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以孔孟為代表的儒家“義利觀”是“尚義反利”。後於孔孟的荀子盡管提出了“先義而後利”的觀點,但仍跳不出“重義輕利”的範圍。到了漢代,儒家大師董仲舒提出了“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漢書·董仲舒傳》)的著名論題,片麵地發展了儒家“重義輕利”的觀點,再次論證了“尚義反利”的合理性,並使這一“義利觀”成為其後統治階級的正統思想,為後世儒者們所推崇。“尚義反利”的觀點傳承到宋明理學家手裏時,由於把“義”和“利”看成了絕對的事物,因而把這兩者割裂開來,就走向了極端,因此,引起了明清一大批具有啟蒙思想的倫理學家的不滿,他們在繼承墨家“義利合一”思想的基礎上,提出了“義利並重”的觀點。可惜的是,這聲音太微弱了,被正統的思想所淹沒。
作為先秦時期“顯學”的墨家,高舉“義利合一”的大旗,旗幟鮮明地反對孔孟的“義利觀”。墨子主張“兼相愛,交相利”(《墨子·兼愛中》),還說“愛人利人,順天之意”(《墨子·天誌中》)。把“利”與“天”聯係起來,給予“利”以無上的合理性,這很值得注意。墨子認為“義利”是統一的,“義”就是“利”,“兼相愛”和“交相利”是互訓的,是統一的。墨子在宣揚其“兼愛”理論時,經常是“愛人”和“利人”並提的:“古者明王聖人所以王天下,正諸侯者,彼其愛民謹忠,利民謹厚,忠信相連,又示之以利,是以終身不饜,歿世而不卷。”(《墨子·節用中》)墨子在思考發明某種機械是否有價值時,認為也應該以是否“利人”為標準;同樣,考察統治者是否“仁義”,更應當要“觀其中國家百姓人民之利”(《墨子·非命上》)。可見,墨子的“義利觀”是功利主義的價值觀,“這種功利主義是把百姓的實際利益置於第一位,不是宣揚利己主義。這是我們古代倫理學說的一個優良傳統”(朱伯昆《先秦倫理學概論》)。同時,墨子也貶斥“虧人自利”的損人利己行為(《墨子·非攻上》),要求“利人乎即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攻上》)。提倡“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子·非命下》)。此即“義”。到後期墨家則明確表述為“義,利也”(《墨經上》)。“義,利;不義,害”(《墨子·大取》)。
在義利關係上,法家大抵肯定生民欲“利”。商鞅說:“民之於利也,若水於下也,四旁無擇也。”(《商君書·君臣》)主張“利出於地”(《商君書·算地》),即獲利主要靠農業。法家十分強調法治,“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於治”(《商君書·開塞》)。其所謂“治”則是要求“利出一空(孔)”(《商君書·靳令》),即君主專利。《管子》也認為“凡人之情,見利莫能勿就”(《管子·禁藏》),主張“得人之道,莫如利之”(《管子·五輔》)。但也不主張貪圖一時之利。《管子》同樣強調“利出一孔”,倡導國君專製,這對後世統製經濟結構的形成和經濟觀念與措施的製定很有影響。法家的集大成者韓非子,繼承了荀子的性惡論,認為“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欲利”是人之常情。甚至提出人的天性是“好利惡害”(《韓非子·難二》),極端地認為自利是人際關係的基礎,“利之所在”才行義,“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則臣盡力以事主”(《韓非子·奸劫弑臣》)。他力主“利君”,提出“欲利而身,先利而君”(《韓非子·外儲說右下》)。他的論點的確偏頗,卻是專製政體逐步趨於主導地位在經濟觀念上的直接反映。但韓非子又認為,這種“欲利”一旦產生,便有了“邪心”,而人一旦有了“邪心”,就會“棄理”,其結果必然會“行邪僻則身死夭,動棄理則無成功”(《韓非子·解老》),不僅事情做不成功,連性命也丟了,利欲熏心,必招來禍害。如何處理這矛盾?韓非子提出了“任理去欲”(《韓非子·南麵》)的解決辦法,即是“利用人的趨利避害之心,要臣民通過修養去私利,遵守社會規範,為國君效忠;要國君通過修養,去私心,推行法治,為封建國家的整體利益辦事”(朱伯昆《先秦倫理學概論》)。
先秦道家崇尚自然,少談義利,因而其“義利觀”很有特色。老子說:“絕聖棄智,民利百倍。”(《老子》第19章)但1993年10月湖北荊門郭店出土戰國楚文字竹簡,其中《老子·甲》記:“絕知棄辯,民利百倍;絕巧棄利,盜賊無有;絕偽棄詐,民複孝慈。”莊子則認為“眾人重利,廉士重名”(《莊子·刻意》),主張“不拘一世之利”(《莊子·天地》),反對人為求利,而以崇尚自然為利。可見以老子、莊子為代表的道家學派,在“義利”問題上倒也沒有什麼鮮明的論題,隻是老莊認為,“義利”等都屬於人為事情,都是有累於自然的心性,與自然是相違背的,所以,老莊的態度和儒、墨、法都不同,既排斥“利”,亦反對“義”,這種“義利皆斥”的觀點顯然與其崇尚“無為”的觀點是相一致的。
先秦時期諸子百家的義利之辨,對於中國傳統商品經濟的發展的影響是根本性的和極其深遠的。但是,還應該看到,先秦諸子百家並非都主張“重義輕利”或“貴義賤利”,即使對儒家也要具體分析,要看到其時代演化的特點。更要注意的是,經濟利益與道德倫理的關係是不同曆史時期中政治體製、經濟結構與思想文化的時代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