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陝甘寧邊區政府指令――關於土地處理問題(3 / 3)

×××政治部

1940年3月19日於綏德翻印

第八路軍駐綏米佳吳清警備區司令部、陝甘寧邊區綏德分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關於執行減租減息

條例及解決土地問題糾紛辦法的指示信

甲、減租問題

減租減息條例是根據警備區臨時參議會通過的改善民生案製定。經常駐議員會議通過並經呈奉陝甘寧邊區政府批準公布施行的。這一減租減息條例的施行是實行了抗戰建國綱領中的改善民生原則,調整了階級關係,加強團結,壯大抗戰力量,更是適合於陝甘寧邊區的抗戰時期的施政方針。因此應該熱誠擁護與保證徹底執行的,可是根據近日的反映,各地對於執行此項條例,尚多忽視,因此發生下麵的許多問題:

一、地主以收回耕地威脅佃戶使其不敢減付租粟。

二、地主雖按條例收租粟,但又另外提出地租以外許多苛刻條件,增加佃戶的負擔,例如向佃戶要求代耕幾坰地(不付工錢)要佃戶補出耕牛驢的股金,或增加牛料(綏德亢家溝某地主向佃戶要八升牛料)或有的地主將地夥種出去,秋收時□□□看地戶收割,要求地戶共同負擔雇人所用的酬勞等不合理現象。

三、由於上述的情形佃戶不明條例的規定,感到明年沒地耕的威脅,而自動地向地主提出以“老東佃關係”的感情,情願照舊付租以求得明年的繼續有地種。

四、個別佃戶抗租,或於條例規定的減租率以外又再減付租粟,如綏德某地佃戶按平年一石減付為六鬥又折扣減為一鬥八升。

五、個別投機分子利用機會私向地主約定不給減租甚至增租而企圖奪取耕地。上麵這些現象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一部分地主與個別佃戶不明大義隻顧私人利益,妨礙整個政令的推行,同時也因為各級行政人員未能深入地向群眾宣傳解釋,以致許多佃戶未能明白條例上的具體規定,因而發生了這許多問題。現在我們要求各級行政人員,特別是聯保幹部及保甲長各級農會對於減租問題的處理必須:

一、向農民作深入的宣傳解釋,將條例說成通俗的語句,務使每個人都能清楚地了解。

二、宣傳解釋的要點:

(一)地主不能無原因而收回耕地或更換租戶,即是如果沒有特殊情形佃戶已按條例規定數交租,且積極努力生產的,地主不得收回耕地。

(二)地主不得向佃戶提出條例上所規定的租額以外的任何條件,增加佃戶負擔(如上述的情形)。

(三)減租的標準租額,是以今年約定的租額作標準,此後不得增加。

(四)佃戶應按條例規定之數交租。

(五)減租率:平年一石給六鬥,歉年一石給四鬥半,夥種的四六分。

三、各級農會應開會討論減租條例並發動會員保證執行,反對增租奪佃。

四、如果不按條例收租或無故更換租戶的各保長應負責合理解決,多收的必須退還,要嚴格執行。條例的規定有不服的應向上級報告。

五、除了解決已發生的問題外,並應隨時注意檢查各村減租問題的處理情形,有不對的隨時糾正,各保長應將各保佃戶付出租粟數目,地租數目,地主姓名,詳細地逐一登記下來,作為將來解決糾紛的根據。

六、米脂、吳堡兩縣平年歉年地區的劃分,應由各地方政府會同農會,根據實情妥慎劃定公布,並報告上級備案。

乙、土地問題

綏德東區及清吳的一部,最近關於土地的歸屬問題發生糾紛,現規定下列幾個原則,望各級工作人員靈活地根據這個原則處理之:

一、以今年春季處理土地問題時的決定為根據,不得再變更,歸了的就歸了,說明是調劑耕地而租給的就作為租地解決。

二、如雙方發生爭執時必須找到當時處理土地的經手人,農會主任,民運幹事或其他負責人的證明,作為解決的根據,如有文件證明更好。

三、今春歸了的土地準許現在得地人自由處理(無論原來是典得的或買得的),原地主不得幹涉。

四、如非上列三個原則所能包括的土地問題糾紛,應以會議方式商議,公平合理解決或呈請上級指示。

望各地農救會及各級行政幹部詳為研究討論,根據這個指示參酌各地實情靈活處理以求達到平息糾紛,民無怨言,至為殷盼!

此致

司令員兼專員 王震

副專員 馬豫章

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