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世界自然基金會開展了有關生態服務補償的積極實踐。這一補償機製是建立於對生態服務功能的界定和分析的基礎上,進而量化生態服務,采取不同方式的支付安排,實現受益者給予提供者的經濟補償。其中成本—效益分析被廣泛運用於各種政策製定中,從而能夠確定政策措施的效益與成本比率,也使相關利益各方了解最終的收益或者損失。引導生態服務補償的驅動機製主要有市場、政府、社會發展機製和自然保護驅動機製。
當前各國並沒有專門的生態補償法律和政策,往往是相關規定大多包含於農業、林業及自然資源開發等政策中。其主要方式是進行生態係統服務購買,分為政府購買(或稱公共支付體係)和運用市場手段(例如私人交易、使用者付費、生態標記等)。
三、西部生態補償法律製度的構建
(一)環境保護基本法的修改完善
雖然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曆經十多年的實施對生態環境的改善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現實狀況卻在隨時發生著變化,生態環境整體態勢存在發展方向相反的兩種可能性,同時經濟、技術和科學水平也不斷提高,這都要求適時修訂現行環境保護基本法。首先是立法宗旨的重新確立,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法的立法目的。實現環境保護與生態平衡是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保持生態環境的穩定與平衡是謀求持續性發展的前提條件,因此,實現保護環境和生態良好必須建立相應的環境保護基本法律製度。現行環境保護法中根據環境責任原則建立了征收環境稅費製度,包括排汙收費製度和征收環境資源稅製度。其中,排汙收費製度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行為規則體係,包括征收對象、征收標準、排汙費的計算方法、繳納以及使用管理等等。但是,對於排汙費和超標排汙費的性質、相互關係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征收範圍亦有進一步擴展的必要。此外,排汙費作為一種生態補償方式如何完善也是亟待修訂的重要內容。
資源稅製度的法律規定較為簡單籠統,缺乏更為具體的操作性。關於資源稅率的合理確定、計征對象的範圍及稅收征管與監督等等都必須加以科學合理地規範,尤其是關於以環境稅進行生態補償,依據其補償特點所決定的補償行為的重點調整和約束。
(二)西部生態補償的立法
中國的生態補償研究開始於20世紀90年代。借鑒國際生態係統服務功能研究思路,對於全國各種生態係統的服務功能進行了量化測算,證明了生態係統的服務功能,揭示了生態係統的巨大價值,說明了單純以GDP為核算標準進行經濟核算的缺陷以及環境生態效應的外部性造成的市場失靈,為生態補償的標準計算提供了理論依據。
生態補償製度包括戰略定位、目標、原則、優先領域、補償依據以及標準、方式、責任和相應管理體製的建設。其中目標是調整相關利益者之間的生態環境和經濟利益的分配關係,協調生態保護和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以調整製度各方利益分配關係為重點,實行生態保護和破壞行為外部成本的內化,采取經濟激勵手段,並且改革、完善有關政策。
製度應當以生態功能區劃製度為前提條件,科學合理地劃定生態功能區,明確生態補償的空間範圍。生態功能分區清晰界定接受和支付生態補償的區域和利益相關各方,也確立了區域生態保護的要求和目標,遵循政府指導、市場運作、統一規劃、權責明確的根本準則,即政府應當引導和協調製度各方相應行為和有關利益,發揮監督管理的職能。建立利益相關者買方和賣方之間的市場機製。根據確定目標製定科學合理的專項規劃,監督有關各方準確實施,並且建立規劃執行的評估製度。明確規定受益者、保護者、受補償者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區分四種補償類型,即區域、重要生態功能區、流域、生態要素補償。根據公共物品理論進行分析,其中區域、重要生態功能區補償屬於純粹公共物品的生態補償,流域補償屬於準公共物品的生態補償,生態要素補償是準私人產品的生態補償。
基於國內外經驗和現有政策狀況,可以選擇下述七種政策手段,包括公共財政政策、稅費和專項資金、稅收優惠和扶貧及發展援助政策、經濟合作政策、一對一的市場交易、可配額的市場交易、生態標誌。西部生態補償法律製度的建立應當本著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因地製宜,在全麵客觀考察西部自然環境總體態勢和特點的基礎上,結合區域發展能力,建立符合區域生態發展特色的補償製度。
根據環境保護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並且適應於西部區域開發法律製度的總體要求,逐步建立和實施生態補償法律製度。首先確立製度目標,即製度建立和執行的目的,通過實施生態補償製度恢複和保護生態環境,並且兼顧、協調和平衡各方利益,實現西部發展和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生態補償製度的基本原則,包括持續發展原則、生態安全原則、補償優先原則、實際補償原則、補償責任原則。生態補償直接的目的在於實現有關方所喪失的預期利益的彌補,間接地也起到了保護生態和持續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作用,因此保證補償的實現就是創造了西部開發的良好環境條件。
生態補償製度是一項全新的製度,關鍵在於對生態補償的含義理解和法律界定,由此再依據製度設計的原則和具體內容合理確立製度體係,為實現生態良好和社會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建立有利於生態保護的財政轉移支付製度。進一步改進財政轉移支付結構,加大對於西部地區的支持力度,對於重要生態服務功能實行國家購買,整合現有生態保護專項資金的統籌使用。建立生態友好型的稅收與收費製度,調整完善現行資源稅,擴大征收範圍,並且研究製定生態稅收製度及實現綠色稅收體係。建立基於主體功能區的生態補償政策,增強對於限製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的補償政策功能,同時加大對於此類區域的環境保護投資,並且實施生態優先的政績考核體係。建立生態環境成本內部化製度,包括生態成本核算製度、企業汙染治理與生態恢複保證金製度、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