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國家助學貸款法律製度的完善(1 / 2)

論國家助學貸款法律製度的完善

法律法規

作者:李玲

【摘要】我國的國家助學貸款是一項帶有較強政治目標的無擔保的信用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係,加大對普通高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項重大措施。然該政策在貸後管理、風險預防與控製等方麵存在不少漏洞,並提出一些建議以完善該項製度。

【關鍵詞】國家助學貸款,成本,收益,誠信

20世紀9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普通高校開始了大規模的擴招,高校擴招使更多的學生獲得了踏進高校大門的機會。但是高校收費逐步市場化,讓許多貧困大學生很難跨過高收費的門檻。為了幫助高校貧困生順利完成學業,我國政府自1999年開始試行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其目的是促進教育機會的公平和提高資助效率,也體現了黨和政府對高校貧困生的人文關懷。

一、國家助學貸款法律製度存在的矛盾和問題

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以來,全國大多數地方和高校雖然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該政策在貸後管理、風險預防和控製等方麵存在不少漏洞,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諸多缺陷和問題,不少地方甚至出現助學貸款一度被停辦的現象。下麵進行簡要探討。

(一)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存在高成本投入與低效益回報的矛盾。商業銀行是追求利潤的市場化主體,從事經營活動是要考慮投入產出的,而作為政策性業務的國家助學貸款恰恰在這方麵“先天不足”。在現行政策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工作量大,涉及麵廣,不管是貸前還是貸後,都需要銀行投入巨大的成本,耗費巨大的精力,如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工作的正常開展。它的低回報率和經辦行的高成本投入極不相稱。一方麵表現在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執行的是同期貸款利率,利率規定彈性小,但貸款期限相對其他業務較長;另一方麵,助學貸款業務平均高達20%的違約率,這樣即使按10%左右進行風險補償,經辦行還是無利可圖,甚至要賠本經營。

(二)學生誠信意識淡薄。國家助學貸款不需要學生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隻需要提供貸款的介紹人和見證人,且他們並不承擔連帶責任。作為一種無擔保的個人信貸品種,助學貸款的基礎在於貸款學生的個人信用。銀行之所以願意放貸,隻是考慮到大學生總體上是綜合素質高、就業前景較好、創業成功率高、預期收入相對較好的人群,對他們發放貸款風險較低。而事實上許多大學生受不良信用環境影響,誠信觀念淡薄,主動還款意願不強,甚至還有些抱有惡意逃債的心理。長期以來,許多高校對誠信問題也認識不足,誠信教育不夠,往往將考試成績作為衡量一個學生優劣的標準,這為部分學生以後惡意欠款埋下了伏筆。

(三)配套製約措施不力。在配套製約措施方麵,對於違約行為,目前雖有一些相應的懲戒措施,如貸款銀行定期在媒體上公布違約借款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對不主動與見證人和貸款銀行聯係,又不提供工作單位和通信方式的借款人,要記錄在案等。但由於我國信用體係建設的不完善和法製建設的滯後個人信用信息分散又未能實現共享,隻公布違約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對其影響不大,這些懲戒措施操作性不強,達不到製止借款人違約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