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述(2 / 3)

(2)按照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的先後次序,可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關於因保險事故所致損害承擔直接原始的保險責任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也稱為第一次保險。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險為標的而向其他人投保的保險合同。再保險是相對於原保險而言的,所以再保險又稱分保險、第二次保險。在此應注意,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雖有聯係,但各自為獨立的合同,原保險的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並不發生直接關係,原保險合同在履行中,若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隻能向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提出賠償,對再保險人不得提出賠償要求。

(3)按照同一標的保險人的人數,可分為單保險合同和複保險合同。單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期內隻與一個保險人訂立的合同。複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期間內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分別訂立的合同。在此應注意,複保險的保險金之和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總價值,而且在發生損失時,由複保險的各保險人按比例或限額,依順序分攤保險賠償金。

(4)按照保險價值是否先予確定,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是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事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的合同。保險標的價值,是指投保人所投保的財產在當時的實際價值,因此,定值保險合同,也稱定價保險合同。此類合同中必須載明保險金的最高限額。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當事人對於保險標的事先並不約定固定價值,而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再估算其價值以確定損失的保險合同。

(5)按照保險性質,可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由保險人按照實際損失給付賠償金的合同。該合同保險的目的是當被保險人在遭受災害或事故發生時,能夠獲得經濟上的補償。財產保險合同多屬這類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按照事先約定承擔給付義務的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多屬這類合同。

四、保險合同的主體與客體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的主體主要有:

1.保險合同當事人

(1)保險人。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指依法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

(2)投保人。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等。

2.保險合同關係人

(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如果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否則,為不同的兩個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必須在合同中載明,若要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被保險人的同意。投保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為自己利益投保時,受益人就是他自己。投保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為他人利益投保時,指定被保險人為受益人,也可以指定為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受益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為數人。

(二)保險合同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又稱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分為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財產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對象的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