卷八《榷酤》中亦有同樣記載。

唐代後來,酒禁更嚴,會昌二年(八四二年)敕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曲並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納榷酒錢,並充資助軍用。各處禁止私酤,官司過為嚴酷,一人違犯連累數家,閭裏之間不免谘怨。為此朝廷敕各地:今以後如有百姓私酤,及置私曲,罪止一身;同謀容縱,任據罪處分;鄉井之內,如有不知情,並不得追擾,兼不得沒入家產。

唐朝自公元六一八年李淵稱帝,至公元九○七年哀帝禪位於朱全忠的梁朝,經曆了近三百年(實際二八九年)的統一,又開始了分裂動亂,即五代十國的局麵。梁、唐、晉、漢、周政權迅速更替,其他蜀、南漢、吳越、南唐、後蜀等地方政權,政令不統一,酒稅亦不斷變化。梁開平三年(九〇九年),“敕聽諸道州府百姓自造曲,官中不禁”。而過了沒有幾年,政權改變,後唐天成三年(九二八年):敕三京鄴諸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後,於夏秋田苗上,每畝納曲錢五文足陌,一任百姓造曲醞酒供家,其錢隨夏秋征納,並不折色。其京都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及關城草市內,應逐年買官曲。酒戶便許自造曲,醞酒貨賣。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終一年,逐月計算都買曲錢數,內十分隻納二分,以充榷酒錢。便從今年七月後,管數征納榷酒戶外。其餘諸色人,亦許私造酒曲供家;即不得衷私賣酒,如有故違,便仰糾察。另外又敕:“依中等酒戶納榷,其村坊一任沽賣,不在納榷之限。”從此時開始,先把曲稅納入田畝,夏秋開征。每畝五文,後特放二文,隻收三文。城鎮照收酒戶稅,村坊不在納榷之限。這一辦法,一直延用到五代結束,其律十分嚴酷,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二二《五代鹽曲之禁》雲:其酒曲之禁,孔循曾以曲法殺一家於洛陽(注:私曲五斤以上皆死)。……漢乾祐中(九四八年,五代劉承祐政權,隻三年),私曲之禁,不論斤兩皆死。周廣順中(九五一年,郭威及其養子柴榮政權,前後十年),仍改為五斤以上。然五斤私曲,即處極刑,亦可見法令之酷矣。趙翼的感慨,亦可見亂世五斤曲即可草菅人命,如此典章律例之殘酷,有法甚於無法。

酒法榷酤,至宋朝統一後,征收更勝於前朝。宋吳曾《能改齋漫錄》記雲:今之秋苗有曲腳錢之類,此事起於五代,後唐時雖納曲錢,而民間卻許自賣酒。時移事變,曲錢之額,遂為定製,而民間則禁私酤矣。就是既從地畝中收曲錢,又置官釀,民間禁私釀。鄉間或許民釀,但定其稅課,每年若幹。就是為酒,民眾有三重負擔:一所謂曲腳錢之曲稅,隨田畝征;二官酤之營利;三鄉間釀酒之酒稅。因之宋代酒榷收入甚多。但多為募富貴之戶承包,即後代的包稅。據《文獻通考》卷十七《征榷四》記載:太宗太平興國元年詔:先是募民掌茶鹽榷酤,民多增常數,求掌以規利。歲或荒儉,商旅不行,致虧常課。多籍沒家財以償,甚乖仁恕之道。今後宜並以開寶八年額為定,不得複增。太平興國元年是公元九七六年,開寶是周朝柴世宗年號,八年為九七五年。即宋代建國之初,承周之舊,至真宗景德四年(一〇〇七年)又下詔:榷酤之法……不得複議增課。直到熙寧十年(一〇七七年),全國各州酒課。四十萬貫以上二處:東京、成都二十八務;三十萬貫以上三處:開封三十五務,秦十八務,杭十務;二十萬貫以上五處:京兆二十三務,延十二務,鳳翔二十五務,渭十三務,蘇七務;十萬貫以上:西京、北京、齊、鄆……等三十二處;五萬貫以上:南京、青、密、萊等七十三處;五萬貫以下:沂、漲、曹、光化等四十五處;三萬貫以下:廣濟、隨、金、均等五十四處;一萬貫以下:登、信、陽、信安、保定等二十處;五千貫以下:十六處;包括郴、渝、桂陽等地。無定額十九處,包括辰、沅、劍門關等處;無榷(即不收酒稅)十五處,包括夔、黔……福、汀、泉、漳、興化及廣南東西兩路州軍。

至道二年(九九六年),收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百五十六萬一千餘貫,京城賣曲四十八萬餘貫。

天禧末(一〇二一年),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鐵錢增一百三十五萬四千餘貫,賣曲增三十九萬貫。

皇祐中(一〇四九—一〇五四年)酒曲歲課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六貫。

以上均引自《宋會要》及馬端臨《文獻通考》,一可見當時各地繁華程度,與現在比較,頗有不同者。二可知宋時經濟發達,稅收充沛之情況。三應注意其稅收增加之原因,一是酒場不斷增加,二是酒課不增,增收利錢,解京數增加。增加成色錢,無額上供。如上色每升添二文、中下一文直到上色每升添四十二文、次色十八文。其錢一分州用、一分充漕計、一分提刑司等等。此已是渡江之初,建炎時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