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發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有些幹部對統一戰線的了解不夠,所以對土地問題的處理辦法不能夠適當,大部分過“左”了,而且不根據實際情況,隻是平空造事,一個幹部一套解決法,弄得五花八門。
(二)地下黨掌握不住領導鬥爭的路線,作了群眾的尾巴,使群眾鬥爭超越□□□執□行動□□□
(三)流氓、地痞、土棍,混進了農會下層領導機關,胡搞亂□□□
(四)頑固派壞家夥們乘機造謠生事,胡來搗亂(如這幾天米脂綏德城周圍都說八路軍又在東麵分地打土壕)。
乙、調整土地問題的原則
一、不是重新分配土地,而是在不違反統一戰線的原則下,保護農民能種田的利益,同時不引起富農地主的恐慌與反抗。
二、絕對保證一九三七年警備司令部二區專署,抗敵後援會合銜布告之有效。
丙、調整土地問題的具體辦法
一、進行過分配土地的地方
(一)在內戰前農民將自己的土地得價典給富農地主或因債務關係抵押給地主富農了(土地革命時地主富農將此地分給農民了)但在近三年中出典或抵押該地農民又付償地價將該地贖回了,這就應由花錢贖地農民耕種。地主富農的土地在土地革命時將自己的土地一部給農民了,但近三年中該地主富農又將這塊地出賣或出典給另一個農民了,這地也應歸花錢的農民耕,再不得反悔搗亂。
(二)在民國二十五年,地主富農即將自己分給農民之土地,收回自己種了,或者是給佃戶夥種去了,這塊地的所有權是地主富農的,但在二十五年地主富農既未收回自己種,又無向農民收租之土地,其土地所有權是原來分得該地之農民的。
(三)在二十五年,地主富農未將分給農民之土地收回自己種,而隻是向農民強迫收了租子的土地,應一律歸分得該地之農民耕種。
(四)在二十五年,地主富農既未收回自己種或夥種,佃農而亦未收租的土地,其所有權是分得該地之農民的。但在近三年中,地主富農將此地強行收回典賣給另一個農民了(或者此地過去是典得農民的,現在被出典主贖回去了,也是一樣),這應由地主富農拿出自己種的土地或佃戶夥種的土地一塊(麵積相等)補償給原來分得該地之農民耕種。
原文件破爛,字跡認不清,故用□符號代替。
(五)農民租種地主富農的土地而地主富農現將此地出賣或出典給另一個地主富農了,此地仍歸原租戶耕種,但所有權是付償典價的地主富農的。
(六)農民在過去分得了一部分土地,而在近三年中又買得或典得土地夥種的話,那就應將自己過去分得之土地讓出來給其他農民耕種。
(七)農民過去給分下的土地被地主富農收回出賣或出典給中貧農了,弄得這農民現在無法得到土地種,那就應將已得典買地的農民(如六條情況)讓出些地與過去留下之公地中抽出一部分讓他耕種。
(八)地主富農在二十五年收回自種的土地,或夠佃戶夥種的土地很多,而且□□□就要地主富農讓出一點土地租給該無法得到土地種的農民耕種,但不能強迫。
(九)地主富農在內戰時未給留下土地(不論逃避與否),而在近年亦未收回土地自己耕種或給佃戶耕種者,應由分得該地主富農土地之農民協商退回一部與留下之公地中抽出一部土地讓他們耕種。
二、未進行過分配土地的地方
(一)一般的不論地主富農自己種的土地或給佃戶夥種的土地多少,絲毫不得幹涉,更不得強迫分配。
(二)地主富農常年給農民耕種的土地,不得任意收回另找租戶,也不得抬高地租,而應按活租製收租。
(三)如果地主富農自己種的土地,或給佃戶夥種的土地很多而自己村莊裏還有沒地可種的農民,那就應以說服解釋的方式讓出一部分土地,以活租給那些無地種的農民種。
丁、附注說明
一、自二十五年的說法,是以雙十二西安事變為階段。
二、地主自二十五年起,即收租的土地,其所有權是地主的,因而隻能叫分得該地的農民以活租製去種。
三、一般的出典、出賣、回贖之地不能反悔,是因為一方麵土地所有權是地主的,另方麵近三年中典地的買地的贖地的農民,大都是地主收回土地及為了種地而節衣縮食借貸的中貧農,因此,如果叫這些農民錢地兩空吧?那就趕得他們跟地主跑了。如果叫地主拿出已得的典賣價洋吧?那“錢到手、肉到口”很困難,況事實上有些出賣地的地主是沒有錢的,所以難免趕得他們恐慌逃跑。
四、當此春耕時期,種子問題是應很好調劑的,但反對強迫威脅鬥爭等辦法,應該以保為單位,有雜糧的農民可向有籽種的富有者交換,無雜糧的農民應由農會或保甲長擔保,向有籽種的富有者借貸到夏收或秋收後多償還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