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陝甘寧邊區政府、陝甘寧晉綏聯防軍司令部聯合布告(1 / 1)

陝甘寧邊區政府、陝甘寧晉綏聯防軍司令部聯合布告――關於治安問題的幾點規定

(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一、查延安、洛川蔣胡匪軍南逃時,曾有很多軍用物資遺棄埋藏情事。私自發掘者有之,隨便收拾者有之。為確保治安收集軍用物品,支援革命戰爭,特決定凡各種武器彈藥、子彈殼、炮彈殼、通訊器材、藥品、汽油、各種機械零件、軍用工作器具、鐵絲、油桶、軍火原料等物,無論私人或團體收集,均須送交或報告當地政府轉解邊區政府或直送聯防軍區後勤部收存,並準由接收機關按物品種類數量多寡分別給予獎金。所有收藏上列物資之軍民人等統限六月十日以前悉數呈交或自行報告。如過期不報自行隱匿,一經查出除軍用物資沒收外,並按情節輕重予以相當之處分。至於報告檢舉私藏軍火武器人員確實不虛者,定予適當獎勵。

二、為迅速恢複交通治安起見,特作如下規定:

甲、城郊一切軍事建築、碉堡、工事、電線、電線杆,不經衛戍機關許可,不得破壞,如敢故違,決予查辦。

乙、不許隨便打槍、投彈,即使試槍、試炮,必須呈報衛戍機關查核公告,始準試放。

丙、自本月二十五日起,夜十時至次晨五時為延市戒嚴時間,在戒嚴時間之內,除因公持有通行證口令人員外,禁止一般自由通行。

丁、凡屬軍民人等,一聞防空警報,應聽警戒人員指揮,按劃分之防空區域迅速隱蔽,行人則就地找防空蔽體或適當地點隱蔽,不得任意亂逃暴露目標,以及擾亂秩序,妨礙救護。

為此聯銜布告,仰我全體軍民一體遵照!此布。

主席 林伯渠

司令員賀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