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公地散置各地,有以下幾種情況:(1)有的如機關、部隊、學校自給生產而耕種。(2)有的調劑給退伍軍人和缺地的抗工屬及移難民等耕種。(3)有的為學田和義倉地,除少數外,一般因經營管理不善,致收獲量不高,甚至有的是微乎其微,如誌丹有學田一百坰租出,每年僅收租子一石,關中有的義倉地百餘畝,僅收獲一石多糧。(4)由政府租給群眾耕地,作為財政收入的一項,其數不少,如靖邊新城區一年曾收租二百石,其他縣亦有年收租數百石之多者。(5)有些為群眾賴種偷登。由於政府無完整而精確的公地登記冊,各級人事常有變動,影響對公地不夠熟諳及公地管理欠嚴密等原因,致為一些群眾賴種或為地主等用混水摸魚的辦法暗裏收為己有,在各地曾是普遍現象。如延川禹君六鄉大張村原有公地二百餘坰,後群眾占隻剩百坰。靖邊鎮靖區二鄉三八年登記公地時隻有二百坰,經清查後,始發現有二千零八坰,平素均為群眾所種。吳旗四區三鄉鐵邊村有公地百坰,因村居民爭種,時起糾紛。鹽池四區三鄉土豪喻本義有地萬架(一架合五畝),革命時曾宣布歸公,但他卻私自出租多年,以後經揭發始處理。新正三區三鄉張進林更壟斷公路石窯,偽造契約,以欺騙別人,在普選時始被揭破。(6)有些公荒無人墾種被荒蕪著,如靖邊二萬餘坰公地中,內有六千坰草山梁公地,因路遠與吃水困難(山上不能鑿井)無人墾種,有四千坰狄青原公地,因地質瘠貧,墾種者亦極少。鹽池、甘泉、墾區、誌丹等地之公荒亦不少。
由此看出有這樣的問題:一方麵政府擁有大批公地或出租或任其荒蕪;另方麵無地或缺地戶亦不少,如固臨無地戶占12%(全縣三千二百三十三戶,無地者三百八十四戶,地少者八百二十八戶),誌丹無地戶占13%(全縣四千七百八十七戶,無地者八百九十一戶),未完全作地盡其利,人盡其力。其次大批公地出租給群眾不能提高其生產熱忱,致妨礙生產的發展。有些公地或為群眾賴種和侵占,而未能適當地分配給無地和缺地戶。所以如何使用公地,處置得適當,是亟需解決的問題。
曾有好的範例:靖邊縣於四三年整頓土地時,曾將大批公地分給群眾,如鎮靖區二鄉清查出公地二千坰後,即將九百七十五坰分給三十九家無地戶,每戶平均分得二十五坰,將五百一十六坰補登給十八戶缺地者;龍州區三鄉有公地二百六十八坰,除留給區鄉政府十八坰自給生產外餘悉分給無地戶二十二家,平均每戶得十一坰。分得公地的群眾,莫不喜形溢色:“這次土地可鬧好了”,生產情緒大為提高,如王善分得十七坰公地後即計劃修九坰水漫地,原擬在壩牆栽樹三十株,後超過二十株,還栽了二百株沙柳,他說:“公家這樣扶植我,我一定好好生產。”齊春旺過去租地種不上糞,不鋤草,自給他分了七坰地後,第二天他就扛上鐵鍁修壩牆,成(為)修水漫地最積極的農民。
今後處理的意見:
1.原則上各地應將公地徹底加以清查整頓,除留各機關、部隊、學校自種部分和群眾贈給的學田及原有的學田外,其餘大部分應補登記給無地的移難民和缺地的抗工屬及農民,並應給予確定的地權,俾能刺激其生產熱忱,以提高生產。
2.機關、部隊、學校為生產自給,可酌留一部分公地予以耕種,但不宜留置大批公地出租取利,因出租獲利不大,妨礙發展生產。
3.對於公荒地加以清理,對麵積、樹木、礦產等均應登記清楚。
(六)移難民土地問題
邊區的移難民分布在延安、甘泉、墾區、安塞、誌丹、固臨、富縣和關中分區各縣,其次分布在隴東、三邊等地,大部分從事農業生產,對邊區經濟建設曾起著很大作用。其來源有三:一部分係由邊區內部移來的,如警區南下移民,又一部分係由國民黨區如河南、大關中、漢中、宜川、寧夏、甘肅、橫山、榆林等地移來,再一部分則曾由敵占區山西、河北等地移來的。
現在的問題是:移難民流動性很大,遷移者甚多。如延安縣馬士川講,過去有移難民二千多戶,現僅有九百餘戶,遷走一半多;墾區今年亦曾移走三百三十五戶,新正縣亦移走二百餘戶。
為什麼各處均曾發生移難民遷走的現象呢?(1)因鄉土觀念深,來邊區有的是為暫求生路,並無長久之計,年景一好即想回家。(2)居於梢林地帶易得病疾,尤以婦孺死亡率大,如甘泉有移難民二千五百八十一人,二年內死亡七百九十一人;有的喝了梢林水後,易得柳拐子,故多遷移。(3)有些地方尚未徹底執行優待移難民政策,未滿三年即歡迎其出負擔,或要收租,甚至有勒索重租的。(4)地權方麵,移難民所種的公地有的至今尚未確定,使他們不安心。例如:延安川口區三鄉為移難民鄉,全鄉九千三百七十坰地中移難民開墾的有七千三百七十八坰,占總地數75%強,可是移難民開墾的地自(至)經(今)地權尚未確定,致影響彼等生產情緒。
為穩定移難民的情緒,爭取其久住邊區,其他辦法暫不述及,茲將地權方麵的處理意見述之如下:
1.凡移難民所開墾之公荒,一般年滿三年者,應予以登記確定地權(及規定五年,現改為三年)。
2.凡帶家眷擬長住的移難民,其開墾的公荒,雖未滿年限,亦可提早予以登記,確定地權。
3.移難民土地不足時,可在公地中予以適當調劑。
4.凡移難民開墾私人荒地,地權仍屬原業之〔主〕所有,未滿三年的,地主不準收回或索租並保障其佃權。為使移難民有熟地耕種,容易生根起見,在登記土地時,移難民得聲請政府撥出相等數量之公地給地主,以換取移難民已開墾之熟地,登記給移難民。
(七)窯洞及定著物問題
在土地革命時,所有土地均打爛(亂)平分,而窯洞則未打爛(亂)劃分,反宣布過“誰住歸誰”。按此原則,凡住地主豪紳的窯洞無問題,但住了貧農窯洞的,就發生很多問題。如綏德一抗屬婆姨,家有四麵窯,典給其兄兩麵,鄰家住一麵,自住一麵。革命後窯洞歸住戶所有,三麵窯屬於鄰家和其兄,自己隻登記了一麵窯。後其夫回家,向政府交涉:“你們先說不侵犯中貧農的利益,為啥就把我當兵的幾麵窯給劃分了?”政府勸說其鄰家將窯退還原主,他執拗不退,說:“你們都給發了登記證,為什麼要我退回呢?”其時又曾宣布過“典窯為死”。在分配土地,革命前的典當關係一律作廢,一般地主典窯亦不成問題,但有些中貧農典窯的,就經常發生問題。如清澗高生在革命前將窯典給賀青春,後高姓要贖窯,而賀姓則依據“典窯為死”的原則力爭不給,現上訴至政府,迄今仍未解決。據各縣反映,在過去所發生此類問題,都依“典窯為死”的原則處理的。
因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和變動,致土地上的定著物也曾屢生糾葛。處理的意見:
1.凡中貧農革命時住了地主富農之窯洞,即按“誰住歸誰”的原則處理,不再變動。若係中貧農住中貧農的窯洞,發生問題時原則上執行誰住歸誰,但可按具體情況,適當予以調劑,使的雙方都有窯住為宜。
2.凡革命前的典窯問題,皆以“典窯為死”的原則處理,若出典者係中貧農時,可按雙方家庭具體情況,進行適當的調劑。
3.凡分配過土地之地區,定著物隨土地轉移歸新業主。平時定著物隨土地買賣而轉移。如係正當買賣關係,訂有契約,載明定著物之處理辦法者,應按契約處理。
(八)墳地問題
土地分配以後,分地戶為擴張耕地,遂有開墳地耕種的,墳主由於迷信等關係不允開種,極易起糾紛。此外,由於墳地內的樹木等之所有權問題,原業主與分地戶也常有爭執。如子長北一區薛家一座靈地,已多年未燒紙,內有一株大樹,其地分於徐姓地內,徐姓欲砍大樹,薛家不允乃起糾紛,迄今未決。
今後處理的意見:
1.凡有主的靈地,應依原劃定之界段歸靈主所有,並允許其靈主繼續埋人,他人不得隨便開墾,本人同意者例外。
2.靈地內之水、石、樹木等定著物,凡有靈主者,應悉歸靈主所有,他人不得侵犯。
3.凡已無主的古墳,如係小塊土地,可由分地戶自行開墾,如係大塊的墳地,應一律歸公,其所有的水、石、樹木等定著物的處理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