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機製的法律分析與構建(2 / 3)

2.生態補償製度中的被補償者:指積極保護、營造生態環境者。通常為犧牲自身的經濟利益換取補償者一方實現對於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例如水係的上遊地區為保障中、下遊地區有效利用水資源施以保護水源的行為並承擔防止水汙染的義務。

3.補償條件:環境受益者應當向犧牲自身利益並保障受益者能夠實現對於環境資源的有效利用而保護環境者進行補償。

4.補償方式:生態補償分為國際和國內兩大類,前者涉及全球森林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汙染轉移(包括相關產品、產業及汙染物)和跨界水體等引起的補償問題,後者包括流域、生態係統服務、重要生態功能區及資源開發補償。在國內基於受益者付費、破壞者和開發者負擔的原則,實施的具體方式包括地方政府協調、財政轉移支付、市場交易、補償基金、企業參與、NGO捐贈等等,其中建立相關資金機製是提供生態補償的一種重要方式。

國際上的流域生態補償來源於流域生態服務市場,隨著流域生態服務市場的擴大和發展,流域生態服務的市場化產品應運而生,主要包括合同(契約)類產品、信用類產品、產品標記及其他產品,這些是國外開展流域生態補償的重要依據和基礎。

按照實施主體和運作機製的差異來分析包括政府和市場補償兩大類型,前者的主要方式有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優越政策傾斜、生態保護項目建設、環境稅費征收等,後者包括公共支付、一對一交易、市場交易、生態標誌製度等。

5.補償標準:補償標準的確定依據包括生態保護者的投入、生態受益者的獲利、生態破壞的恢複成本及生態係統服務的價值。下限應當是生態保護投入和恢複成本,上限是生態係統服務功能的價值。實踐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相應標準,往往界於上下限之間。通常以實際生態成本的支出為基準,輔之以受益者實際收益、被補償者應當獲得而未獲得的收益、用於生態建設實際支出的費用等等。考慮到生態成本的計算難度大、技術性要求較高、實踐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較差,以其作為參考標準,彌補實際補償費用計算過程中的不足。

6.補償費用的計算方法:以被補償者保護、營建生態環境實際支付的費用進行計算;或者以補償者獲得的經濟收益支付的生態成本進行計算;或者確定一個固定征收費率(以百分比表示的適當比例)。

7.補償費用的使用: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補償費使用要求支取。隻能用於生態建設、保護的費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8.監督管理:國家設立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生態補償費征收、支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以及依法查處違反製度規定的行為及責任者。

9.義務和責任:補償者應當履行支付生態補償費的義務;被補償者應當履行保護和維持生態良好的義務。兩者違反義務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生態補償的實踐經驗分析

生態補償的實踐主要集中在林業、自然保護區、礦業和流域生態補償領域,以國家政策形式和地方法規開展實踐摸索。生態補償製度提出以前,我國已經實施了征收環境資源稅費製度,這是根據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環境責任原則,即開發者養護、利用者補償、汙染者付費、破壞者恢複建立的一項基本製度,包括排汙收費製度、征收自然資源稅製度。

其中,排汙收費製度是指對於排放汙染的企事業單位關於排汙費征收及管理的製度。目的在於通過向排汙者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汙染治理的資金,解決汙染治理費用短缺的問題。科斯定理指出生產行為具有外部性,包括正的外部性和負的外部性,而因生產造成的環境汙染是負的外部性,即生產行為的外部不經濟性。消除這種外部不經濟性可以采取恰當的方式予以內化,即將生產導致的汙染計算到生產成本中,此時生產成本不僅是生產資料、資金及勞動力報酬等等的支出,而且還包括預防或者治理汙染所支付的費用。根據這一原理建立的排汙收費製度實現了環境成本的計算和支付。

生產行為造成的環境汙染直接影響生態環境的生態容量、生態功能,是對於生態的破壞。然而,生產者卻從生產活動中獲得經濟收益,這正是以付出生態代價所取得的,即環境資源受益者應當支付一定的費用用於補償因其受益而導致的生態受損,所以征收排汙費實際上是對於生態給予的一種補償。排汙費用於治理汙染,達到消除或者減輕汙染的效果,也就是保護和改善了生態環境。

征收資源稅旨在調控資源開采行為,以便把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控製在一個合理適度的範圍內,客觀上也起到了生態補償與恢複的作用。開采資源勢必造成周邊自然環境的汙染和破壞,也是對於生態係統的一種不良影響,因此實施開采行為必須采取相應的保護和恢複生態的措施。這種以稅收的方式實現生態補償,由國家在各地區之間進行調整與調度,能夠實現宏觀協調和平衡,兼顧各方利益和環境效益。

我國現行的生態補償相關政策包括生態補償收費、“退耕還林(草)”“退牧還草”、生態公益林補償金、天然林保護工程、三江源保護工程、流域治理與水土保持、耕地占用補償、礦產資源稅收與征收補償費、水資源收費、生態移民政策等。但是缺乏專門的生態補償政策,並且政策本身帶有較強的部門色彩,沒有建立長效政策機製,政策製定中利益相關者參與不足,補償標準過低,資金使用也未完全體現生態補償的意義要求。

我國的森林和自然保護區的補償起步較早,國家相關投入也較多,也取得了較明顯的成效。全國普遍實行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製度,並且開展了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六大工程項目建設。地方實踐集中於流域生態補償,包括城市飲用水源地保護和行政轄區內中小流域上下遊之間的生態補償,采取上級政府對於被補償地方政府實施財政轉移支付的手段,或者整合相關資金渠道集中用於被補償地區。此外還進行了水資源交易和異地開發模式的探索。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征礦產資源稅,1994年開始實行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製度。對於自然保護區的生態補償是依靠政府財政,把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區基礎設施和管護能力建設費用納入財政預算,通過相應財政投入額度實現生態保護和補償。

浙江義烏和東陽關於取水費用的支付是建立和執行生態補償製度的一個實例。作為流域的上、下遊地區就取水達成了相關補償協議,由下遊地區一次性支付相應費用給予上遊地區,作為下遊地區對於上遊地區因保障下遊安全取水而進行的維持和保護水係生態環境的補償。以福建省流域生態補償為例,其補償形式單一,以汙染專項資金為主,補償對象限於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補償範圍較小,補償標準不高,補償額度與流域治理的規劃投資差距較大,不能滿足上遊環境保護的需求。在吉林省開展了關於建立礦山生態恢複保證金製度的試點,實踐證明需要進一步研究建立生態資源的價值計量和評價體係以及對於生態補償資金使用的績效考評和審計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