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簡論宋明清漕運中私貨販運及貿易(2 / 3)

宋、明、清幾代對漕船私貨貿易的態度和規定,是經過了從默認、限製到允許、放鬆的一係列變化過程,逐漸使這種特殊的商業行為獲得了合法的地位。反映了封建統治者在不願直接增加運輸者報酬的情況下,采取後種曲折的補救措施,即放棄部分商稅,允許運輸者利用漕船販運貿易,以改善他們的生活,從而減少漕物被盜現象。其用意正如蘇軾所指出的:“蓋是朝廷損商稅之小利,以養活綱梢”,“以致綱梢飽暖,愛惜身命,保全官物,事理灼然”。同時,限製販私規定的不斷放鬆,也是廣大運輸者長期鬥爭的結果。

宋、明、清時期活躍的漕運私貨貿易,雖在各代具體情況有所不同,但總的活動方式卻基本一致,主要有替商人運貨和自己販運貿易兩方麵的活動。所經營的商品內容則極為豐富,從土特產品到日用百貨,從粗笨貨物到精細物品,無所不有,甚至包括違禁的食鹽等貨物。首先,先看運輸者為商人運貨方麵的情況。如前所述,宋初便有漕卒、梢工利用漕船替客商運貨的記錄。以後,這一現象長期存於宋代漕運之中,一些官員甚至不無擔心地說:免檢漕船,“今後東南物貨盡入綱舡攬載”。運輸者通過運輸勞動,從商人那裏獲得了水腳工錢。這種方式的經濟活動,對貧困的運輸者來說,是最常用、也是最穩妥的經營之道,他們可免去進貨成本和交易風險,取得穩定的收入。這方麵具體報酬情況雖無直接記載,但北宋末的一條史料卻從側麵予以了說明:為解決都城缺糧問題,江東漕司建議鼓勵運輸者將60石私貨改裝糧食,由政府參照商人運貨之例,付給他們工錢。以平江至開封為例,每船可得700貫500文錢、2.2石米,“與附搭客人行貨所得錢數不致甚遠”。明初,嚴禁運軍攬運商人貨物,從史料上看,這時運軍這方麵的活動比較少,主要是販運自己的貨物。但到明中葉以後,隨著“漕政廢弛”局麵的出現,漕船中攬運客商貨物的現象已很普遍。這也可從官方不斷發布的禁令得到反證,如弘治十三年的一道禁令稱:運軍除自帶貨物外,若附載“客商勢要人等酒、麵、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物者”,予以嚴懲,沒收貨物。時隔幾年,再次下令禁止運官“攬客商貨物,取其雇值”及替京師勢要裝運土產的活動。萬曆時,明朝又多次下達類似禁令。層出不窮的禁令,正說明這種活動的嚴重和普遍。明代小說則有這方麵的直接描寫:每每漕船南返時,“就攬這行生意,假充座船,請得個官員坐艙,那船頭便去包攬他人貨物,圖個免稅之利,這也是個舊規”。

在清代,由於封建政府對運輸者的經營牟利行為一直持寬鬆態度,所以攬運商人貨物的活動,不僅規模空前,而且趨於穩定成熟。康熙初,漕督林起龍在奏疏中詳細地反映了漕船挾帶商人貨物的情況:其一,漕船開運前,“乃有一種積年牙儈專為漕船關說,引裝客貨”;其二,專有一批“奸商”為逃關稅,“視朝廷糧船為藏奸罔利之藪”;其三,運卒、水手得到運官庇護,無所顧忌,沿途包攬運貨,凡遇城鎮,“希圖逗留攬載”。由此可見,早在清初,不僅運輸者自己沿途承攬運貨生意,而且和一批行商結成密切的合作關係,互利互惠。同時,還出現了一批職業性的牙儈,長期、專門地為漕船“引裝客貨”服務。這顯然已成為一種特殊而又穩定的貨運行業。另據清人說:“沿途包攬,亦沿路脫卸,故其夾帶之貨多於額裝之米”,這說明了這種貨運運輸量之大,已到了驚人的地步。

其次,再看運輸者自己的販運貿易活動。宋代運輸者利用漕船自己販運、貿易私貨的現象,也很普遍。通過這種活動,他們獲得了商品的異地差價利潤。但勞動者因財力有限,這方麵的活動不如替商人運貨重要。某些押運者則常能因此致富,如北宋末,一些押運者自備千石大船,以漕運為名,實際全裝私貨,運往開封獲利。甚至不少漕官也加入了這一行列,如北宋中期的發運使李溥,“附官舟販竹木”,牟取高額利潤。明前期,運軍自己販運“土宜”貨物的行為,一直是其經濟活動的主要方麵,到明中葉後,則與攬運商人貨物的活動相互並存。由於明代運軍的經濟狀況很差,所以他們常常隻能販運柴、菜及竹木器之類的東西。為了增加收入,運軍一麵不顧禁令,超帶私貨,另一麵在沿途多次轉手交易,增加貿易額。如某官指出:“軍船多裝私物,但遇市鎮,灣泊買賣,延住日久”。以後又經常出現軍將隨船耗米全部出賣,“置買私貨,於沿途發賣,以致稽遲。及至來京,反買倉米,補納多不足數”的情況。

清代運輸者販運、貿易私貨的能力和規模,大大超過了宋明兩代。康熙初,漕官已指出運卒與運收官勾結,沿途交易私貨。康熙末,蕪湖關官員反映:江西、湖廣等地漕船二千多艘,“每年過關,旗丁任意將貨物滿載,船尾拴紮木筏,不令查驗”。清政府雖多次下令整頓過限私貨問題,但總的趨勢卻是被迫不斷放寬限製,有時還專門下令保護運輸者的這一權利。如嘉慶四年,針對沿途官吏催督過急,影響私貨貿易的問題,清朝特地下令放寬催限,“且旗丁等各有例帶貨物,沿途原準售賣。若晝夜趲行,竟無銷售之暇,於旗丁生計亦有關礙”。清中葉以後,運輸者為了能多裝私貨,在造船時大都不顧“定式”標準,使漕船“漸放高大,以希多載私貨”。道光時學者魏源曾寫詩諷道:“漕艘來,漕艘來,如山如屋如風雷”,“入閘為阻,千夫萬夫挽邪許”,“我聞漕艘丈尺有成規……何中□□穹窿為?私貨愈多費愈重”。道光十五年,江蘇地方官林則徐針對當時發生的一起漕船人物焚毀事件,上疏反映:“惟是旗丁本係以船為家,今被延燒,凡土宜器具什物全行毀盡,棲止食用兩無”。可見販私活動在運輸者生活中的重要性。另據林則徐指出,在販運活動過程中,各船幫水手為了利潤還經常發生糾紛,“帶回棗梨等貨分合售賣,計少爭多”,甚至發生械鬥,“謂之爭窩”。

最後,看看這期間漕船運載的私貨內容。運輸者無論是自己販運的貨物,還是替商人運輸的貨物,內容都是很廣泛的。宋代雖無直接記載,但從東南商品流向開封的情況也可窺見一斑。如開封相國寺大市場,“凡商旅交易皆萃其中。四方趨京師,以貨物求售、轉售他物者必由此”。交易的商品“無所不有”。宋人雲:“越?吳□,官艘賈舶”往來不絕,“以至五穀六牲,魚鱉鳥獸”無所不致。這其中很多的百貨應屬漕船帶來的私貨。明代查禁漕船附帶商人的貨物,就包括酒類、糯米和麵粉類、板材和竹木類、花草類、器皿類等等。漕船事實上運銷的品種,當然遠遠超過以上禁令所提種類。清代漕船北上時,多攜帶南方的手工業品及南貨特產,如德州、臨清、北京等等北方城市的絲織品及其他南貨,有不少就是由漕船從江南運銷來的。漕船南返時,主要帶北方的梨、棗、核桃、柿餅之類果品和小麥、黃豆等糧食以及棉花等北方特產。乾隆時,還規定各地漕船南返時可帶數額不等的免稅煤炭。各代運輸者為了獲得高額利益,還冒禁販運私鹽等貨物。如明代成化時禦史反映:“運糧官軍因欲將所載私鹽隨處發賣,以致在途延緩”。清代漕船販運私鹽的現象更為嚴重。如清人說,在天津收買一石私鹽不過三四錢銀,而運到江南可賣三四兩銀,“以十倍之利”,故屢禁不止。

宋、明、清漕運中的私貨販運、貿易活動,不僅是孕育於官方漕運中的私人經濟行為,使運輸者和商人獲得借巢孵卵之利,而且突破了漕運的巨大局限性,對促進南北商品流通以及運河沿線城鎮工商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