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春秋戰國時期經濟社會變革與功利主義萌芽(1 / 3)

春秋戰國時代,中國社會發生了巨大變革,適應於分封製度和血緣宗法政治的孝悌倫理逐步轉變為一種新型的家庭倫理,對當時社會的經濟倫理產生了重要影響,逐步形成了秦人的功利主義經濟倫理。

@@@一、戰國秦漢的經濟社會變革

反思中國曆史,從春秋戰國到秦統一天下延續到漢初是中國古代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其中影響最深刻的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中央集權的“大地域”性質的國家權力的選擇與確立;二是以“五口百畝”之家為主體的個體小農生產者的產生和小農經濟的形成。前者促成了君主專製中央集權權力結構的形成,屬於政治上層建築方麵的變革,後者則造就了數量龐大的、與集權國家直接聯係的、作為其基礎的個體小農階層,屬於經濟基礎方麵的變革。二者間的共生互動關係,奠定了秦漢以後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格局,不僅決定了功利主義經濟倫理的產生和發展,而且製導著整個中國傳統倫理的形成和發展。

1.集權化國家的選擇與小農階層的形成

中國曆史上,集權化國家進程中的製度性選擇與個體小農階層的形成是相互依存的。戰國秦漢之際,是中國古代個體小農經濟形成的關鍵時期。所謂“個體小農”,也就是當時流行的“五口百畝”之家。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小規模家庭與小規模土地的緊密結合,小規模家庭通常是指一夫一妻為主的核心家庭單位,小規模土地通常是指“百畝之田”;二是農業生產上多采取“集約化”方式,主要表現為單位耕地麵積的人力集中投入和“耕織”結合的生產模式。

對於“個體小農”階層的出現及小農經濟的形成問題,學術界已有長期研究,形成了若幹重要成果。其中較有影響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幾點:一種觀點認為這是戰國小土地私有製發展的結果;一種觀點認為這是農村公社組織解體,舊有宗法農民擺脫對公社依附關係後的產物;一種觀點認為這是人口壓力或氣候環境壓力導致的等等。上述觀點對於我們理解戰國秦漢之際個體小農經濟的性質及特點頗有助益,但還是沒有從整體和深層次上做出說明。要深入解決個體小農形成的內在機製問題,需要進一步放寬研究視野,從個體小農與國家政權的內在關係入手,進行細致考察。

戰國秦漢之際個體小農階層的大量湧現,是當時“大地域”中央集權國家權力形成進程中製度性選擇的必然結果。

戰國秦漢之際,是中國古代“大地域”性質的中央集權國家權力形成與確立的關鍵時期,而諸侯兼並戰爭所帶來的強大政治經濟壓力,則是導致這一變化的關鍵誘因。據《史記·六國年表序》記載:戰國之際,“海內爭於戰功……務在強兵並敵。”七國爭霸所引起的日益劇烈的侵伐兼並形勢及戰爭規模的空前擴大,不僅對國家經濟實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還對各國政府的集權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提出了嚴峻考驗。“兵不如者,勿與挑戰;粟不如者,勿與持久。”(《戰國策·楚策一》)如何應對日益突出的“耕”(農業生產)、“戰”(兼並戰爭)壓力,成為決定各國在激烈兼並戰爭中勝負成敗的關鍵。為此,各國先後展開了以“富國強兵”為目標的“變法運動”,其實質是一種製度創新運動,一方麵是要加強中央集權的國家權力,催生出強大的中央集權政體;另一方麵則要大力改革農業生產組織方式及居民控製模式,催生出為數眾多的個體小農階層,最終促成個體小農與集權國家間的共生互動關係。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以“富國強兵”為目標的“變法運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第一,中央集權君主專製政體的推行及確立。

加強君主專製的中央集權能力,是戰國時期權力變革的基本方向。各諸侯國的變法運動,基本上都是以建立君主集權政治體製為核心,目的在於加強國君對全國的統治能力。這一權力結構的調整,全麵瓦解了西周春秋時期的領土分封製和貴族“世卿世祿”製,形成了以中央直接控製的“郡縣”為單位的地方權力結構,這就使西周春秋的間接地域控製方式,轉變為君主中央集權的直接管理模式,進而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權力結構。“垂直型”國家權力結構的確立,不僅維護了君主權力的絕對權威,而且確保了中央對地方政治事務及基層單位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製。隻有這樣,才能確保政令暢通和國家意誌的順利貫徹,防止地方勢力及強宗大族坐大;同時也便於提高行政效率,以有效應對激烈兼並戰爭的嚴峻挑戰,由此開創了中國古代“大地域”國家的國土控製模式,為秦漢及後世王朝政權所繼承。從而在政治體製上,為戰國秦漢之際廣泛的個體小農階層的形成,提供了穩定的製度架構和有效的組織保障。

第二,國家授田製的推行。

戰國授田製,是一種由國家掌握地權,並按一定標準(一般是“一夫百畝”)將土地分配給個體農戶耕種,直接向農戶征收賦役的土地分配形式。國家授田製之所以能夠推行,主要原因有三:一是隨著鐵製農具的出現及廣泛應用,農業小生產者獨立生產的條件已經成熟;二是由於中央集權體製的確立以及由此帶來的土地國有化,政權和地權已經集中在國家手中;三是具有明確地解決“耕戰”需要的現實政治經濟目標。不難看出,此期推行的國家授田製,帶有鮮明的“國家權力主導”色彩。

戰國時期國家推行授田製的初衷,是要建立一種既能夠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又便於國家直接管理的新的農業生產組織方式,以達到“驅民務農”和增加賦稅收入的現實目的。而國家授田製推行的最重要的社會後果,則是通過國家政權的力量,造就了人數眾多的、與國家有著明確而直接聯係的、從事分散農業生產的個體小農階層。其中,授田之主體是國家,而受田的主體則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個體農戶。國家政權將直接掌握的土地資源,分給個體農戶耕作,使個體家庭為單位的農戶(“一夫”)獲得了相對穩定的土地資源(“百畝”)。民有“恒產”則有“恒心”,這樣,既可以使之安心務農,又明確了農民對國家的直接責任與義務,使之成為直接隸屬於國家的基本生產者。戰國授田製實質上是一種國家分地農民耕作的定產承包責任製。這種承包責任製的實施,使中國傳統農業的耕作方式,由原來的村社共同體成員共同勞動的“共耕製”(亦稱“耦耕”),轉化為個體農戶的“責任分耕製”,有力地促進了農民生產積極性和自主性的發揮,大大提高了耕作農業的生產率及產品積累率。國家的經濟實力也因此得到進一步加強。但同時也導致個體小農對國家權力的高度依賴,製導著戰國秦漢之際小農與國家具體關係的走向。

第三,以“編戶齊民”為核心的居民管製製度的推廣。

“編戶齊民”製度,是一種以“戶”為單位登記居民名籍,並按“什伍”編製組織起來,不分貴賤等級,統統隸屬於國家權力的居民管製方式。對此,《漢書·高帝紀》注引顏師古曰:“編戶者,言列次名籍也。”《漢書·食貨誌》注引亦曰:“齊,等也,無有貴賤,謂之齊民,若今言平民矣。”其基本要點有二:一是“百畝”授田而立戶,以戶為單位而定籍,登記戶內人口、土地、財產情況,作為國家立戶授田、征收賦稅、派發徭役兵役的基本依據;二是戶與戶的居民之間,按照居地相連的原則,組成“什伍”編製,並將之納入以“裏”“鄉”為單位的基層行政組織,國家設置“裏正”“鄉官”,實施對居民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製。這一製度的推行,不但有利於國家授田製度的穩定,同時還體現出了中央集權國家權力對基層居民單位及日常生活的全方位滲透。

不僅如此,“編戶齊民”還是一種有效的軍事動員和社會動員手段。其中的“什伍”編製,本源於古代軍隊組織編製,將之用於居民管理係統,實有“寓兵於農”的考慮,可將居民按照戰時軍事編製,快速有效地組織起來,大大強化了國家對基層社會的人力、物力的動員能力。這對於維護中央集權體製,實現兼並戰爭下的“耕”“戰”目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綜上所述,“中央集權”、“國家授田”以及“編戶齊民”,都是戰國時期各國迫於兼並戰爭的嚴峻形勢,為緩解“耕戰”壓力,實現“富國強兵”的現實政治目標,而推行的製度創新措施的有機組成部分。中央集權製的重點在於治官;國家授田製的重點在於治田;“編戶齊民”製的重點則在於治民。它們各有側重,又互為依托,均帶有鮮明的“耕戰”色彩及“權力主導”特征。上述措施的相互作用,直接催生出了戰國秦漢之際小農與國家之間的共生互動關係。具體地講,中央集權製度的確立,形成了以專製國家為核心的垂直權力網絡,為國家直接控製土地和人口提供了政治前提。授田製的推行,確立了以個體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生產組織形式,在為小農提供穩定基本生產資料的同時,也造成了小農對國家的高度依賴;同時也便於集權國家獲得穩定的財政來源和充足的人力資源,是小農與國家間相互關係形成的製度基石。“編戶齊民”製的推行,實現了國家對小農和土地的直接管理,既是維護授田製實施的保障措施,也是強化國家對基層控製力的重要手段。這三項製度變革措施,是戰國變法的核心,它們催生出了“大地域”中央集權的國家政體和為數眾多的直接隸屬於國家權力的個體小農階層,並最終造就了小農與國家間的共生互動關係,進而完成了戰國——秦漢的社會轉型。由此形成的強大“製度性慣性”,成為後世“大地域”中央集權國家統治無法擺脫的“路徑依賴”。秦漢以後傳統中國小農經濟的發展與中央集權國家統治的加強,都緣起於戰國變法所形成的這些製度因素。

2.戰國秦漢之際小農階層的日常生活

在戰國秦漢之際特定的生產力狀況與社會局勢下,由於國家政權圍繞特定目標而采取了一係列製度性措施,導致了個體小農階層的大量生成,並對小農階層的日常生活狀態產生了不可低估的影響。具體有如下特點:

第一,小規模的個體家庭。

戰國秦漢之際的小農家庭,也就是文獻所說的“五口百畝”之家(《漢書·食貨誌》)或“八口百畝”之家(《孟子·梁惠王上》),通常屬“小規模的個體家庭或簡單擴展家庭”。這類家庭,按其人口數量,可分為上、中、下三類。銀雀山漢墓竹簡出土的《守法守令十三篇》之“田法”中提到,“食口七人,上家之數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數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數也。”《周禮·地官·小司徒》提到“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有學者推測,這種個體家庭的人口通常在五至七口之間,也兼有多到八九口的。家庭成員中,除作為戶主的夫婦二人外,還包含夫之父母與子女,也可能包括其兄弟。當時的秦國采用商鞅變法,使“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因而秦國小規模人口的個體小農家庭數量,可能較東方六國要多,但這也不是絕對的。雲夢睡虎地秦墓曾出土秦代從軍士卒驚與黑夫兄弟二人寫給其母及兄的兩封家信,從信中可以知,驚與黑夫家中人口,除兩兄弟從軍出征外,家中尚有母、兄,以及驚的新婚妻子等人。

另外,秦代某些個體小農家庭中,還可能有少量的家庭奴隸(臣妾)。雲夢秦簡出土的法律文書《封軫式》中,曾記載“某裏士伍甲”家中人口有:甲及其妻、一女、一男、一臣、一妾。同出另一件法律文書中,曾記載“某裏士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驕悍,不田作”。可看出某些個體家庭尚有家庭奴隸從事勞作。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可能與秦代推行軍國主義的“農戰”政策,用獎勵臣妾的方式鼓勵士伍作戰、務農有關。

漢代個體農戶家庭的規模,大致也維持在“五口”左右。根據梁方仲《曆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一書所彙集的資料,可知西漢在大約公元二年時有12233062戶,計59594978口人,平均每戶為4.87口。而根據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鄭裏廩籍”,曾記載了裏內25戶居民家庭的人口,最少者1口,最多者8口,大部分均在4-7口之間,平均為每戶4.67人。這兩個數字,均與典籍中所記“五口之家”接近。

第二,以家庭為單位、以農耕為主業的生產經營。

戰國秦漢之際,小農家庭所占有的基本生產資料,通常是由國家按“一夫百畝”(“夫”指家庭中的男性戶主)的基準授受耕地及若幹宅地,但由於民爵等級製的實現,不同爵級的農戶的法定占田數也不一樣。《史記·商君列傳》:“(民)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漢律中也有此類記載。西漢時期,國家授田製有所鬆弛以後,有不少小農家庭的實際受田不滿“百畝”。前引鳳凰山漢簡“鄭裏廩籍”中所記載接受國家賑貸的25戶居民,戶均耕地隻合24.7畝,遠低於國家規定的“百畝”授田數。

當時的多數個體小農都采取男耕女織的方式,以經營農業為主業,同時還經營家庭畜牧、瓜果種植及布帛麻絲等家庭副業,基本上形成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雛形。

第三,以“裏”為中心的不同親族雜居的社會交往。

戰國秦漢之際,與前代農村公社村落共同體成員相比,個體小農之間的血緣關係更加稀薄。小農的公共活動空間通常以“裏”為中心。裏中居民的居住狀態已日益複雜。“丘裏者,合十姓百名,而以為風俗也。”(《莊子·則陽》)顯示裏中居民已是不同親族係統的雜居狀態。即使是裏中同巷之人,也多是無親屬關係的近鄰。雖然也可能有血緣及姻親關係同裏而居,如雲夢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封軫式》中提到“士伍丙”,除同裏兄弟,其“外大母”也曾與之同裏而居,但更多的裏人之間,卻沒有血緣關係。

裏中居民的主要社會活動,除“送往迎來,吊死問疾”等親屬鄰裏間的日常人際交往外,還包括“社閭、嚐新、春秋之祠”等社區公共活動(《漢書·食貨誌》)。從文獻所載小農此類活動的花費情況看,應該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項目之一。此外,小農接受國家授田的同時,也要承擔諸多的國家義務,主要有:田租(如粟米、芻槁、布帛),賦稅(如算賦、口賦),力役(如徭役、兵役、雜役)等。與此相關的各項活動,也是當時小農日常社會生活的重要內容。另外,各種文獻資料表明,戰國秦漢的小農生產,已在某種程度上參與市場交易活動。雖然小農參與的市場,基本上限於“初級市場”,但市場對小農日常社會交往活動的滲透和影響則是可以肯定的。

從以上分析可見,戰國秦漢時期小農階層的普遍存在,構成了中央集權國家的最廣泛、最根本的基石,從而也製導了周秦社會乃至於中國傳統社會的整體發展模式,影響著同期乃至於中國傳統社會市場倫理的形成。

@@@二、孝悌倫理的轉型與升華——功利主義經濟倫理的萌芽

簡而言之,主要表現為四點:一是由於宗法分封製度逐漸瓦解,尊祖敬宗的禮樂製度日益崩壞,君統(政統)與宗統(血統)日漸分離,早期孝悌倫理的內容逐漸分化為家庭倫理、政治倫理和社會倫理,其血緣宗法政治功能則逐漸弱化;二是由於貴族沒落和社會流動,森嚴的血緣等級界線被打破,為貴族所專有的孝禮逐漸社會習俗化,流播推廣到普通民眾之中;三是以尊祖敬宗、守衛宗廟社稷為主要精神內涵的孝悌倫理,逐步由宗法政治倫理向孝敬父母、恭順兄長的家庭倫理轉變;四是由於先秦諸子的努力,孝悌倫理得到了形而上的理論解釋,由“禮”提升為“道”,孝悌倫理最終在社會哲學的層麵上完成了思想體係的建構。在這一轉型過程中,逐步萌發了秦人的功利主義經濟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