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酒史三題(1 / 3)

——酒禮、酒政、酒榷

酒禮

我國酒的曆史,遠過於茶,而且在很古的時候,酒的飲用即與禮儀有密切關係,明末大學者顧炎武《日知錄·酒禁》一開始就說:先王之於酒也,禮以先之,刑以後之。同時黃周星《酒社芻言》一開始也說:古雲:酒以成禮。又雲:酒以合歡。既以禮為名,則必無傖野之禮;以歡為主,則必無愁苦之歡矣。以上所引,就是說,從古以來,說到酒,首先突出一個“禮”字。即在古人生活中,長期的經驗,理解了酒的特性,既知酒與人的好處,又知酒能亂性,多飲了就要醉。因之自帝王朝廷,直至民間百姓,對於酒,既能重視,祭祀、婚嫁、宴賓,均不可少,又要注意如何使用,誰多誰少,誰先誰後,長期形成了習慣、製度,各種禮儀,由遠古的各種文物及文獻典籍,都證明了這些。如《禮記》第十四篇《明堂位》記雲:爵,夏後氏以,殷以斝,周以爵。灌尊,夏後氏以雞夷,殷以斝,周以黃目。其勺,夏後氏以龍勺,殷以疏勺,周以蒲勺。現在都有傳世的古銅器證明這些文獻,也證明古代有關酒的禮儀是多麼隆重。近人王國維氏《觀堂集林》卷三有《說斝》一文,內稱:“今傳世古酒器有斝無散,大於角者惟斝而已……禮言飲器之大者,畢散角或斝角連文……”在此不必詳述其考證原文,隻足以證明:酒與酒器與禮儀,這三者從古以來,都是關係密切,確實存在的。

《禮記》一書,對於酒的禮儀,各篇中都有記載、規定。首先是各種祭祀儀式,都要用到酒。古人對於自然界、人世間各種現象,隻有初步的認識,沒有現代這樣的科學理解,因而對許多不能理解的,就歸諸於神或鬼,用祭祀的儀式來祈求或感謝神鬼,祭天、祭地、祭神、祭鬼,不管是國家大事或民間小事、婚喪嫁娶,都要祭祀,都要用酒來表敬意,表誠心,就有許多細致的禮儀。比如說,春天天子要舉行祈穀禮,《禮記》中《月令》篇說:是月也,天子乃以元日祈穀於上帝,乃擇元辰,天子親載耒耜……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諸侯九推,反,執爵於大寢。三公、九卿、諸侯、大夫皆禦,命曰勞酒。這就是直到清代末年為止,還在北京先農壇皇帝舉行躬耕,執爵獻酒祭先農的禮儀,前後延續了兩三千年。《清史稿》卷八十三《禮誌二》記載:順治十一年(一六五四年),定歲仲春亥日行耕耤禮……屆期,帝親饗祭獻如朝日儀……俟農夫終畝,鴻臚卿奏禮成,百官行慶賀禮,賜王公耆老宴……其他祭天、祭地、祭社稷、祭蠶、祭宗廟……等等禮儀,對獻爵、飲福酒等,都在曆代史書禮儀誌中有明文記載,不一一羅列了。

《論語》中說:“有酒食,先生饌;有事,弟子服其勞。”古人對於君臣、父子、師生、長幼之間,飲酒的次序、各種禮儀,在《禮記》中也有許多規定,如《禮記》卷一《曲禮》中記雲:侍飲於長者,酒進則起,拜受於尊所。長者辭,少者反席而飲。長者舉未酹,少者不敢飲。長者賜,少者、賤者不敢辭。又雲“飲酒不至變貌”、“飲玉爵者不揮”等等。這些禮儀,已形成風俗,迄今各地如小輩和長輩在一起飲酒,懂禮貌的也還是很客氣的。再如《玉藻》篇中記當時朝廷飲酒禮儀道:君若賜之爵,則越席再拜,稽首受,登席,祭之。飲,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後授虛爵。君子之飲酒也,受一爵而色灑如也;二爵而言言斯,禮已三爵而油油以退。退則坐取屨,隱辟而後屨,坐左納右,坐右納左。凡尊必尚玄酒,唯君麵尊,唯饗野人皆酒。大夫側尊用棜,士側尊用禁。文中所說“玄酒”,按另一段文字“故玄酒在室,醴酒在戶,灤醍在堂,澄酒在下,陳其犧牲,備其鼎俎”。後注雲:“太古無酒,用水行禮,後王重古,故尊之名為玄酒。”說明“玄酒”就是水,“尚玄酒”就是“尚水”,為什麼呢?下麵注解說:“尊尚玄酒,不忘古也。”說明兩千多年前的周禮,還多是尚古的,現在想來,那就更古老了。

關於飲酒時的位次,也關係到禮儀。《禮記》在《少儀》篇中記道:尊者以酌者之左為上尊。尊壺者麵其鼻。飲酒者、者、醮者,有折俎不坐,未步爵,不嚐羞。又記道:凡飲酒,為獻主者執燭抱燋,客作而辭,然後以授人,執燭,不讓、不辭、不歌。這些禮儀規則,年代久遠,有的解釋起來很複雜,如尊與壺,均為酒具,皆有麵,麵有鼻,鼻宜向尊者。者,是沐而飲酒,醮者是冠而飲酒等等。詳細說清,較為困難,也無必要。但有一點應予注意,即“酌者之左為上尊”,即尊重上座賓客;“未步爵,不嚐羞”,即未舉杯飲酒,不能吃菜,直到今天,大家還遵循這些禮儀。

結婚合巹之禮,俗名吃“交杯盞”,直到今天仍在中國各地民間普遍流傳,這確實可以說是有關酒的源遠流長的傳統禮儀。《禮記》第四十四《昏義》中記載道: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婦至,婿揖婦以入,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所以合禮同尊卑以親之也。注解說:“‘合巹而酳’者,酳,演也。謂食畢飲酒,演安其氣。巹,謂半瓢,以一瓠分為兩瓢,謂之巹。婿與婦各執一片以酳。”

以婚禮上,除去合巹而外,還要行祭祀禮,獻酒。公婆還要酌酒給新婦,新婦還要回敬公婆,行一獻之禮。同篇中記道:夙興,婦沐浴以俟見……讚醴婦,婦祭脯醢,祭醴,成婦禮也。

厥明,舅姑共饗婦,以一獻之禮奠酬。舅姑先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以著代也。文後注疏中說:“舅酌酒於阼階獻婦,婦西階上拜受,即席祭薦,祭酒畢,於西階上北麵卒爵。婦酢舅,舅於阼階上受酢,飲畢乃酬,婦更爵先自飲畢。更酌酒以酬姑,姑受爵奠於薦左,不舉爵,正禮畢也。降階,各還宴寢也。”各家注疏解釋並不完全一致,隻擇錄一家疏文,亦可見古禮多麼複雜了。

婚禮自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以至親迎合巹,共為六禮。而與酒關係最密切,主要以酒表現禮儀的就是“合巹”。這一禮儀,曆代由宮廷到民間,普遍實行。如《隋書》誌第四《禮儀》記道:後齊皇帝納後之禮,納采、問名、納征訖……有司先於昭陽殿兩楹間供帳,為同牢之具……帝升自西階詣同牢坐,與皇後俱坐,各三飯訖,又各酳二爵一巹。奏禮畢……《清史稿》誌六十四《禮八》記皇後大婚儀道:帝禦中和殿……皇太後率輔臣命婦入宮,賜後母及親屬宴,公主、福晉不與。時加酉,宮中設宴,行合巹禮。又記同治帝大婚道:同治十一年(一八七二年),納采、大征、發冊、奉迎,悉準成式……輦入乾清宮,執事者俱退,侍衛合隔扇。福晉、命婦侍輦入宮,宮中開合巹宴,禮成。又記“皇子婚禮”道:吉時屆……彩輿陳堂中,女官告“升輿”,福晉升……至皇子宮門降,女官導入宮,屆合巹時,皇子西向,福晉東向,行兩拜禮。各就坐,女官酌酒合和以進,皆飲,酒饌三行,起,仍行兩拜禮。以上是皇家合巹之禮。至於民間,《清史稿》誌六十四記“品官士庶婚禮”道:“……屆日,婿家豫設合巹宴……交拜訖,對筵坐,饌入,卒食,禦取盞實酒,分酳婿、婦,三酌用巹,卒酳,婿出。”正史上記載,不管皇家、民間,均用“合巹”古語,而俗話則叫“交杯酒”或“交杯盞”。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之五“娶婦”道:凡娶媳婦,先起草帖子……扶入房講拜,男女各爭先後對拜畢……然後用兩盞以彩結連之,互飲一盞,謂之交杯酒。飲訖擲盞,並花冠子於床下,盞一仰一合,俗雲大吉,則眾喜賀。現在各地方誌中提“合巹交杯”的風俗禮儀還很多,限於篇幅,不一一征引了。

《隋書》卷六《禮儀誌》前言中就說過:“群飲而逸,不知其郵,鄉飲酒之禮廢,則爭鬥之獄繁矣。”又說:“漢高祖既平秦亂,初誅項羽,放賞元勳,未遑朝製,群臣飲酒爭功……叔孫通言曰:‘儒者難與進取,可與守成。’於是請起朝儀而許焉,猶曰:‘度吾能行者為之。’微習禮容,皆知順軌。”從所引文中,可以看出酒與禮儀互相關連的重要意義。因而在《禮記》第四十五,特別有《鄉飲酒義》一章。文前釋題解釋內容說:鄉飲酒者,鄉人以時會聚飲酒之禮也。因飲酒而射,則謂之鄉射。鄭氏謂三年大比,興賢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率其吏與其眾,以禮賓之,則是禮也。三年乃一行,諸侯之卿大夫貢士與其君,蓋亦如此。黨正每歲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但此禮略而不載,則黨正因蠟飲酒,亦此禮也。先儒謂鄉飲有四:一則三年賓興賢能;二則鄉大夫飲國中賢者;三則州長習射;四則黨正蠟祭。然鄉人凡有會聚,當行此禮,恐不特四事也。《論語》:“鄉人飲酒,杖者出斯出矣。”亦指鄉人而言之。簡言之,所說四點,第一點同後來科舉製度有關,第二與後來舉賢、敬老有關,第三與武事有關,第四與蠟月祭祀有關。但此禮中心意思,在於維護社會宗法秩序。《禮記》在《鄉飲酒義》篇後,就是《射義》,一開始就說:古者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禮。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鄉飲酒之禮。故燕禮者,所以明君臣之義也。鄉飲酒之禮者,所以明長幼之序也。這一禮儀後代又與祭孔聯係在一起。《隋書·禮儀誌四》寫道:隋製,國子寺每歲以四仲月上丁,釋奠於先聖先師,年別一行鄉飲酒禮。州郡學則以春秋仲月釋奠。州郡縣亦每年於學一行鄉飲酒禮。學生皆乙日試書,丙日給假焉。據此可知:隋時雖然還沒有科舉考試,而已有國學,春秋已祭孔釋奠。按“釋奠”之詞,見《禮記》第八篇《文王世子》文雲:“凡學,春官釋奠於其先師,秋冬亦如之,凡始立學者,必釋奠於先聖先師。”就是薦饌、獻酬奠酒。漢以後祭祀孔子,即釋奠專指祭祀孔子了。隋代之前已如此,且與鄉飲酒禮連在一起。

《唐會要》卷二十六,記“鄉飲酒”雲:貞觀六年詔曰:比年豐稔,閭裏無事,乃有惰業之人,不顧家產,朋遊無度,酣宴是耽,危身敗德,鹹由於此。每覽法司所奏,因此致罪,實繁有徒,靜言思之,良增軫歎。自匪澄源正本,何以革茲俗弊。當納之軌物,詢諸舊章,可先錄鄉飲酒禮一卷,頒行天下。每年,令州縣長官,親率長幼,齒別有序,遞相勸勉,依禮行之,庶乎時識廉恥,人知敬讓。唐貞觀六年是公元六三二年,其後永隆元年(六八○年)又敕:“鄉飲酒禮之廢,為日已久,宜令諸州,每年遵行鄉飲酒禮。”開元六年(七一八年),又頒鄉飲酒禮於天下,令牧宰每年十二月行之。開元十八年(七三〇年),宣州刺史裴耀卿上疏言“鄉飲酒禮儀”事。開元二十五年(七三七年)敕:“應諸州貢人,上州歲貢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數。其所貢之人,將申送一日,行鄉飲酒禮,牲用少牢,以現物充。”這就是明令“鄉飲酒禮”和科舉貢士聯係在一起了。“少牢”是羊、豕二牲,見《禮記·王製》。

“鄉飲酒禮”在《五代會要》也有記載道:後唐清泰二年九月,中書門下帖太常以長興三年敕諸舉人常年薦送,先令行鄉飲酒之禮,宜令太常草定儀注,班下諸州,預前肄習,解送舉人之時,便行此禮,其禮速具奏聞。按後唐清泰二年是公元九三五年,其時科舉製度已普遍。但引文後麵小注說:“以古禮無次序……竟不能行。”可見當時這一禮儀已漸漸失傳了。

明、清兩代,鄉飲酒禮在形式上也延續了下來。《清史稿》卷八十九《禮誌第八》,有“鄉飲酒禮”的記載,而且還詳細記錄了各府、州、縣“鄉飲酒禮”的儀式,到雍正、乾隆兩代,儀式略有改變。但自道光之後,也就很少舉辦了。原因是各地舉行鄉飲酒禮儀的經費,都取之於公家,後來此項費用移作軍餉,地方上就沒有錢舉辦了。《清史稿·禮誌八》”鄉飲酒禮”最後記雲:……初,鄉飲諸費取給公家,自道光末葉,移充軍餉,始改歸地方指辦。餘準故事行,然行之亦僅矣。自然,自此之後,也再沒有人提到這一“鄉飲酒”的古代禮儀了。

《禮記》第四十七篇《燕義》,也寫了飲酒的禮儀。其寫接待賓飲酒禮道:設賓主飲酒之禮也。使宰夫為獻主,臣莫敢與君抗禮也……但這裏所說的“燕”,即同“”、同“筵”、同“宴”,留待《飲宴》篇中再說,在此不多贅。隻是古代對於酒,在禮儀的考慮上,多從現在所謂人際關係、社會秩序、國家君臣諸侯、家庭親子、夫妻關係諸多方麵考慮,規定有時是很細致的。如《喪大紀》載,“既葬,主人疏食水飲……始食肉者,先食幹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禮記》中說“玄酒”,是指水;說“醴酒”,是指薄酒。連飲什麼酒,都作了細致的規定,也可見古代有關酒的禮儀等事,多麼細致具體。

再有《禮記》記有“投壺”之禮,這和現在飲宴罰酒類似,但這形同射箭,有比勝負的意思,但是“勝飲不勝者”,就是勝利的不喝酒,而失敗的要喝酒,禮儀也很細致,如說:投壺之禮,主人奉矢……主人請曰:某有枉矢哨壺,請以樂賓,賓曰:子有旨酒嘉肴,某既賜矣……請賓,曰:順投為入,比投不釋,勝飲不勝者……命酌,曰:請行觴。酌者曰:諾。當飲者,皆跪奉觴,曰:賜灌。勝者跪,曰:敬養……這些禮儀都和酒有關係,而且禮儀記載多麼周詳具體,隻是早已失傳,後來好古之士,雖也有人偶然好奇試試,但年代久遠,在社會上知道的就很少了。隻是後來的飲酒者,不管賭吟詩也好,賭酒令也好,賭劃拳也好,所謂“如詩不成,罰以金穀酒數”,都是勝利的不飲,失敗的飲酒。如果這也包括在“禮儀”之內,那就是這點也和古代禮儀一樣了。其他民間敬酒、勸酒禮儀,古今大體一樣,細說又較繁瑣,隻能從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