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徹底分配土地地區的地權問題
未徹底分配土地的地區,在關中淳耀有十八個鄉和三個行政村,赤水有九個半鄉,在一九三四年到一九三六年內戰期間,該地是遊擊區,每年二三月間被敵人占領,到七八月間又被我收複,雙方鬥爭甚劇烈。其時我們在鄉裏建立了蘇維埃政權,選舉了縣、區、鄉蘇維埃主席,設有貧民團長,赤衛軍的組織,有時是秘密的,有的地方在幹部會或鄉代表會上曾宣布過:“土地誰種歸誰”,一般農民也知道分配土地,但因當時敵來我去,戰鬥頻繁,致使土地未得徹底分配,隻是“宣布”了一下,並未具體地分配和登記。另方麵在這內戰三年中地主因畏懼多不敢來裝租子。一九三九年關中專署宣布:“內戰三年未裝租子的地區地權歸農民”。實際上未能貫徹執行,嗣後地主有些地方多少裝過一些租子。施政綱領頒布後,地主更有借口,用租種辦法收租,如淳耀六區一鄉朱玉貴租種小橋地主之地,內戰時期三年未裝租,三九年地主向朱說:“家裏小孩要吃核桃”,朱想自己的地曾是“人家”的,但讓他到地裏打去;第二年地主又說:“老人沒有棺材”,朱又讓他把地裏的樹伐了;第三年就手拿施政綱領來收租,朱不允,地主說:“地不是我的你為甚叫我在地裏打核桃伐樹呢?”朱無奈乃讓其裝租。也有幹部家裏收回土地的,如張仲平等。亦有些佃農覺得光說沒有“執把”,故有個別佃戶賠地給地主出錢,如淳耀五區宋治山,曾給地主出了二十萬法幣,把依法取得地權之五畝河灘地再買一遍。四三年專署正式決定製止地主裝租,並進行歸地。淳耀在四四年歸地二萬五千一百畝,今年春季又歸了千餘畝。
現存的問題是:有些土地尚未歸給農民,土地沒登記,地權尚未最後確定,農民對地權還不放心。其次,當時分配土地時,未打爛平均分配,僅宣布“誰種是誰”的。又次,地主收回土地後,有已轉賣或典出者。據關中的同誌談,地主偷收租子的是有,但地主收回或原種戶變動的不多,現在大部還在原佃戶手中掌握著。
此外,尚有與此情況相仿佛的延安縣劉萬家溝、十裏鋪和延市的橋兒溝等地,內戰時亦是遊擊區,三五年建立蘇維埃政權,選舉了區鄉政權,並曾在農會上宣布“分配土地,誰種歸誰”,但未得徹底分配敵人就來了,處於敵我拉鋸狀態,直至雙十二事變後政權才歸我們,現地主仍然收租,地權還未確定。
處理意見:
對於這種地區的具體情況,現尚缺乏具體材料,不能很好地提出有把握的意見,隻根據這次會上所談結果,提出下麵幾個原則作為參考,至於更好的辦法,還有賴於邊區政府及關中分區縣級機關進一步的調查情況,詳細研究。
(1)原則上確定這些地區應視為土地已經分配的地區,內戰時農民租種的地“誰種的歸誰”,地權應歸於農民,在原來誰種歸誰的原則下,為照顧現在種地戶應以經濟情況可進行適當的調劑。
(2)鰥寡孤獨和貧苦的抗屬,當時係因無勞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地權原屬原業主。
(3)地主如將土地收回後,已轉買或典出者,土地仍應歸分業主。由地主抽另地或出錢補償買地戶,如其無力補償時,由地主給買地戶立欠條,如地主在友區時,可由“地媒”作保。買地戶如係貧苦農民,則可由公地中或原地中給予調劑一部分土地。
(4)當時種土地的佃戶,現無下落者,該地暫歸公家管理。
(四)警區的歸地問題
土地革命時綏德分區的吳堡、清澗等縣土地大部曾徹底打爛均分過;綏德、佳縣、子洲等縣因處於邊境地帶或為白軍占領,隻分了一部分土地。
一九三六年何紹南任綏德分區專員,地主即依勢將所分之土地全部收回,中貧農亦將劃分之土地收回,因怕地權不保險,故出賣轉典者甚多。三七年我警備司令部與何紹南曾出聯合布告:“土地維持現狀,不再變動”。奈因政權屬國民黨掌握,地主收回土地之現象仍甚嚴重,如佳、清、綏等縣。有部分地區因群眾鬥爭情緒高漲和黨的領導,頑抗不予交地,故土地仍掌握在農民手裏。四?年何紹南被逐出境,有些地方農民便趁機歸回土地,後政府宣告歸地停止,即維(持)原狀。
今年六七月,清澗、佳縣等地紛紛歸地,其原因由於受了各解放區獻地和清算運動的影響,農民本向因關聯其切身利益,對地主有深切的仇恨,過去地主收回土地時,連地裏的莊稼也收割了,有的農民還曾遭受反動軍隊的毒打,兼之幹部的認識上示把群眾利益與政策聯係起來看,認為歸地與群眾有利,不應約束,遂采取自流放任的態度,群眾即認為政府默許了,於是自動組織農會來領導,歸地運動展開了。如清澗城折石店等區之部分地區在四?年歸地時動得較遲,未歸成,深感遺憾,故在這次歸地中,情緒十分急切,恨不得一下就把地歸回來,店子溝區五鄉惠家園子,在一晚上的時間就把地歸完了。總計:清澗歸回五千三百零五坰(十三個鄉五十個村),佳縣歸回十餘村(地數不詳),子長歸回一部分(子長是在去年春天歸的)。
其時舊地主富農情緒甚恐慌,或故意回避不參加會議,或故意砍樹以求報複,有的向政府要求應照顧他們的生活,有個別的則偽裝分產以圖抗拒歸地。農民方麵:有多報人口,以圖多歸地的;為表示管產,有的與地主搶摘果子,果子還是綠蛋蛋的就被糟蹋完;有的擋住要地,而不讓他人上山勞動等現象。關於歸地曾作如下的處理:(1)麥地歸誰家翻種?有的係兩家各翻一半,有的係雙方等待均不翻種,有的給地主留一部分,餘地分給農民耕種。如清澗石嘴驛三鄉柳溝村的楊新春,革命前有地一百二十六坰,餘悉分給農民。(2)地主給分地戶寫契約,因分地戶秋後始能得到土地,恐生意外變動,便叫地主寫一契約為憑,保證秋後歸地,如石嘴區五鄉分地戶要曹元利(舊富農被劃分土地)寫契約,曹問其弟曹元讓(縣議員),他說:政府沒命令就不給寫契約,而群眾不讓,堵著門硬要曹姓給各分地戶寫了契約。(3)政府填了表,因分地戶怕秋後翻案,鄉政府須將地名、人名(分地戶與地主)坰數都登記在表上,鄉政府與村長各執一張,分地戶與地主均當麵看過。關於歸地中影響土地關係波動的有三種情況:一是隻歸出了地,而沒歸回地約,一是歸回了地而未有歸出者,再一種是一方麵歸出地,另一方麵又歸回了土地,一般舊地主富農的地,歸出的較多,土地交流,有歸出又有歸回的情況亦多,真正侵犯中貧農的是個別現象。(根據清澗的材料,唯數字不詳)。
其後,專署鑒於農忙時期,搞歸地運動,對生產運動妨礙甚大,土地被地主收回後典當出賣關係很複雜,歸地中有侵犯中貧農利益等問題,乃下令停止歸地,已歸者未動。
歸地中曾發生許多問題,至今尚懸而未決。(1)有侵犯中貧農利益者。因革命時所有土地皆打爛(亂)均分,所以中貧農有餘之土地者亦被劃分,何紹南來時他們趁機將地收回,這次歸地中又將此地歸給分地戶,則是重犯土地革命時侵犯中貧農利益的錯誤,若不歸時該分地戶則無地可耕。(2)地主將土地收回後,轉賣出典者甚多,有的已經轉賣三四個手,買地戶多係勤勞耕種新發展起來的農民,歸地後地主大部無力補償買地戶的損失,致觸犯了買地戶的利益。(3)中貧農之間的典當關係,土地革命時按典地為死的原則,何紹南政權複辟時,這些地又全被贖回,這次歸地中又如數為農民歸回,致發生典當的債務問題。
處理意見:
1.從地主手裏歸回來的土地不再退回原主,因其已確實轉到農民手裏,有的已登記備案,有的寫了契約,如果一旦翻案,將土地仍歸還原地主,結果勢必發生搶種事件,地主要地,農民不退,雙方爭執不下,並且這是給群眾潑冷水,會影響群眾鬥爭情緒低落,與政府隔離,或有不信任的態度。
至今尚未歸回的土地則不再繼續歸,待後用其他辦法妥善處理。
2.地主收回後,轉賣出典的土地原地歸分地戶,由地主負責贖回或補償買地戶的損失,若地主無力補償時,可按原地戶和分地戶的家庭經濟情況,酌予調劑。
3.中貧農原有的土地已歸回者應在照顧中貧農利益的原則下根據雙方家庭經濟情況酌予調劑,如有公地可抽出一些調劑之。
4.典當關係的貨幣問題,應以銀幣為基礎折算,以免按實物計利過高,按貨幣計太吃虧之弊。
5.地主收回之土地,現在歸給農民的不應再行加租。
(五)公地問題
原政府所有的革命時留下的公地、紅軍公地、學田、廟產、絕門產等公地和公荒,為數不少,例如:鹽池有十四萬坰(土質瘦瘠,皆係沙堿地,每隔三幾年就要掉種,雖上糞僅能種一年,內有半數是牧地,不能耕種),靖邊曾有二萬一千七百坰,吳旗有二萬八千四百坰,定邊有一萬一千四百八十七畝,延安除荒山外有三千餘坰,其豐富區一鄉康家坪四百四十八坰地中,有公地一百一十五坰,公地占四分之一,其他各縣亦普遍地擁有或多或少的公地,唯尚無精確的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