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與完善(1 / 2)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與完善

法律法規

作者:焦強 李常學

【摘要】新《刑事訴訟法》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形象的一個重要舉措,本文針對新《刑訴法》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相應措施,以期望能夠在司法實踐中起到相應的作用。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刑訊逼供,完善措施

一、我國非法證據排除的困境

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是現代法治國家長久以來一直追求的兩大目標,以前我國訴訟理論界和司法實務機關曾過於強調對實體正義的追求,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當程序權利的保護,加上我國偵察技術手段的落後,口供成為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證的主要證據。因而在偵查中侵犯犯罪嫌疑人權利,采用非法方式取證的情況時有發生。雲南的杜培武案、河南的趙作海案,一次又一次的出現在公眾的麵前,撩撥著公眾敏感的神經,引起社會的關注,也造成了廣大人民群眾的不滿,呼籲采取有效手段避免冤假錯案再次發生。這些因為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而造成的冤假錯案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社會的穩定,影響到我國公安、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損害了法律的尊嚴。麵對廣大群眾的強烈呼聲,國家對《刑訴法》進行了修改,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著重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製度,對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的認定標準、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二、新刑訴法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新《刑訴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也即對於非法言詞證據采取絕對排除的原則。因為采用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搜集證據不僅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種合法權利,而且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證據有可能失真,進而容易造成冤假錯案。此外,言詞證據主觀性太強而且容易變化,往往會造成犯罪嫌疑人在起訴以及庭審的時候翻供,這樣就會給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很大困難,所以法律明確規定了通過刑訊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言辭證據要一律排除。而對於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隻要不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就可以要求辦案機關進行補正,而不必全部排除,這樣就節省了司法資源防止造成資源浪費。

新《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這一規定明確了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其他人無權啟動這一程序,否則可能就會出現隨意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情況,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以及權利濫用,影響訴訟效率。同時法條規定了,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必須要提供相應的線索或材料,也即必須提供一些能夠證明辦案工作人員非法取證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具體內容,有助於查清是否存在這些問題從而決定是否對證據采取排除,這樣就避免了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同時新《刑訴法》還在其他方麵規定了一係列相應的措施以保證非法證據能夠得到排除,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得到保障,案件能夠得到公正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