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運是存在於中國封建時代的一種最重要的官方運輸形式,即封建政府組建水運隊伍和機構,通過內河(包括運河)統一運輸,將各地征收的糧食和物資征調到都城及指定地區的製度。這種純粹官方經營的運輸業,到宋以後內部開始發生一些變化,出現了運輸者利用漕船販運、貿易私貨的活動,並且日益活躍,愈演愈烈,成為宋明清時期商業領域中一個獨特而又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
自秦漢漕運興起至隋唐時期,漕運始終屬於純粹的封建官方運輸活動,並沒有出現明顯的私貨運銷現象,之所以如此,主要在於:一方麵,在封建社會前期,商品經濟發展的水平還很低,商品流通和交換受到多方麵的製約和束縛,運河沿線尚未形成穩定、活躍的商品市場。中唐以後,運河城鎮工商業雖有所發展,但其時漕運卻受到動蕩時局的影響,處於不穩定、萎縮的狀態之中。因此,漕運中的販私活動尚缺乏必要的外在條件,難以產生。另一方麵,在這一時期,廣大運輸者隊伍完全由封建政府征調的役夫構成。他們是輪番應役性的勞動者,而非長期性的職業運輸者,如漢代的服役漕卒、唐代關東的應役民戶等。這些勞動者被迫操挽舟船,迫切希望早日完成任務,返回家園,主觀上無意、也不可能從事長期有規律的私貨貿易活動。
到宋明清時期,上述局麵發生很大變化,使漕運中販私活動的出現成為可能。首先,在中唐以來的基礎上,宋代的商品經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到明清時又進一步增長,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商品經濟已相當活躍。在這一時期,無論是兩宋都城汴梁、臨安,明清都城北京,還是運河沿線城市如杭州、蘇州、無錫、鎮江、揚州、楚州(淮安)、濟寧、臨清、天津及眾多的市鎮,其工商業發展的水平都大大超過宋代以前,形成了頗具規模、比較穩定的商品交換市場,而運河也成為商品流通的大動脈。這便無疑為漕運運輸者的販運貿易活動提供了必要的客觀條件,其次,宋代以後漕運隊伍的構成也發生根本性變化。兩宋漕運主要由募兵性的運軍(廂軍的一種)承擔,另有少量雇募梢工參加。明清繼承了宋製,皆建立了職業運軍隊伍。到康熙中期,清政府又改行招募措施,使應募水手成為漕運隊伍的主力。此外,這一時期的押運者也屬於職業軍吏和兵丁(元代盛行海運,與內河漕運有所不同,故省而不述)。宋明清時期漕運隊伍成分的改變,出現了與以前短期服役性不同的職業運輸者,他們基本上都是以從事漕運為生,或領取兵餉,或掙取工錢。但無論是職業運軍、水手,還是職業押運吏卒,其收入都是相當低下的。宋代運卒屬下等廂軍,軍俸常常不足以維持家庭生活,如蘇軾所說:“漕卒之愆,生於窮乏而無告,家乎舟楫之上,長子孫乎江淮之間,布褐不完,藜藿不給”。梢公收入也很有限,以至於出運時,往往要借債才能準備行裝。押運軍吏的收入雖略高於運軍,但卻負有賠償損失之責,在普遍存在漕物破損、被盜的情況下,他們經常入不敷出,甚至一些人因此家破人亡。明代運軍生活困苦的情況,一直是關心漕政官僚們反映的突出問題,所謂:“勞苦萬狀,行糧有限,食費不足”。而留營家屬往往不能領夠微薄的月糧,饑凍而死者也不寡見。負責押運的低級武官的情況,與宋代押運軍吏的處境大體相同,有時也出現“或自縊身死”,“或削發脫身”的現象。清初漕運總督則指出:本朝運卒生活狀況不及前明。康熙時,漕臣又說:雇募水手“亦赤貧窮漢”,一年僅得六兩工銀。到每年停運期間,又陷於失業境地。而改任押運的運卒,其負擔也相當沉重,飽受沿途貪官汙吏的敲詐勒索,經濟狀況亦極低下。總之,宋明清時漕運運輸者收入的嚴重不足,便不能不引發他們尋求額外收入活動的出現,他們除了繼續采取以往運輸者偷盜漕物、勒索鄉民的手段外,也從長期的南北運輸過程中熟悉了各地商品的差價,為長途販運貿易產生的利潤所吸引。於是,在商品經濟的刺激和具備職業便利條件的情況下,運輸者將改善經濟狀況的主要力量投入到販運貿易私貨的活動中去。他們不斷衝破官府的種種束縛,借助漕船運銷各地商品,從而形成了這一時期商品流通領域裏的一支重要力量。
宋初恢複東南漕運不久,汴河上便出現運卒、梢工利用漕船販運私貨和替商人搭載貨物的現象。宋太宗為了穩定新興的漕運局麵,對臣僚表示:“舟人水工有少販鬻,但不妨公,一切不問。”宰相呂蒙正也附和說:“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亦即默認了這種販運活動,所謂:“雖無明條以許人,而有意於兼容”。此後,宋政府多次下令,禁止沿河稅務機構攔檢漕船。但到元豐、元?之際,一些機構為了擴大商稅收入,嚴查過往漕船,對私貨征收過稅。同時,又設置專船承運客商貨物,斷絕運輸者攬運途徑。這一新法的實行,不僅減少了運輸者的收入,引起了他們的激烈反抗,“雖加刀鋸,亦不能禁其攘竊”;而且每盤查一船,全綱其餘二十九船“皆須住岸伺候”,嚴重地影響了漕船航行。元?七年,揚州知州蘇軾上奏激烈地批評盤檢漕船之弊,要求恢複舊製。宋政府采納了蘇軾的建議,但對漕船所帶私貨的數量卻明確加以限製,限定每船攜帶一分私貨。從此,運輸者利用漕船運銷私貨的權力,得到了公開認可。北宋末,每船私貨限額增為二分。南宋中期,楊萬裏也上奏反映:原來漕船免檢“稅不檢則商販之微者可附,雖無明條許其商販,而法意則稍許之矣”,於公於私皆有利。後沿途稅場苛意盤查,“秋毫必征”,為害頗大,他同樣要求廢除盤檢製度。
明初,朱元璋曾下令:“許運糧官船內附載己物,以資私用”。仁宗即位時,再次重申了這個法令,“今後準此令,官府無得阻礙”。這兩道措辭有些含糊的命令,實際上是默認了漕運中的販私行為。到正統及成化初,明王朝數次明文規定,運軍可附帶“土宜物貨”(即土特產品),禁止沿河稅卡阻攔盤查。但在成化六年,因運軍販運活動影響了漕船運行,明政府遂做出了限製販私活動的決定。不久,又規定允許每船攜帶十石私貨,對過限之物盡行沒收。於是稅卡官吏嚴查漕船,對運軍“求索虐害”。據嘉靖三十九年的一條史料稱:官府對每船四十石私貨以外的客商貨物予以盤查,由此可見,明朝對私貨的限額放寬了。五年之後,戶部為解決販私活動影響行船的問題,再次奏準“務照水程嚴限,不許夾帶私貨沿途貿易”。不過,這一規定實行的時間並不長,萬曆七年,戶部在答複漕臣的公文中便指出:議單確定每船許帶40石土宜,但運軍挾帶之數往往超過此限。現特將限額增為60石,“無非體恤漕卒,求濟運務之急”。
清代入主中原後,在漕運中保留了明後期製度,允許每艘漕船北上時攜帶60石免稅私貨。同時規定:漕船在出發時和北經儀真、淮南、天津時,接受專官查驗,“其餘衙門俱免盤詰”。至康熙初,沿途關卡紛紛攔查漕船,從湖廣到河西務關卡不下一二十處。在漕臣的要求下,清政府限製了稅卡對漕船的盤查。雍正六年,再規定南返空船每艘可帶60石梨、棗等免稅物品。不久,又將每艘北上漕船私貨數額放寬為100石、126石。到嘉慶四年,再擴大北運私貨限額,“共足一百五十石之數,俾旗丁等沿途更資沾潤”。南返限額也增加為84石。在道、鹹改行海運期間,清朝對雇募的商人沙船規定:“準於回空時裝載貨物,免交北稅”。同治年間恢複漕運後,繼續沿用對沙船的政策,對北上漕船規定可帶60石私貨,南返空船則可帶500兩成本銀的百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