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確處理網絡輿論監督相關主體的關係
1.網絡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網絡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衝突,在某個層麵實質上就是言論自由與司法公正兩種價值的衝突。這兩種價值都是民主法治的重要標誌。網絡輿論監督應該以不幹擾司法公正為前提。輿論評論事實要符合客觀實際,不帶片麵性、傾向性。建立健全法律實施環節中抗擊網絡輿論不當幹擾的有效機製,完善司法的公正、客觀性。強化司法過程的公開,讓媒體對司法活動有個全麵、客觀的報道,接受公眾的監督。
2.網絡輿論監督與隱私權。公民有權保護自己的隱私不被他人和公眾知曉,而網絡輿論監督的行使又勢必會使公眾獲悉這些隱私,沒有公眾的知情權,就沒有輿論監督。隱私權是自由社會對人格尊重的重要標誌,而輿論監督權同樣是現代開放社會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在處理對網絡輿論監督進行法律規製與隱私權保護的衝突中,隱私權的保護可以相向而行,對於涉及侵犯隱私權的領域,我們可以采取謹慎的態度,即為尋求權利利益或者說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弱化個人隱私權利。
(三)構建網絡輿論監督相關製度
1.建立健全信息反饋機製。發展網絡輿論監督,政府必須建立靈活高效的回應機製,及時的對監督熱點和行為作出反饋。首先,國家機關及有關部門要樹立尊重民意的意識,主動做好民意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網絡輿論監督的主陣地如微博等設立發聲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反饋機製。其次,麵對網絡輿論監督所指,應當及時作出回應而不是逃避。對反饋的內容要認真對待,積極組織調查,及時有效解決問題。杜絕有監督無回應,有回應無改進現象。
2.完善落實信息公開製度。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麵著手:首先,推進政府政務信息公開。使網絡輿論監督主體準確及時的信息獲取,在把握真實情況的基礎上開展合理而有效的監督,防止監督的盲目性,使監督內容有據可依。其次,建立官員財產披露製度。即將公職人員的財產狀況公之於眾,使其處於網絡輿論的監督之下。財產披露旨在預防腐敗,這一製度的落實將有助於提升公職人員形象和政府公信力。最後,加強信息公開平台建設。在網絡輿論監督領域則主要體現為電子網站網頁的建設。目前,建設自己的門戶網站是各級政府部門紛紛推行的做法,但形式化、更新慢、交互體驗不足等問題普遍存在。
3.確立合理的責任追究製。網絡輿論監督具有極大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容易造成侵權和危害公共安全等負麵影響,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安全,需要對其進行必要的監管,但幹涉過多則可能大大削弱網絡輿論監督的效果。因此,對網絡輿論監督進行適當合理的監管,對造成不良後果的發布者追究的相應責任是十分必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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