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法律規製視域下的網絡輿論監督(1 / 2)

淺析法律規製視域下的網絡輿論監督

法律法規

作者:蘭俊才

【摘要】本文借鑒已有的監督理論和經驗並結合我國的實際,在此基礎上確立網絡輿論監督基本原則,處理好網絡輿論監督與隱私權、司法獨立等之間的關係,完善信息公開、反饋、監督獎勵製度以及責任追究製。

【關鍵詞】網絡輿論監督,法律規製,責任追究

一、網絡輿論監督的定義及特點

網絡輿論監督是指監督主體通過網絡了解國家事務,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眾人物的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物進行揭示、批評、建議,交流意見看法,提供信息線索,對監督客體進行監督的一種行為。網絡輿論監督具有範圍廣(監督主體和監督客體廣泛)、效率高、方式靈活、信息交互等特點。

二、我國網絡輿論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保護機製有待完善。雖然網絡輿論監督以強勁的發展勢頭成為輿論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反映民意最直接方便的渠道,卻缺乏相應的有效保護機製,致使因言獲罪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地阻礙了網絡輿論監督作用的發展。如上海的“王帥案”與內蒙古的“吳保全案’的不同處理結果,再次暴露了公民網絡輿論監督的權利沒有保障的這一缺陷。

(二)網絡輿論監督流於形式。現今,被監督者對網絡輿論監督仍存在較為強烈的抵抗情緒,對監督內容漠視,甚至毫無反應,使網絡輿論監督流於形式。這就造成當前網絡輿論監督處於一種無序甚至畸形的發展狀態,即聲勢造大和變相的炒作才能獲得廣泛關注而產生監督效果。被監督者對待網絡輿論監督的態度取決於事態擴散的程度而不是事件本身。

(三)網絡輿論監督內容複雜。近年來,網絡輿論的強大壓力或多或少影響到了司法審判,前有“劉湧案”,後有“藥家鑫案”。通過近期的很多案例我們不難發現網絡輿論壓力之強大,有些人稱之為民意的勝利,許多案件的最終結果也確實是民意取得了勝利,但問題是民意是否就一定正確?民意能否淩駕於法律至上?誠然,司法機關作為國家機關,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但加強網絡輿論監督並不意味著可以進行“民意審判”。

三、網絡輿論監督法律規製的對策

(一)確立網絡輿論監督立法的基本原則

1.形式合法性原則,即在對網絡輿論監督進行立法規製時要遵循程序正當的原則,並且任何政府法規、規章在內容上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最終符合憲法的規定。

2.公共利益原則,要求公眾在行使網絡輿論監督自由權利時,必須自覺維護公共利益,不得與公共利益相違背。

3.手段必要性原則,即對網絡輿論監督進行法律規製時所采取的手段是必要性的,如若不采取該手段治理則無法防治和清除危害。在對網絡輿論監督進行立法規製的同時要權衡謹慎,不能盲目唯法治是從。

4.禁止事先約束原則,指對網絡輿論監督進行立法限製時,禁止采取事先約束言論的方式。對網絡輿論監督並不是能不能進行限製的問題,而是在什麼時候來限製。網絡輿論監督的自由性和交互性極大的增加了公眾表達的自由,即使該自由可能導致網絡輿論的濫用,我們也不能因此而一味地立法限製一切輿論的自由發表。

5.最少限製手段原則,作為民意的表達,輿論監督在我們現實的社會生活中不是太多而恰恰是太少了。在現有的權力製約監督機製下,一些侵犯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決策還缺乏有效的監督。在這種情況下,立法限製網絡輿論監督要朝最少限製的方向發展,最大化發揮網絡輿論監督的優點。即選擇達到禁止目的所要求的最小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