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陝甘寧邊區政府指令――關於土地處理問題(1 / 3)

(抗字第663號一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令靖邊縣縣長王治邦

六月二日呈一件。為呈請土地革命時豪紳之土地及以多報少之土地應如何辦理,仰鑒核示遵由。

呈悉。在土地革命時,豪紳地主之土地處理,可依照一九三八年六月九日決定處理。以多報少之未登記部分,照登記辦法辦理,仰即知照。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高自立

附:

靖邊縣縣長王治邦關於土地問題的呈文

呈為呈複事:頃奉鈞府抗字第629號指令內開:“關於該報告中之查田問題一點,應加以改正。”職奉令後除遵照所令兩項執行外,但關於豪紳地主在革命時已叛之友方他之土地有個別的地方既未經群眾化〔劃〕分,又未充分經這次查出,應如何處理,還有於雙一二事變後他回來要求公家與他補充土地,但在登記時他還是以多報少,在這次查田當中亦已查出,應如何處理。以上二宗理合備文,呈覆鈞府鑒核令示遵行。

謹呈

陝甘寧邊區政府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高自立

靖邊縣縣長 王治邦

一九四?年六月二日

陝甘寧邊區綏德分區減租減息暫行條例草案

(民國二十九年製)

一、本條例根據警區臨時參議會通過之減息減租案製定之。

二、本條例所稱之地租為秋夏收成後之糧租。

三、本條例減租之標準租額,以本年主佃雙方約定之租額為標準,此後租額不得增加。

四、減租比率列下:

1.豐年按標準租額減百分之二十五(即一石給七鬥五升)。

2.平年按標準租額減百分之四十(即一石給六鬥)。

3.歉年按標準租額減百分之五十五(即一石給四鬥半)。

五、歉年普通耕地收成在三鬥以下免租。

六、土地特別薄瘠之區,雖豐年每坰收成亦不過三鬥者,其免租標準按各地具體情形另行規定。

七、夥種土地應按收獲量分配之,除子種外地主得四成,佃戶得六成。“如子種牛料由地主出者(俗稱安移)則地主得四成五佃戶得五成五”。

八、禁止主佃雙方以任何文約規定押租或轉租。

九、佃戶應按本條例規定之數交租。

十、地主不得無故收回租地或更換租戶。

十一、凡典賣土地其買主所買土地如非自種,不得無故更換租戶。

十二、借貸金錢者,其利率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五厘。

十三、借糧食者,年息不得超過十分之三。

十四、本條例自呈準邊區政府核準公布之日施行。

(附注)本條例雖已經臨時參議會常駐委員會通過,現正向邊府請核中,在未經核準公布前,本條例謹作解決問題之參考。

土地問題暫行調整辦法

甲、糾紛現象的發生

一、最近農村中為土地問題所發生的各種事件

(一)過去進行過土地革命的地方,地主富農的土地曾經一度給農民分配了,而蘇維埃運動當時被圍剿失敗後,地主富農將自己的土地從農民手裏奪回來,出賣或出典給另一個農民,現在該原來分地的農民又將該土地無條件地收回,典買主即無地種了,而向地主富農要付償了的地價吧,富農地主已將地價款花光了,況俗話說:“錢到手,肉到口,再要拿出難上難”,因此弄得一些農民錢地兩空了(這種現象各地都發生過,特別是綏德的東北兩地區最多)。

(二)中農家中隻有土地十來坰,而農會負責人強迫要該中農抽出兩坰地給農民分配,該中農不高興,農會負責者打了兩個耳光(綏德發生的事)。

(三)過去沒有分過土地的地方,強迫地主富農將全部土地拿出來,由農會給地主富農每個留下壞地五坰,餘者分給農民,甚至在分地時召集農民會議,因富農遲到會,即要派人捆綁(綏德民享鄉林家鹼與薄家窪發生的)。

(四)強迫向地主富農要種子,及春耕時期的食糧,並且大吹大擂地要向地主富農鬥爭(薄家窪發生)。

二、這種事件的影響

(一)錢地兩空的農民們非常不滿意,他們以為“世事不能鬧了”,隻有得過且過,敢怒而不敢言,無形中和地主富農結成了一條陣線。

(二)地主富農大起恐慌,以為八路軍打土壕分田地了,把雇工夥種地的佃戶都“打發”回家了,這阻止了統一戰線的開展。

(三)糾紛事件不能具體地一解決,弄得地主富農不敢種地,而農民也不敢種地,防礙了春耕。

(四)頑固派到處乘機造謠,八路軍重新分配土地的呼聲到處聽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