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區域經濟一體化之發展看兩岸四地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區的構想(1 / 3)

翁傑 慕景麗

自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後,中國在政治上首開“一國兩製”之先例,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保持著“一個國家,兩種製度”和平共處的關係,並且試圖將這一製度繼續推行適用於台灣。自大陸與台灣相繼加入WTO後,中國在經濟上又獨創WTO框架下“一國四席”並存之格局。大陸與港、澳、台作為四個單獨關稅區,在WTO體製內是地位平等的成員間的經貿關係。由此形成了大陸與港、澳、台之間獨特的錯綜複雜的政治經濟關係。而今麵對區域經濟一體化趨勢的飛速發展,尤其是東南亞地區經濟一體化步伐的加快,作為WTO成員,如何正確處理“一國兩製”下內地與港澳台之間的政治經濟關係,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WTO規則促進兩岸四地的經貿合作,不斷加快大中華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及推動東南亞區域經濟聯合體的迅速建立,已成為國家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

一、區域經濟一體化與WTO的關係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24條規定的區域經濟一體化形式主要有三種: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導向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的“臨時協定”(interim agreement)。導向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的“臨時協定”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初級階段,自由貿易區次之,其要求成員為彼此取消進出口關稅和各種非關稅措施,各自仍保持與第三國貿易關係的關稅措施的自主權。關稅同盟則更高一級,其成員不僅相互間取消關稅和非關稅壁壘,而且對第三國的進出口建立共同的關稅製度。曆史上,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存在是基於英聯邦國家的“帝國特惠製”(imperial preferential system),後來則是考慮歐洲聯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區域性國際組織的存在現實和特殊需要。

各國參加區域一體化安排往往基於某種政治、經濟、法律及其他因素的考慮。有學者認為,區域經濟一體化有以下目的:(1)促進鄰邦國家之合作關係,相互給予較為優惠之待遇;(2)促進區域經濟發展;(3)促進區域和平之安全;(4)增進各國人民交流及相互了解,以化解傳統國與國之間對立衝突,增加區域穩定。以上幾點也正是區域經濟一體化得以在世界範圍內蓬勃發展之根本動因。自20世紀後半中葉以來,人類社會幾乎同時進入了兩個並行發展的時代:一個是以GATT/WTO多邊貿易體製的建立和完善為主要標誌的“全球貿易自由化時代”,另一個是以各種類型的區域貿易安排為主要特點的“區域一體化時代”。其中區域一體化更是以超乎尋常的速度向前發展,對世界各國經濟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隨著區域貿易安排的數量增加及重要性的增強,其與WTO的關係便成為一個亟待厘清的問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內部自由,外部保護”是否構成對WTO的全球自由貿易化的一種背離?區域經濟一體化對外關係的“選擇性政策”運作,即對不同第三國采取差別待遇,是否是對WTO不歧視原則的逆反?區域組織在貿易自由化方麵的飛速發展是否影響WTO的信譽及功能的發揮?針對以上種種問題,筆者試從以下兩個方麵展開論述:

(一)“競爭”抑或“互補”

區域一體化與WTO多邊貿易體製之間的關係,是“競爭”抑或“互補”,一直是備受關注的也是充滿爭議的一個問題。

持競爭論者認為,區域貿易安排的大量湧現,減少了世貿組織對貿易政策的範圍,並嚴重阻礙多邊貿易談判的順利進行。在實踐中引起明顯的貿易和投資轉移;對非成員間歧視性待遇,本身是對多邊貿易體製的損害,更為嚴重的是,如果對其缺乏有效的約束,那麼區域貿易組織則會構成國際貿易的嚴重壁壘,威脅國際貿易多邊體製的存在。

誠然,區域經濟一體化與WTO多邊貿易體製的全球貿易自由化存在諸多衝突抵觸,但二者在追求更加開放的貿易方麵是相互補充的,而不是必擇其一。更確切地說,區域經濟一體化與WTO之間,呈現一種互補大於競爭之互動關係。具體表現如下:(1)區域組織由於其成員少,又有地緣政治、經濟關係,容易達成在多邊範圍內無法達成的規則,在成員間建立緊密的經貿合作關係,迅速推動貿易自由化的進程,而且反過來又為多邊貿易協定的達成鋪平道路,提供範本和經驗。正是因為如此,所以WTO允許其成員間建立有悖於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區域貿易安排。(2)區域一體化安排通過在組織內部取消或消減關稅或其他貿易壁壘,以增進國際經濟合作,給成員國帶來利益,因而符合WTO通過貿易自由化提高公眾福利這一目的。(3)WTO前總幹事莫爾也認為,符合WTO規則的區域貿易自由化可以從兩個方麵加強多邊貿易及體製:一是提供新觀念,二是增強公眾對貿易作為經濟發展和與鄰國建立更密切和平關係重要工具之信心。

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世界貿易將在區域一體化與全球一體化雙軌製下運行。區域一體化成員之間較少或取消貿易壁壘是朝著普遍的貿易自由化邁出的一步,從這個意義上說,它能促進WTO多邊貿易的發展,成為實現世界貿易經濟一體化的階段。隻要其特惠安排無損於非成員的貿易,就應允許。但不可忽視的是,區域經濟一體化在某種程度上也不可避免會對多邊貿易體製造成一定的影響。但麵對目前全球範圍內區域性組織林立,各國牽涉其中的利益難以割舍的事實,無視或阻礙區域一體化的存在和發展已是不現實的。明智的做法是充分利用區域經濟一體化對WTO多邊體製的補充性作用,推動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同時在WTO框架下建立和完善對區域一體化的規範製度,以防範和降低其對多邊貿易體製的危害。

(二)WTO關於區域一體化的法律製度

區域貿易自由化作為世界貿易自由化的先行或示範,有它積極的一麵,但其中特惠製歧視性或“貿易轉移”的負麵效應也是難以避免的,關鍵要看如何增加正麵效應,而控製或減少負麵的影響。WTO繼承並完善GATT關於WTO成員間的區域貿易安排在多邊貿易體製中具有合法性地位和規定必須滿足WTO的有關規定的條件和隸屬於WTO有關機構的審查和監督,以此來限定區域一體化的負麵效應,促進全球貿易的自由化發展。WTO對區域一體化的法律製度主要由三部分構成:GATT第24條及《關於解釋1994年GATT第24條的諒解》,1979年“授權條款”,GATS第5條。基於上述三個主要文件的規定,我們可以歸納出WTO框架下的區域貿易一體化安排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就其目的而言,均必須是促進參加成員間更緊密地經濟一體化,而且是為增加貿易自由化提供便利,而不是增加參加各成員於其他WTO成員之間的貿易壁壘(GATT1994第24條第4款)。

第二,就其範圍而言,必須涵蓋實質上所有的貿易,對原產於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的產品實質上取消關稅或其他限製性貿易規章(GATT1994第24條第8款)。

第三,關於過渡期,任何導向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臨時貿易協定應包括在一合理時間內形成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計劃和時間表〔GATT1947第24條第5款(c)〕。“合理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0年(《第4條諒解》第3款)。

第四,就後果而言,對非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的WTO成員實施的關稅或其他貿易規章,不得高於或嚴於未建立前的相應關稅和其他貿易規章(GATT1994第24條第5款)。否則應給予補償(GATT1994第24條第6款)。

第五,在程序方麵,任何決定建立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及其導向的“臨時協定”的WTO成員應及時通知WTO(GATT1994第24條第7款)。

區域經濟一體化安排在滿足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在WTO框架內是有合法地位的。雖然區域經濟一體化形成是對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一大例外,但是其乃經GATT的明文規定,兼采國際經濟關係的現實。WTO之所以如此規定也是考慮到區域一體化可能對多邊貿易體製及第三國的損害,而對其加以監管規範的一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