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字第35號一九四九年七月十八日)
各行署主任、各專員、縣(市)長:
茲製定《陝甘寧邊區商標注冊暫行辦法》,隨令頒發,仰即遵照執行。此令。
主席 林伯渠
代主席 劉景範
副主席 楊明軒
附:
陝甘寧邊區商標注冊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商標牌號專用權,發展生產,提高產品質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區公私各廠店之產品,申請商標注冊者,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 商標注冊由本府工商廳辦理,為便利商民起見,凡申請商標注冊者,得向行署工商處或相當於行署之市工商局呈遞申請書,經其審查合格並轉呈本府工商廳核準後,準予注冊。
第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時,須呈送商標圖樣、貨樣及填具載明下列事項之申請書。
一、廠名,
二、經理人,
三、企業性質,
四、類別,
五、資本額,
六、主要機器設備,
七、每月產量,
八、所需主要原料及來源,
九、行銷範圍,
十、商標牌號名稱及其所代表之商品特點。
前項商標圖樣貨樣及申請書經批準後,分存工商廳,行署(或市政府)及申請人各一份。
貨樣以最小之封裝為限,其因搬運笨重,不便呈繳者,可以模型、照片或圖樣代替,如認為必要時並得令申請人將製造過程詳細說明。
第五條 凡經審查合格準予注冊者,應將其商標圖樣先行刊載於商標公報或指定之報紙滿兩月後,別無利害關係之異議時,始行注冊,發給注冊證。
第六條 商標專用權,以呈準注冊之圖樣及其所指定之產品為限。
第七條 商標專用期限,自呈準注冊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後,得呈請續展,每次亦以五年為限。
第八條 商標所用文字,以本國文字為限,不得使用外國文字(已經使用外國文字之商標牌號,得限期更換之)。
第九條 商標所代表之產品,其品質提高,特點發生變化時,得向原注冊機關呈遞證明書,經審查屬實後,以商標公報公布之。
第十條 未經注冊之商標,如與已注冊之商標重牌,得以已注冊之商標為合法,並責令未注冊商標重新更換,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一條 凡商標牌號及其營業一並轉讓他人時,應由雙方於事前申請本府工商廳批準,並繳銷舊注冊證,另換新證。
第十二條 在商標專用期內歇業者,其商標專用權即同時廢止,並繳銷注冊證。
第十三條 醫藥製品,須先經行署衛生行政機關化驗許可,並取得證明後,始得申請商標注冊。
第十四條 商標專用人,發覺有偽造其商標時,得向司法機關起訴,依法處理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商標注冊:
一、屬於迷信品與違禁品之產品。
二、未取得營業證照者。
三、相同或類似之商標牌號。
第十六條 商標注冊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原注冊機關撤銷之:
一、商標專用人,將其商標自行變換或加附記者。
二、商標專用人,未能保持其商標所代表之產品特點,品質日益下降,經通知其改進,而不遵辦者。
三、請準注冊之商標,在一年內未經使用,或停用滿一年而無正當理由者。
四、商標權移轉已滿半年,未經重新申請注冊者(因承繼移轉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頒布前,各廠店原已注冊之商標,須於本辦法頒布後一月內申請注冊,換領新證。
第十八條 依十七條之規定,所換領注冊之商標,與已注冊之商標重牌時,由工商機關按其出品先後,質量優劣,產量多寡,裁定之,未獲核準者,予以撤銷,並令其改換商標,另請注冊。
第十九條 辦理商標注冊,應由申請人依下列規定,繳納注冊費:
一、申請注冊及換領新注冊證,繳納人民幣一萬元。
二、申請轉移商標權,繳納人民幣五千元。
兩種以上貨物使用一種商標者,仍按一種繳納注冊費;同一申請人申請使用數種商標者,則按商標種類分別繳納注冊費。
第二十條 凡經注冊之商標,應在封裝上或產品上,注明“陝甘寧邊區工商廳商標注冊證×字第××號”字樣。
第二十一條 商標申請書商標注冊證,由本府工商廳統一印製,申請書由申請人向行署工商處(或市政府工商局)自行領填。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