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簡論宋明清漕運中私貨販運及貿易(3 / 3)

眾所周知,在中國封建時代,內河(運河)運輸是各地貨物及商品流通的最重要的渠道,它以運量大、運價低而為官私各方所倚重。然而運河的開挖和維持,是封建政府為漕運而進行的,服務的主要對象也是漕運。因此,在漕運高居運河航運主導地位的情況下,因“借巢孵卵”而存在於漕運中的販運貿易活動,對同期曆史上商品經濟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概括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其一,突破了封建官府的限製約束,為擴大南北商品交流提供了重要的孔道。曆代封建政府為保障漕運的暢通,都對運河航運做出了漕船優先航行的規定,如明代規定:“糧運盛行,運舟過盡,次則貢舟,官舟次之,民舟又次之,閘乃肅。”一般情況下,商民行船必須為漕船讓路,在運河水位下降時,商民船隻往往還受到航行限製。這都對商品流通產生了相當大的約束作用。同時更嚴重的是封建王朝設置林立的稅卡和層出不窮的苛捐雜稅,對商品運輸貿易更構成了巨大的障礙。如本師漆俠先生指出的:在宋代由於稅條林立,用來壓榨商旅,連封建統治者也不得不承認這一事實:“稅場過密。”很多地方甚至“商人虧本,少人販興”,窒息了商品的流通和交換。另如明代江南至通州的運河之上共有河西務、臨清等七處鈔關,對往來商船征稅。但在很多時間裏,又增加了許多鈔關,如山東境內臨清至東昌,東昌至張秋,張秋至濟寧幾段運河之上,“層關疊征”。加上“中外稅收衙門多法外生事,邀阻行旅,搜檢囊篋,倍需稅錢”。清代也存在稅關官吏與地方劣紳勾結,“任意高下”,“輒行多方勒索,百計留難”的問題,也嚴重地製約了商品流通。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麵對以上約束和重負,宋代以來眾多商人們通過借助享有航行特權的漕船運銷商品,既保證了商運的正常進行,又減免了稅卡的騷擾勒索,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封建官府的壓製。加上運輸者自己販運貨物,就為商品流通、交換打開了重要生路,難怪明代有稅官不滿地向皇帝訴說:“天下貨物南北往來,多為漕運船及馬快船裝載,故民船皆空歸。而國稅無人輸納”。

其二,在免稅及低運費的優惠條件下,降低了商品流通的成本,促進了工商業的發展。由於在這一時期大多數情況下,封建官府對漕船攜帶限額私貨實行免稅製度,加上無償利用漕船運貨,運輸者自己運貨可免支運費,他們為商人搭運時,也收費較低,這就極大地降低了商品流通和成本。蘇軾即指出:“即免征稅,而腳錢又輕,故物貨流通。”這兩方麵的優惠條件對商人有著極大的吸引力。當元?初對漕船實行盤檢收稅措施後,不僅運輸者無利可圖,而且“亦無複富商大賈肯以物委令搭載”,便可從反麵得到印證。清代漕官也說:有一等奸商視漕船為逃稅罔利之藪。漕運販私所具有的這種優勢,顯然刺激、促進了商品流通和交換。

其三,繁榮了都城的商業市場,帶動了運河沿線城鎮工商業的勃興。宋、明、清幾代常年大規模的漕運,除了每年為都城運輸多達百萬至900萬石漕糧及其他物資外,還在南來北往過程中將大量的各種內容的商品投到京城和運河沿線城鎮市場之中。現以這三代官方規定的限額為依據,在前表基礎上列出:

上述所列僅為每年官方規定的一次性限額,若考慮到在運行過程中普遍存在的超越和多次交易、運銷的實際情況,其數額應當遠遠超過之數,估計每年通過漕運流通的商品總量應是的數倍。這一時期流通的貨物價值及創造的商運利潤,雖無詳細記錄,但從某些側麵的數據,仍可窺見其大體情況。據北宋末江東漕司反映數字計算,從平江府到開封,每船60石私限可改裝糧食,給運輸者“依雇客船例支錢”,可得錢700貫500文,米2.2石,“即與附搭客人行貨所得錢數不致甚遠”。若按此保守不變之數折算,每年6000艘漕船可創造商業運輸利潤:錢420.3萬貫,米1.32萬石。其中錢數比北宋太宗末全國商稅總額要多出20多萬貫,接近真宗時全國茶、酒二稅總額。而實際數額當然又遠超過此數。另據同治恢複運河漕運時所定規章可知,南返空船可帶成本銀500兩貨物,“免交北稅”,若以此數簡單與清代漕船總數相乘,則為380萬兩銀,再考慮到北上所帶貨物,及沿途多次買賣販運和超載的貨物,那麼每年總貿易額估計可達1000萬兩白銀以上。

正因為有如此巨額的漕運私貨商品流通於運河沿線和京師之中,也就形成了京師市場與漕運販私活動之間的密切關係,以及京師對這種貿易的依賴性。當宋代文人騷客得意地唱著:天下珍奇、百貨,“闔國門而取足”的時候,居於京師的他們,實際上已意識到了漕運販私所帶來的巨大益處。如宋人指出:在漕運盛行的情況下,“緣路雖失商稅,而京師坐獲富庶”。一旦對漕船嚴行盤查後,便出現“商賈全然不行,京師坐至枯涸”的慘狀。明人認為:“國家之漕運,通商旅之往來,公私之利在焉,非小補也”。清代議論漕弊的官員們雖都指出挾私對漕運的影響,但同時卻都承認這種活動對京師的意義,如康熙初漕督說“南貨載北,填實京師,百物不致騰貴,公私充裕”。以後又有官員說:“京師百物仰給漕船之夾帶”,甚至於有漕艘如不抵通(州),“誠恐九衢市價騰踴”之虞。乾隆時,官僚阿桂也向皇帝反映“漕糧係天庾正供,而例帶土宜,亦為民間日用所必須”,一旦嚴查限製,京城“價值不無騰貴”。

除了對京師的商業意義外,漕運販私還對運河沿線城鎮工商業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如宋代最著名的工商業都市,大都彙集於南北大運河沿線,如楚州(今江蘇淮安)、揚州、真州(今江蘇儀征)、常州、蘇州、杭州等,另外明清時除以上宋代城市外,新興的濟寧、臨清、德州、天津、通州等城市,也都是運河線上的明珠。這些雄居當時工商業水平前列的都市,都在很大程度上與運河漕運發生密切的關係,其中漕運販私貿易活動也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以德州城為例,德州興起於明代南北漕運通行之後,被稱之為“九州通衢”,而漕運私貨貿易在當地商業中占據至關重要地位,所謂“每遇漕船帶貨發賣,遂成市廛”。臨清成為明清時北方重要市場,為運河咽喉,“東西南北之人貿易輻輳”,這種商業繁榮,與漕運販私也頗有關係,如方誌稱:“每屆漕運時期,帆檣如林,百貨山積,經數百年之取精用宏,商業遂勃興不可遏”,“精美輕賚之物,附糧艘(即漕船)而至,蓋尤易”。地處運河與淮河相交之處的淮安,在明清時也是南方漕船“銜尾入境,皆停泊於城西運河,以待盤驗,牽挽往來,百貨山列”,為一大工商業都市,“視徐海特為侈靡”。但這些城市及其工商業,都從道光中改行海運及漕運中斷以後受到巨大影響,如淮安,“雲帆轉海,河運單微,貿易衰而物價滋”。臨清城也是“運河淤涸,而商業終衰”。德州在漕運中斷後,繁榮市容頃刻煙消雲散,時人詩詠:“一帶荒墳圍古寺,座中鐵佛也生愁”。

綜上所述,宋、明、清漕運中的私貨販運、貿易活動,是這一時期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也是職業漕運運輸者長期鬥爭的結果。這一活動的存在和發展,反過來又推動了商品流通和交換的進步,促進了都城以及運河沿線城鎮工商業的繁榮,成為中國封建社會中後期商品經濟領域裏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角色。

(原文發表於《中國經濟史研究》199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